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采煤塌陷土地赔偿、青苗补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答◎◎
由于采矿企业的多年采矿导致甲村的地表土地塌陷,并造成部分房屋损坏的,甲村村民有权要求采矿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并且可以要求采矿企业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参照上述标准缴纳复垦费。

土地复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8〕58号)
煤矿企业要对土地沉陷稳沉后且积水不超过 1.5米的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进行复垦,复垦后交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对稳沉后且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使用,进入当年耕地变更调查流量予以变更;对稳沉后积水超过1.5米的宜渔区,由煤矿企业整治后交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同时给予一定补偿;对稳沉后积水超过1.5米的不宜渔区,由煤矿企业予以征收,并修复生态环境。

土地沉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绝产或减产的,煤矿企业应按当年损失负责补偿。

绝产地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地按照不同类型土地核定。

减产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绝产标准减去当年实际收益。

在多煤层开采、稳沉期较长的矿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一次性付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9〕86号
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
(三)征转有别,依法赔偿。

采煤塌陷区土地为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塌陷土地,原则上不征为国有,对其塌陷造成的损失,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由采煤企业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因采煤塌陷而失地的农民应当列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农民个人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赔偿费中支出;塌陷后经治理不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虽然能够用于农业生产但生产效益十分低下、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的,予以征收并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前已经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对塌陷土地一次性给予赔偿的,征收土地时不再重复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塌陷地应当依法征收。

复垦后的土地仍然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塌陷区农民的长远生计。

(四)试点先行,保障应急。

在宿州市埇桥区开展塌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在淮南市凤台县顾桥镇开展村庄搬迁应急工程试点,探索综合治理新机制。

……………….
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组织,确定具体办事机构,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
采煤企业负责治理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采煤塌陷区、在建的生产矿山造成的塌陷区,或者企业出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治理。

采煤企业要将其井田面积、矿井范围、开
采时序、塌陷范围等通知市、县(区)政府,并按规定支付相关村庄搬迁、综合治理的费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采煤塌陷土地赔偿请示的复函》
皖采塌治办函〔2010〕20号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涡北煤矿依法赔偿塌陷地的请示》(亳国土资〔2010〕11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86号)对采煤塌陷土地赔偿确立了“征转有别、依法赔偿”的原则,“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塌陷土地,原则上不征为国有,对其塌陷造成的损失,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由采煤企业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因采煤塌陷而失地的农民应当列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农民个人支出费用可以从赔偿费中支出;塌陷后经治理不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虽然能用于农业生产但生产效益十分低下、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的,予以征收并依法给予补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塌陷地应当依法征收。


根据以上规定,采煤塌陷区补偿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塌陷后经治理不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虽然能用于农业生产但生产效益十分低下、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的,予以征收并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09〕132号文件执行。

二是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塌陷土地,原则上不征为国有,对其塌陷造成的损失,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由采煤企业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因采煤塌陷而失地的农民应当列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农民个人支出费用可以从赔偿费中支出。

如何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赔偿标准,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塌陷的土地依旧有利用价值,尤其是经整理后的价值可能还高于塌陷前的利用价值;三是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塌陷期间群众的实际损失,并且确保其生产生活不应因采煤塌陷而有所降低。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具体补偿方式及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的精神,请有关市人民政府与采煤企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上述原则商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萧县人民政府
《关于“萧县永堌镇塌陷区青苗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的调查答复》
宿州市民声热线
办理部门:萧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2010-06-29 08:23:54
回复内容:
您的来电已于2010-06-28 16:18:55 转交萧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关于“萧县永堌镇塌陷区青苗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的调查答复
宿州市民声热线办:
转来《民声热线记录单》收悉。

经认真调查,现就“萧县永堌镇塌陷区青苗补偿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将我们的调查结果反馈给贵办。

首先应该说明的一点是:萧县永堌镇对塌陷区青苗补偿的问题,没有任何规定。

但是,在萧县永堌镇内,确实存在需要解决煤矿塌陷地青苗补偿的问题。

为如何解决塌陷地赔偿的相关问题,永堌镇政府也曾多次在县人代会上,以代表议案的形式提出过相关群众的要求。

近几年来,永堌镇涉及解决煤矿塌陷区青苗补偿问题的有3个行政村,实际解决的办法各有不同。

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是该镇吴庄行政村的毛寨自然村,因毛营孜煤矿塌陷造成。

其补偿办法是由矿方直接与毛寨自然村协商办理。

镇政府从来没有插手过。

二是该镇前进村中的47亩煤矿塌陷地和胜利村的少数塌陷地,因淮北矿务局石台煤矿塌陷而造成的。

解决的办法是:因已稳沉,且下沉较轻,矿方愿予复垦,行政村未允。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由矿方按照复垦当年每亩补偿9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亩各补偿450元的标准补偿。

