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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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法律分析

许霆案法律分析

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案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由许霆案所引发的思考却还在继续。

一、对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如下分析:(一)罪与非罪对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对许霆案的讨论中,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把其纳入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般的民事违法,如不当得利等来评价。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应当在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理由如下: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是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的,而非绝对地对立的,我们把违反刑法的行为就称作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刑法并非是空中楼阁,其一般都有其前置法,此前置法可以是民法,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经济法等,只有当一行为超出其前置法所能调整的范围之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因而说刑法是对人们违法行为规制的最后一岗哨。

举例说,A殴打B致B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于A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A的这个殴打行为造成了B重伤,则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能调整的范围,我们必须用刑法去评价它。

所以,在此案中,我觉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我认为没有任何的异议,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而民法则成为此案中刑法的前置法,因此,我们应当进入刑法领域来评价此行为,而不应当再在其前置法中纠缠不休。

此外,有学者试图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免除许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同样不甚妥当。

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

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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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案件发生时间:2006年 案件地点:广州 案件性质:盗窃罪 案件经过: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次取款,金额巨大 案件结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广泛讨论
法律适用:是否适用“盗窃罪”存 在争议
司法公正:是否公正,是否受到舆 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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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是否过重,是否考虑了 社会影响
法律教育:是否普及法律知识,提 高公众法律意识
汇报人:
法定刑幅度的考虑因素: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等
法定刑幅度的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期
法定刑幅度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和司法实践 的需要
犯罪动机:许霆的犯罪动机是出于个人利益,而非社会危害 犯罪后果:许霆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犯罪情节:许霆的行为属于轻微的犯罪情节,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悔罪表现:许霆在案发后表现出了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窃 取公私财物
许霆的行为是否 构成盗窃罪:许 霆的行为是否属 于秘密窃取,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法院判决:许霆 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并处罚金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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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霆 案 的 基 本 案 情 : 许 霆 利 用 AT M 机 故 障 , 多 次 取 款 , 获 利 1 7 . 5 万 元
许霆案的法律解释:主要采 用了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2篇)

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经过二审后,许霆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适用问题1. 犯罪构成要件(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虽然许霆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取款行为是在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严重情节包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取款金额较大,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严重情节。

(2)许霆的量刑是否合理?一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5年。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加合理。

三、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许霆的行为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许霆案案例法律价值(2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价值(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它不仅涉及到金融犯罪、盗窃罪等多个法律问题,还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

通过对许霆案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探讨其在法律价值方面的多重体现,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社会法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该机多吐钱,随后他多次取款,共计取走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上诉和再审,最终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价值1. 守法与违法的法律界限许霆案充分体现了守法与违法的法律界限。

在案件中,许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法律适用与司法公正许霆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则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与司法公正的进步。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许霆犯罪情节的轻微、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改判,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3. 法律对道德的引导作用许霆案警示人们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许霆在犯罪过程中,道德观念的缺失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全社会对道德问题的关注。

我国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起到了引导人们树立道德观念的作用。

4. 法律对金融安全的保障许霆案暴露出我国金融安全方面的问题。

ATM机多吐钱事件,不仅给许霆带来了巨额财富,也引发了金融秩序的混乱。

我国法律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旨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许霆案法律规定(3篇)

许霆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出错,取款17.5万元,随后将钱取光。

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后经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

许霆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刑法、民法、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许霆案的法律规定分析1. 刑法规定(1)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ATM机出错,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但许霆案的特殊性在于,其盗窃的金额巨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

(2)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5万元,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

(3)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许霆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2. 民法规定(1)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许霆因故意侵害银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许霆与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其利用ATM机出错,非法占有银行存款,构成违约。

许霆案的法律规定(3篇)

许霆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2006年4月22日,许霆利用ATM机漏洞,非法取款171,990元。

案发后,许霆被警方抓获,经审理,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ATM机漏洞、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等问题成为热议焦点。

二、ATM机漏洞与金融犯罪1. ATM机漏洞ATM机漏洞是指ATM机在硬件、软件或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非法获取资金。

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操作失误导致存款账户余额为负数的漏洞,使得许霆得以非法取款。

2. 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利用ATM机漏洞非法取款,属于金融犯罪。

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为与许霆案相关的部分条款:(1)第二百七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六条:侵占、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下与许霆案相关的条款:(1)第二十三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五)盗窃、抢夺、诈骗公私财物的。

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3篇)

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4540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法律适用、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主体要件许霆,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许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犯罪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许霆的行为表现为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符合犯罪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许霆案件中,其非法取款金额高达17454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法适用在许霆案件中,银行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许霆返还非法所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许霆案件中,法院应当判决许霆返还银行非法所得,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犯罪情节分析1. 犯罪主观恶性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许霆承担啥法律责任(3篇)

许霆承担啥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一个普通的名字,却因一起特殊的案件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06年,许霆因涉嫌盗窃银行而被逮捕,此案因其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分析许霆在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案件背景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广州市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该取款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0000元并未被扣除相应金额。

