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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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发表时间:2011-05-03T15:03:56.810Z 来源:《学园》2011年02月中旬供稿作者:王江莲

[导读]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王江莲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网络作为“第四媒介”,技术不断更新,人们对新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知之甚少,传统法律相对滞后,新的著作权侵权方式也随之而来,著作权人的利益正遭受着巨大的侵害。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分析、作品的合理使用分析及作者、传播者与大众利益的权衡分析,希望能为立法者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提供一些思路,更好地完善和发展已经老化的著作权法,保护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的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网络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1)02-0055-02

一网络著作权的含义与特征

1.网络著作权的含义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1)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

(2)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那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

(3)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4)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构成要件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

(3)链接行为。当今网站经营者往往利用链接技术将网站间信息相互链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链接技术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但是这不等同于法律没有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

(4)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

2.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即通常所说的构成要件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第45条和第46条对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从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具体阐述了网络服务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网络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我们因此可推断其适用《民法通则》中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因此网主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主和用户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

三网络著作权的行使

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人不得不做出的,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合理使用制度的变迁史启迪我们,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制度应该可以成为我们认识和理解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的一条基本线索,而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则是这条基本线索的灵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也应遵循这条基本的线索,与时俱进,为建立和谐网络发挥其指导性的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分析

利益平衡一向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而利益的平衡是需要法律保障的。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这些法律渊源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上过去和现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这个法律体系表面上相对完

善,但一些具体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在适用法律上仍然有时捉襟见肘。实际生活中,还有无数被侵权人根本就无法发现或者即使发现了也无可奈何依托网络新技术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在重复进行着。究其原因,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但现有法律规范在体例、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以及网络道德建设的匮乏也是重要的因素。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1.网络立法

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知识共享是应该提倡的。所以应该本着兼顾各方面权利的原则,找到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来立法。一方面保护网上的权利,另一方面使网络健康地发展。但这毕竟是一个相对长远的过程,应该说国内立法还是当前网络法律渊源的主流,只是在立法时除立足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外,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吸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2.网络道德建设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失范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的一个内在原因。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差异,导致了目前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失范,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使其约束力明显下降。当然,我们在提出自己的网络道德规范研究时,也应注意到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网络道德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也是一个过程。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传播方式,但由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太快,使得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灰色地带,“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也是其中之一”。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但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外,网络道德的建设也同样重要。实践中,应以网络立法为主,道德制约作为必要的补充。参考文献

[1]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2]南振兴.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7 [3]林榕航.知识管理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4]拙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王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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