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_《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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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2009-11-24)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
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了ILO现有公约中哪些方面的要求?
ILO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188 项劳工公约,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41 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ILO公约总数的22%。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80 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ILO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最典型的是ILO 《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 号公约)和《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ILO183 个成员中,正式批准接受第92 号公约的有47 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第133号公约的为32 个国家,因此ILO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数十个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进行彻底的修订。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和更新了ILO现有公约的要求,涉及:最低年龄,失业赔偿,海员安置,船员体检,海员协议条款,海员遣返,船员适任证书要求,带薪休假,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疾病保险,工资、工时和配员,食品和膳食,海员社会保障,船员起居舱室设备,事故预防,连续就业,商船最低标准,海员福利,健康保护和医疗,劳动监察,海员招募和安置等,涵盖了有关海员工作、生活、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要求。
4、ILO现有海事方面的公约是否都被更新、综合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不是。还有以下ILO公约未被综合至《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中:
● 《1921 年最低年龄(搬运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5 号公约,大部分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已退出);
● 《1946 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 号公约);
● 《1958 年海员身份证公约》(第108 号公约);
● 《2003 年海员身份证公约(修订)》(第185 号公约)。
5、为什么要有导则B部分的规定?
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制定过程中,对于ILO 现有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中许多涉及海员基本权益的实施措施,被转换成《公约》中导则B 部分的规定。《公约》中条款、规则和守则A 部分为强制性要求,导则B 部分对于如何实施这些强制性的要求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指导。导则B 部分作为非强制性的规定,给成员国在决定是否采纳这方面的规定留出了自主权,这是《公约》要求实施灵活性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能够促使《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地接受。
《公约》生效后,港口国实施检查不涉及导则B 部分的要求。但《公约》要求,成员国在履行条款、规则和守则A部分规定的责任时,对于导则B 部分提供的方法应予以充分的
考虑。
6、谁提出“第四大支柱”的观点?
2006 年2 月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第94 届会议上,来自106 个成员国的政府、船东和船员三方代表以314 票赞成、0 票反对、4 票弃权的结果,一致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Mitropoulos先生发表讲话认为,该《公约》同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8/1983 年防污染公约》(MARPOL)和《1978 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一样,是基本的海事公约,这些公约从总体上抓住世界上国际航运业的成功和继续发展的基本要素。《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实施,将继SOLAS、MARPOL和STCW之后,成为国际航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7、如何遵守和执行《公约》的要求?
从国家到国际间建立遵守和执行《公约》要求的制度,在每一层面确立持续的“符合意识”。《公约》规定:成员国:制定实施《公约》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建立确保遵守《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持有《公约》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对到港的悬挂其他成员国旗帜的船舶进行检查;对本国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进行管辖和控制。
船东:执行国家有关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集体协议和其他措施;对于500 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或在国外港口间航行的船舶,需要制定和实施符合船旗国要求的计划(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 部分)。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计划,保留适当的记录,作为船舶实施《公约》要求的证据。
海员:被告知《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对于违反《公约》要求的事项可在船上或在岸上实行投诉。
8、《公约》生效有哪些条件?
● 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 ;
● 至少30 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
在此以后,ILO成员国的批准书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12 个月以后,《公约》对该成员国生效。
9、现有哪些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
现在有以下5 个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利比里亚(2006 年6 月7 日)、马绍尔群岛(2007 年9 月25 日)、巴哈马(2008 年2 月11 日)、巴拿马(2009 年2月6 日)、挪威(2009 年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