许霆先后多次利用这一故障,共取款17100元。

案发后,许霆被银行报警,后被警方逮捕。

三、刑事责任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100元,属于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许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可能对自动取款机造成了损坏。

但由于损坏程度较轻,不足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许霆虽然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100元,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误以为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因此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四、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姓名:杨理学号:1101212551)【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

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

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案件审判】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综合分析】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无效交易。

“许霆案”案例分析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这两种说法也不能成立,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许霆案法律原则的适用性(2篇)

许霆案法律原则的适用性(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许霆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分析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具体体现,以期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二、许霆案概述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河南省许昌市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了故障,连续取款1000元未扣款。

许霆在一个月内,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后被银行发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许霆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表现良好,于2011年获得减刑。

三、许霆案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分析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并未得到银行的授权,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②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明知银行的钱财不属于自己,仍采取非法手段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③许霆的行为是否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共计17.5万元,已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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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法理分析【文章摘要】通过许霆案的始末,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官的断案必须处理好法律与民意的关系,使他们互相促进而非俨然分裂;法官必须深入思考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来减少判决带来的社会压力,而不是一味地回避;“社会”严厉监督的同时可能也伤害了司法的独立,并且不利于民意走上正轨;中国法治构建的一大艰难在于法律职业群体政治观念与道德意识的不趋一致,这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责任而非仅仅属于法学家或法律职业群体的话语。

【关键词】法律推理政治观念与道德意识司法独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治被称为“史上最牛提款机”的许霆一审被广州中院于2007年12月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社会舆论纷纷指责广州中院枉法裁判而量刑过重。

法学界也颇为积极,各专家学者尤其是刑法学者纷纷就许霆案的定性与量刑发表了自己的独到理解,有称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也有称其犯侵占罪的,更有声称许霆无罪故而是一起重大民事纠纷的等等。

最后许霆犯盗窃罪但量刑过重的声音占了主流,也被二审的广东高院听取并把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最后广州中院通过重新审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广东高院及时地做出了维持一审的裁定,最后也通过了最高法的核准(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由于本文仅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评论这次案件的始末,故不会专注于许霆案的刑法定性以及其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例如提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被害人有过错是否应该成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混合过错),而且我也说不好。

中国的法官目前应该以什么为判案的依据?这个问题的提出可能有些意外,也和我们大多数人的思维不一致,可能也会招致许多的批评和非议。

因为法条本本上不是写的很明确吗——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暂且不说这话的严谨性与否(事实上法律事实并非我们经常所说的客观事实——它只是一个相对事实而已,因为客观事实已经过去而无法复原),但在许霆案中,广州中院法官在给被告人许霆以盗窃罪定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后,社会舆论哗然纷纷指责法官枉法裁判,致使广东高院面临巨大压力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许霆虽仍然被定盗窃罪但刑期已从无期换位5年,如此大的落差不是能够通过简单的以法律或民意为依据就能够解释的。

在中国建设法治的具体语境下,它有着特殊的意义,一方面法官要准确适用法律判案,但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充分考虑民意,要司法为民,换句时髦词就是在注重司法的法律效果时也要考虑社会效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谈到是否应该给被告人判处死刑时要考虑三点:一是法律的适用;二是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三是人民群众的感受。

通过许霆案我们看到的正是这样一个局面——法官在判案时既要严格依据法律同时也要跟着社会的感觉走。

在我看来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我国目前法官全体普遍素质不高,司法腐败愈演愈烈,已经让人忍无可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依据法官的思维判案无异于给法官的权力寻租创造人为的空间,如果通过社会的舆论“监督”则可以限制法官的权力进而保障司法的公正,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则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其次,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普法宣传的效果肯定比被动接受宣传的效果要好的多,尤其是在如今网络等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最后,尽管如今司法公信力不如人意,但如果通过社会的“监督”来增进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与信任,则又是一个相对可行的办法。

但在我看来它同时也有着极其大的负面作用:首先,媒体的表达是否就一定是人民的想法?是否就是社会的想法?恐怕未必,在如今的现实下,恐怕要担心媒体被一些群体与个人所利用,进而破环司法的公信力与独立性,而众所周知司法的独立性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绊脚石”,即使不担心媒体被人利用,但我们也应看到媒体也有着自己的利益,在它跟司法的目的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即使是真正的反应了社会的想法与意见,这种意见是否就一定正确?事实上,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艰难正是法律职业群体想法与社会意见的不一致,在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社会直呼广州中院法官不近人情、枉法裁判,但在发回重审时由于许霆说了一句想替银行保管钱的想法后(尽管可能是不真实的),广大网友又言称许霆活该被判无期。

试问这样的社会言论是否正确?我们有没有变成暴民的危险?(相反法律的一大特点则是理性);第三:我们的法官要不要考虑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考虑民意?在前面的叙述中我已提到法官需要现实的考虑民意,而不是拒绝民意,否则不仅对司法机关,对整个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法治的建设都将构成现实的危害,其行为也是不明智的。

但同时我们知道司法的判决需要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司法的相对预期),而民意又是不确定的——在许霆案的前后民意变化则可见一斑。

