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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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外宣传工作,提高社会知名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对外宣传的策划、内容、形式、审批与实施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部、室、支行及分支机构对外宣传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

本规定所称对外宣传,是指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户外广告、宣传资料、内部刊物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

4职责与权限

4.1 各部、室、支行负责按照总行综合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对外宣传的各项配合工作,各部、室、支行的对外宣传工作,均需通过总行综合办公室进行。

4.2 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全行对外宣传工作,承担下列责任:

4.2.1 负责制定年度对外宣传工作计划或方案。

4.2.2 负责对全行对外宣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4.2.3 负责审核本部门和其他支行、部、室需对外宣传的信息,并统一对各类新闻媒体报送对外宣传材料。

4.2.4 负责户外广告、宣传资料的审核工作。

4.2.5 负责编发《丹东银行》报。

4.2.6 负责对本行的外网和内网新闻栏进行管理。

4.2.7 负责对外宣传的各类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归档。

4.2.8 负责及时搜集和整理各类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本行的各类评价材料和信息。

4.2.9 负责本行对外宣传的其他工作。

4.3 计划财务部负责宣传费用审核。

4.4 主管行领导负责宣传方案的审批。

5政策

统一标识,统一文化,统一行动,统一宣传。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策划

8.1.1 提出需求

根据对外宣传发展要求提出对外宣传需求,并拟定文稿上报本支行、部、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8.1.2 审核

各支行行长、部、室总经理(主任)对提出的对外宣传需求文稿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上报主管行领导。

8.1.3 审批

主管行领导对各部、室、支行提出的对外宣传需求进行审批签署意见。

8.1.4 制定方案

综合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情况,统筹规划,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具体活动安排、进度、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等有关事宜。在对外宣传方案中,要明确对外宣传内容、形式等有关要求,同时针对不同的对外宣传形式和内容实施不同的审批程序。

8.1.4.1 对外宣传内容

对外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理念、企业形象、业务拓展、服务品种等,对外宣传工作要紧密结合各个发展时期的热点、重点工作开展,扩大本行在社会各界的影响,提高社会各界对本行的认知度。

8.1.4.2 对外宣传形式

对外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类媒体、户外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报道本行的改革、发展动态。

8.1.4.3 对外宣传稿件按照下列程序报送和发布

a) 各支行行长、部、室总经理(主任)签字;

b) 各部、室稿件由主管行领导签署意见;

c) 综合办公室审查后提请办公室主任审核;

d) 综合办公室向新闻媒体投送稿件。

未经办公室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各类媒体投稿。

8.2 审核、审批

综合办公室制定方案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提出建议。

8.3 实施

8.3.1 实施方案

8.3.1.1 实施安排

a) 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本行的各类活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接待;

b) 综合办公室根据采访的内容,报请相关领导同意后,安排相关支行、部、室接受采访;

c) 各部、室、支行和干部员工,未经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以本行和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各类媒体采访。

8.3.1.2 对外宣传纪律

a) 干部员工在对外交往中,要时刻树立保密意识,对在工作中知悉或掌握的本行商业秘密和业务数据,要在保密期限内按照要求予以保密,除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和行政部门报送外,不得通过网络对外散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

b) 引用银行业数据,必须以国家统计机关、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引用本行的数据,必须以本行公布的数据为准,不能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形;

c) 内部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前,不得对外透露和公布;

d) 有关人员在经批准后接受采访时,要按照预定的采访范围和口径答问;

e) 个人拟对外公开发表的文章涉及商行重大、敏感问题或重大事件的,应报综合办公室审查并经办公室主任审定。

8.3.1.3 宣传物品管理

a) 宣传品、宣传手册、宣传资料的购买和印制,由职能部门提出需求,按照《印刷品外包管理规定》和《大宗物品购置管理规定》逐级报批,综合办公室采购后根据规定分发;

b) 对外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统一购置宣传品、设置户外广告媒体等大额支出,由综合办公室按照招议标管理规定,通过招议标方式进行。

8.3.1.4 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及不实报道的处理

a) 本行辖内发生可能损害本行权益或形象的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接报后,在报告主管行领导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综合办公室。当涉及宣传报道时,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向行长汇报。如需对外发布消息,则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正式约见新闻记者,按商定的口径发布。

b) 当出现新闻媒体对本行的不实报道或无根据传闻时,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并及时予以澄清,以正视听;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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