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介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神高速公路ZB1-4项目部

隧道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一章一般安全作业规定

第一条对施工现场的出进料、材料堆放作出详细妥善的布置,在进洞前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安排。

第二条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第三条参加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和遵守安全规则。每周一进行安全学习,并将学习情况记录于周一安全学习班簿上,以备工地负责人检查。

第四条隧道施工各班组之间,应建成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簿和班前讲话簿上,工地负责人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第五条进入隧道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第六条由于本隧道岩石呈碎裂状,易产生坍塌。因此施工中应按照:先治(引)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遇设计中指明为不良地质段,必要时先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后,再向前掘进。

第七条如在隧道内发现险情,必须立即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将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第八条在洞口或适当的处所,要设置急救材料储备库,储备防火、防水、防毒器材、支撑用料、各种适用工具等。所储备的各项器材应保证数量和质量,不得随意挪用,使用后随即补足数量。

第二章开挖安全作业规定

第九条开挖人员到达作业地点时,应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发现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于以清除和进行加固支护。不得盲目进行工。

第十条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机械凿岩应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的凿岩机。站在碴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塌伤人。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第十二条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十三条工作面内严禁拆卸、修理风钻、电钻。

第十四条使用电钻钻眼时钻眼工必须戴上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不得用手导引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卡住的钎子。

第十五条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车速不得超过25米/分钟。台车行走或待避时,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台车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第三章爆破安全作业规定

第十六条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七条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一般为500米。

第十八条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流泥、或有大量涌水未妥善处理,或有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装药时严禁烟火。

第十九条洞内每天放炮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宜过长。

第二十条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并不得短于1.2米。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第二十一条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二条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间距必须大于1米。

第二十三条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

有无“瞎炮”及可疑迹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四条发现“瞎炮“后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装药时应使用木质炮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到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二十六条隧道爆破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二十七条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15米(软岩石为20)米,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要与另一施工单位协调放炮时间,放炮时加强联系和警戒,防止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第四章洞内运输安全作业规定

第二十八条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装。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第二十九条进出隧道的工作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第三十条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的安全运转,装载机的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

第三十一条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或转向,须开灯或由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场应保留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设置挡车木。

第三十二条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第三十三条洞内车辆相遇或遇有行人时,应使用近光或小灯。第三十四条车辆在洞内行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车,车辆限速5Km/h。

2.会车时,实行空(轻)车让重车,重车减速行驶;下坡车让上坡车,两车厢的安全距离至少为50厘米。

3.同向行驶车辆两车间距不得小于20米,能见度较差时,应增加间距。

4.车辆起动前,应进行观望和鸣号,进出隧道口鸣号,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5.车辆在运行前应仔细检查,不得带病运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