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成都政府与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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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部分:(法律、权力归属、非税收入改革三部分)
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间的法律关系
在传统的政治法律体系下,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全面掌握着国家教育权,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而公立高校则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只能服从政府的安排和指令,少有自主权。这种关系容易导致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等问题。公立高校成为独立法人之后,政府与高校之间可能建构一种外部行政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市场精神及新公共管理理念,重新配置国家教育权与社会教育权,并在高校主办者之间、高校之间、办学者之间形成竞争性的关系,这种新型法律关系,能约束政府、高校以及办学者,确保公立高校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一、传统体制下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全面行使国家的权力,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物,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只能执行政府的具体行政任务。政府与高校之间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行政关系。政府与高校实际上是一体的,也是同构的。
(一)政府与公立高校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的责权特点
在内部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是行政主体,作为委托方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等方式将某些事务交由行政相对方的高校完成;处于内部行政关系下的高校,作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必须服从政府以命令、计划等为行为方式的直接管理。
1.政府全面掌握国家教育权。
2.高等学校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3.政府承担巨大的委托代理责任与风险(二)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的种类
1.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
2.教育教学权的委托代理。
3.其他方面的委托代理
二、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一)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问题
1.国有产权“内排他性”导致所有者弱化,以至对代理人监督乏力,导致教育腐败。
2.多层次长链条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息失真与失控。
3.双向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双重角色:部分所有者侵犯全民所有者的利益
(二)教育权的寻租
(三)学术腐败
(四)制约公立高校自主发展
三、重建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重新界定政府的教育职能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分别规定了政府关于教育的权力与义务。总体来说,政府的权力主要是领导和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包括提供主办学校需要的国有资产,制定相关的教育政策与法规,即,政府的教育权主要包括作为高校主办者所享有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作为全国教育事业管理者的管理职能。
(二)确保公立高校教育教学权的实现
《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授予高校的权利是独立于政府,不受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的教育教学权。可以这样说,1995年《教育法》和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明确了公立高校的法人地位。
(三)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
1.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
(1)成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学校董事会。(2)成立永久性基金,以公益信托的方式管理、经营公立高校国有资产。(3)项目拨款
2.政府与高校之间外部行政委托代理关系
政府与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其权力并没有交叉重叠,分别享有宪法、教育法及高教法授予的不同界限内的教育权。政府作为高校的管理者与高校之间一般只发生外部行政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依然可以将某些事项委托给高校,如公务员的培训、科研项目、咨询项目等。但是,这种委托属于外部行政委托,高
校可以代理也可以不代理。
四、政府、市场、高校之间新关系的形成
(一)建立国家教育权与社会教育权之间的均衡关系
1.部分国家教育权让渡给国际非政府组织。
2.部分国家教育权下放给地方政府。
3.部分国家教育行政权社会化
(二)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市场共同提供高等教育产品,形成主办者市场,通过市场机制约束高校主办者
(三)改革人事制度,形成办学者——校长市场[8],通过市场力量约束规范校长
谈政府与高校权力关系中的几个问题
一、教育主体及权力关系的问题
1.关于教育权益的多元关系
政府、学校与学生都为社会服务,各自又是社会的一部分,相互不能替代。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等管理,支持高校培养人才,满足社会的人才需求;高校作为特定的机构,通过对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育人员的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培养,满足社会的人才需求。简单地说,政府与高校以不同的途径来为社会服务,它们在高等教育中的权力关系,以学生利益为纽带,以服务社会为宗旨。政府与高校的权力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交错互动的,任何一方都有需求、义务和权力,同时也都受到制约。
2.关于政府、高校与学生的权益关系
政府与高校有义务为公民创造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政府的利益和责任,就是大力建设高等学校;高校的利益和责任,就是向社会充分开放教育资源。政府与高校有义务充分提供公民选择的机会,通过公开申请和公平审理,达到公平选拔的目的。
3.关于政府、高校与教师的权益关系
政府与高校要简化概念,理顺编制、工资、津贴、岗位、资格与职务等关系,形成薪水、职务与责任三要素的师资管理制度。政府要整合编制与工资的关系,拨划经费总量,不直接针对教师发放津贴或下达任务,精减单一的考核与检查;高校要把岗位聘任与津贴制度与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并轨,将各种利益分配明确导向到能力上,把能力导向到业绩上。
二、关于权力归属原则的问题
在高等教育中,权力究竟属于谁?是依据经费投资、质量责任、管理效益、法律法规、还是行政等级等,这是复杂的问题。这里提几点原则性意见
1.依法归属的原则
2.质量第一的原则
教育质量不似产品质量那么容易检测和评价,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和规范,我们可以借鉴
成功的教育经验,在国际人才竞争中获得参照信息,减少政府与高校的短期的、局部的利益驱
动。
3.发挥教师与学生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