中国南方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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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

运行管理规定

2010-02-10发布 2010-02-28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总则 (3)

5管理职责 (3)

6运行管理 (6)

7参数管理 (7)

8安全管理 (7)

9异常管理 (9)

10检修管理 (10)

11统计评价 (10)

附录A AGC定值单管理流程 (11)

附录B AGC测试工作流程 (12)

前 言

随着南方电网自动化程度的提高,AGC系统成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南方电网内各调度机构和电厂的AGC管理,提高发电控制水平,保证电网供需平衡,维持电网频率稳定,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从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南方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度管理规定》(调自[2006]03号)。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本规定参与起草单位: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广西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云南电力调度中心海南电网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赵旋宇、汪浩、王坚、胡荣、李鹏、向德军、钟景承、刘和森、黄文伟、林师。

本规定首次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0日。

中国南方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确定了南方电网自动发电控制(以下简称AGC)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南方电网,总调、各中调和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各相关电厂均应遵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DL/T 516-2006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

Q/CSG 2 1003-2008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Q/CSG MS0809-20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联络线功率与系统频率偏差控制和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控制区域

指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负荷和输电通道(联络线走廊)在内,满足AGC基本要素要求的电力系统闭合区域。在南方电网,控制区域范围为总调、中调调度管辖范围。

3.2 区域控制方式

指南方电网各控制区域AGC的控制目标,包括定系统频率控制、定净交换功率控制、频率与联络线偏差控制及其他特殊控制方式。

3.3 控制误差校正

指南方电网各控制区域对系统频率和联络线交换功率累计误差所采取的修正措施,包括时间误差校正和无意电量校正。

3.4 AGC电厂(机组)

对于采用全厂集中控制的电厂,AGC电厂(机组)指被控电厂;对于采用单机独立控制的电厂,AGC电厂(机组)指被控机组。

3.5 机组控制方式

指AGC电厂(机组)的运行状态,包括三种控制方式,即调度自动控制方式、电厂自动控制方式和电厂人工控制方式。

3.6 机组调度方式

指调度端对已经投入调度自动控制方式的AGC电厂(机组)采用某种控制策略。如:无基点调频模式、超短期负荷预测模式等。

4 总则

4.1 南方电网AGC的运行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在AGC运行管理上,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总调)与各省(区)电网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中调)是上下级关系,调度机构与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电厂)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2 南方电网AGC系统由能量管理系统、远动通道、发电厂远动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机组协调控制系统、发电机组及其有功功率调节装置,以及实现AGC功能的应用软件等组成。

4.3 南方电网AGC以满足电力供需实时平衡为目的,其基本任务是:

a)维持南方电网的系统频率在允许范围之内,频率偏移累积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

b)控制各省(区)间联络线净交换功率按计划值运行,交换功率累积误差引起无意交换电

量在允许的限制值之内。

c)协调参与调节的AGC电厂(机组)满足市场交易和经济调度原则优化运行。

4.4 并入南方电网运行、单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水电机组(海南电网单机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在20MW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应具有完善的AGC功能,且性能和安全性应满足《中国南方电网AGC技术规范》的要求。

4.5 新投产或改、扩建机组在商业化运行之前应具备AGC功能。

5 管理职责

5.1 总调职责

5.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导则、标准、规程和规定,按照

并网调度协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

5.1.2 负责组织制定南方电网AGC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并监督执行。

5.1.3 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南方电网AGC系统的运行,对中调和调管范围内电厂开展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督,定期发布AGC运行统计、分析和评价信息。

5.1.4 负责制定南方电网AGC运行方式、区域控制方式和系统频率控制方案并监督执行。

5.1.5 负责统一测算并下达南方电网及各省(区)AGC基准参数。

5.1.6 负责总调端AGC功能的建设、技术改造和运行维护。

5.1.7 组织或参加南方电网AGC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提出南方电网AGC的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1.8 负责协调、制定、下达和调整各省(区)间联络线交换功率计划,受理各中调提出的临时修改或事故支援申请。

5.1.9 编制、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各电厂(机组)AGC的发电出力计划曲线,指挥AGC控制方式的切换,确定机组调度方式。

5.1.10 参与调度管辖电厂AGC功能验收测试。负责审查电厂AGC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确认电厂(机组)AGC是否满足并网要求。

5.1.11 负责审核调度管辖电厂上报的与电网安全有关的AGC参数设定。

5.1.12 审批中调与AGC有关的重大技术变更方案。

5.1.13 审批调度管辖电厂与AGC有关的检修申请和技术改造方案。

5.1.14 负责在南方电网内研究和推广应用AGC新技术,开展AGC技术交流和培训。

5.2 中调职责

5.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及南网总调颁发的有关导则、标准、规程和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

5.2.2 根据南方电网AGC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并结合本省(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省(区)AGC的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并监督执行。

5.2.3 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本省(区)AGC系统运行,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厂实行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按期进行运行统计、分析、评价和信息发布并上报总调。

5.2.4 负责中调端AGC功能的建设、技术改造和运行维护。

5.2.5 负责贯彻执行南方电网下达的AGC运行方式、区域控制方式、系统频率控制方案和有关参数定值。

5.2.6 负责执行总调下达的各省(区)间联络线交换功率计划,根据电网运行情况提出交换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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