如果时时要求法官考虑民意,在中国现在的法治框架下这有着极大的危害,首先,这将破坏司法的独立性,迫使法官不得不时常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从而不利于法官荣誉心、责任心的培养,进而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司法的不公正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是否是舆论监督不够严密?进而施以更严厉的监督——糟糕往复的循环;其次,法官经常要考虑案外的因素来判案,这将放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实的背景下,可能会加剧司法腐败;第三,伴随着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建设与城市化建设,我国正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而工业社会的法治建设主要就是规则之治[1],即规则的养成与确立,恰巧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艰难就是人们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坚定,换句话说就是对法律的不信仰,要否则如何理解社会戏言“大盖帽,两边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的出现[2],如果要求我们法官判案时要时常考虑变换如水的民意,可能会弱化人们本来就很淡薄的权利义务观念,这进而又导致更多的法律虚无主义;第四,我们知道司法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法律推理与论证的过程,这对法官个人的智慧要求很高,如果时常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做出司法决定时考虑变幻莫测的民意,这对法官独立思考意识与法律推理的养成将极为不利。

而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纠纷的多样化必将增强,这又对法官的法学素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这是靠经常考虑民意所不能解决的;最后,如果时刻都依照“民意”走(先是批评法官不近人情进而又骂许霆活该判以重刑),这将是一个什么情景?试想,如果第一个媒体的报道是对许霆不利的(例如鄙视其偷盗银行的行为)进而引发社会对许霆的强烈谴责而不是现实中的怜悯,法官依照民意进而裁判对许霆处以无期,这是否合理?换言之我并非反对民主,而是认为民主同样也要受到法治的约束,否则民主极可能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民主的确是治理现代社会的一大良药,但别忘了它并非包治百病,并且是药三分毒)[3]。

可能有人举出司法应保障其社会效果来予以反驳,但大家都知道法官定案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而法律又是由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照此逻辑,司法的判决不是理应得到人民的认同吗?如果说有问题,那只是政治制度及其司法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并非出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身上,所以我个人是不认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如此说法。

法官如何依据现有的制度资源降低判决的社会压力?在许霆案中,广州中院的法官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社会硬是给其扣上了不懂人情、枉法裁判的帽子。

在我们目前的司法制度中,基层法院与中院的法官所承受的压力要比高院以及最高法的压力大的多,为了提高本来就很低的司法独立性与法官的责任心、荣誉心,有必要探索依据现有的制度资源来降低法官判案的社会压力。

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很多,代表性的有一下三点: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作用以降低法官的压力,并为审委会其存在的合理性做了些探讨;[4]充分发挥判决的说理特别是法律的推理与论证,以转让判决的压力;[5]充分发挥陪审制的作用,实行司法的人民化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也就是充分发挥判决的法律推理与论证,让当事人觉得法官也是“依法办案”而迫不得已,从而使败诉的一方口服心服,自然有助于降低法官的判决压力,维护司法的尊严与公信力。

但在许霆案的一审中,我们所看到的推理判决确几乎没有:一是法官没有解释ATM机为何属于金融机构?二是没有解释“合法”操作ATM 机为何属于盗窃?三是没有把机器存在故障(银行有重大过错),许霆案后有归还存款的情节作为量刑的情节[6]。

这在我看来是另外一种“枉法裁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拿不出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持其判决的依据,别说许霆及其父母服不服的问题,单说社会公众能相信法官是依法裁判吗?要知道社会可不同于法学家,它是很看重判决的结果及其说理的,因此出现了可以说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的困境,但事实就是如此,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民众不大可能去考虑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可以说这是一种现实主义或实用的态度,但你能要求民众也像法学家一样精细的思考吗?我不敢想象如果人人都是法学家,这个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因为要知道多了也就意味着不值钱了。

所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中的法律推理存在很大问题,后面引起了如此大的波澜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个可能法官他自己也没想到),所以在后来的发回重审中,法官听取了意见,增加了判决的说理——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五年。

故而后来的重审判决所引发的争议也少了很多,也获得了“社会”的认同。

所以我认为法官增加判决的论证推理是有助于降低司法压力的,同时又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但我为何不支持审委会的在降低案件压力上发挥积极作用?其理由有三点:一是司法活动讲究亲历性,也就是说法官通过法庭上的庭审活动大到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小到当事人的表情(例如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一直神情恍惚、不自然,则法官会怀疑其主张的真实性)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审委会的委员们知道这些吗?我想在中国现实的背景下,审委会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更多的则是弊大于利,试想,如果许霆的定罪量刑是由审委会所作出,就一定能够确保司法公正进而降低司法压力吗?在我看来,它在降低许霆案的压力上没有多大可为的空间,不仅不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更重要的许霆和他的父母只知道既然判决书上署名的是你主审法官,那么你就要为之负责并承担责任!更重要的,让我们审委会的委员们做出决定但并不承担责任(集体负责等于没人负责)而是让我们的法官来承担如此大的压力,其道德性基础何在?是否合理?同时我也不赞同充分关于发挥陪审制的作用,实行司法的人民化来减少判决所引发的社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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