此协议由镇分管负责人参与签订,补偿款由矿方汇到镇财政所,再全额拨给行政村分发到户。

三是胜利村的千余亩煤矿塌陷地,其中80%为轻微塌陷,是由永堌煤矿塌陷造成的。

鉴于这些塌陷地尚能耕作,经村委会多次与矿方协调,正常情况下,每年每亩由矿方给承包户青苗补偿费400元,如秋季遇涝受灾再补偿500元。

其余塌陷较为严重的耕地,正由矿方复垦,在复垦期间,矿方每年每亩补偿1200元,共补偿三年,计3600元。

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永堌镇政府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文件精神:“土地沉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绝产或减产的,煤矿企业应按当年损失负责补偿。

绝产地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地按照不同类型土地核定。

减产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绝产标准减去当年实际收益。

”永堌镇政府认为:按此规定,因塌陷对胜利村的村民造成的损失不大,能给予以上标准的补偿,已保护了相关村民的利益。

95%以上的受损农户也是满意的。

萧县人民政府
2010年6月28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审核:崔宏广)
2009-4-30 9:42:47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塌陷区麦稻都补偿
民情热线:我承包的几百亩土地处煤矿采煤沉陷区,现因采矿塌陷无法耕种,请问补偿标准是多少?凤台县顾桥镇李佩乐
答:凤台县国土局耕地保护股答复,塌陷补偿标准是水稻田每亩每季700元,小麦每亩每季500元。

内蒙:
同时,因煤炭开采造成耕地沉陷无法耕种,实行耕地收益补偿制度。

补偿面积以实际丈量
面积为准,补偿标准年限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暂定为8年,每亩补200元,8年后另行规定。

山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7规定。

煤矿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赔偿的范围包括租金和该土地在不能经营之日起到承包期满间所产生的经济收入。

相关部门还应该追究煤矿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责任。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甲方:********煤矿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为了解决我矿因矿井采煤塌陷造成****村民委员会春季部分农田受淹,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的问题。

经矿组织技术科、矿工农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进行现场实地勘查丈量和共同核定减产数量,对水浸农田的补偿依据安徽省皖政办〔2008〕58号、皖政办〔2009〕86号、皖政〔2009〕132号、皖采塌治办函〔2010〕20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进行补偿。

另对塌陷区内附着物的维修一并进行补偿,现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水浸麦田补偿金额为:万元
其中:
1、造成绝收数量为:****亩×750/2=28万元
2、造成减产30%的数量为:****亩×750/2×30%=28万元;
3、造成减产50%的数量为:****亩×750/2×50%=12万元;
二、附着物:道路和排水工程实际发生费用18万元,经多次协商补偿金额为5万元。

田间内修建水渠经协商补偿金额为5万元,合计10万元。

两项合计补偿人民币柒拾捌万(780000)元。

三、本协议签定后,受水浸土地数量和补偿标准不在有任何异议。

每家每户的补偿费
用由乙方负责分配及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签定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08年01月01日
附件:村民委员会水浸麦田受损数量核定单
◎◎知识点◎◎
征地补偿的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地补偿费用发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按照下列原则拨付:
(1)土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安置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资金。

所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般是谁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谁。

a、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b、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c、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它单位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本人,或者由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土地补偿费: 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
安置补助费: 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 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
地上附着物补偿: 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 是指除去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置恢复费等。

/LR/chat.aspx?from=LVT72205046你好!一家煤矿与我村我组的村民私下签订了一份煤矿损失的补偿协议,都是一两个人一起去签的,我们的村民没有在一起开个过会,签一下子煤矿方就给1千元,有的500元,我们村民签了百分70-80了,他们签了的是为了当时的金钱,有的后悔了,他们没有考虑以后的水会打断,水土会流失,损失的补偿根本不能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剩下有的根本还没有通知过,现在我们组长也盖章了,村也盖章了,现在煤矿还没有动工,如果是让他打了以后我们的一座名山名水就毁了,老百姓的生活就不知道怎样过了。

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