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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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要件
•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以逃避债务为 目的,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需举证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与受 让人均具有恶意。即要求受让人明知低价转让财产是 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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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注:《合同法》第73条/《合 同法解释》第11-22条
•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的权利。
• 注意: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目的 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 3、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 • 4、代位权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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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法解释》第11条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 须已届清偿期。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三)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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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主体
撤销对 象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害人
所撤销的是撤销权人自己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债权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 人权利的行为
效力
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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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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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 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 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 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 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 妻弟,所以不好意思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 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 利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不涉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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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1.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 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2.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 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3. 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 还自己的债款
4.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 张某协商。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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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够准确地掌握代位权和撤
销权两种民事权利的涵义和适用条件并对其立法目的和作
用有基本的了解,并注意其适用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 [重点与难点]
• 重点:代位权的涵义和适用条件 • 难点:撤销权的涵义和适用条件
债权人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合同法解释》 第16条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法解释》第14条)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第73条)
费用负担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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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 或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二)特点:
• 1、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 3、其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 4、合同的保全,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 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的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合同法解释》第 13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 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 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第12条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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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二)代位权的特征
• 1、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力的行为, 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 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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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权的行使
(三)效力
• 对债权人: • 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合同法解释》第20条)
• 对债务人: • 不得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防碍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
• 对次债务人 • 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不得以其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 由,拒绝参与诉讼
•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其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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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代位权利的是: 1. A、某甲与某乙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
的报酬债权 2. B、某学校教师王某享有的工资请求权 3. C、小张像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
保险金领取权 4. D、刘某给邻居修理屋顶而享有对其邻
居的维修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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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行使的方式——诉讼程序 (二)代位权诉讼
(三)种类
•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 务人的债务,使应当现实实现的财产没有实现)
• 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主动使自己的财产减少, 他人的财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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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的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 利
是债的效力的扩张,扩 张至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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