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下文是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xx〕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

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

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办理的地市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xx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对于跨省案件,我省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外省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省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再给予1万元-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可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

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就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非法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集资测试题

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测试题 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5分,共25分):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C)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 D、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D)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 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的形式 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的形式 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的形式 3、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并通过暴利引诱骗取其信任的手段,属于(C) A、编造虚假项目 B、巧接媒体宣传 C、承诺高额回报 D、利用亲情诱惑 4、赵某在被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后,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利用亲情诱惑亲朋投钱的行为(A) A、是不法分子的手段之一,通过用高额回报诱惑亲朋,目的是为了非法集资 B、是赵某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途径 C、是其亲朋将手中余钱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方法

D、赵某无奈之举 5、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承担损失的人是(B) A、不法分子承担 B、参与者自行承担 C、国家承担 D、不法分子和参与者共同承担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9分,共45分): 1、作为一个投资者,应防范不法分子以“销售股票”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下面哪些属于投资者应采有的投资观(ACD) A、合法投资 B、只注重高额回报 C、眼见为实 D、审慎投资 2、以项目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因为有“项目”做幌子,更容易吸引社会公众眼球。如何防范以“项目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ABC) A、具备基本常识 B、要理性分析 C、是要有投资风险意识 D、主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3、社会公众当遇到个人或机构兜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时,如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ABCD) A、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 B、了解相关机构是否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我x决定于5-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x 发〔2017〕x号)和省《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x处非办发〔2018〕x号)精神,按照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处非发[2018]x号)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我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持续、深入、有效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在全社会形成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 二、主要任务 (一)抓住重点内容开展宣传。一要加强法律政策解读。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使群众有效识别非法集资。针对民间投融资类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农民合作社、私募基金、股权众筹、民办教育、医疗、养老等案件高发重点领域,加强政策宣传,防止有关政策措施被曲解误读。加强举报奖励政策宣传,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二要加强风险提示。根据各地、各部门实际,对以虚拟任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旅游等名义,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物联网”“区块链”等当下热点概念进

行炒作的集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三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各地、各成员单位要通过举办金融知识讲座等方式,使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着力宣传“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不要相信“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着力宣传“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消除群众对“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误解和不当期盼。 (二)全面部署开展宣传。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源头治理,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积极部署,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新渠道和方式加强宣传。各地、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拓宽扩大宣传渠道和队伍,创新宣传形式。宣传媒介由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向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拓展。宣传队伍由各级处非工作人员向行业部门、专家、学者、社区网格员、扶贫工作队等拓展。要运用通俗、生动、形象、易懂的群众语言,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如:制作购物袋、纸杯、纸抽等生活用品。针对不同地区和人群,区分运用不同宣传渠道和形式,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保证每个企业、学校、社区、村庄要有一个固定的宣传栏,并且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使宣传真正“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格局,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此外,要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片的播放工作,协调辖内电视台、网络媒体、政府官网以及公共交通宣传载体等全年持续播放,形成上下联动的宣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击和处置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从保证经济金融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及早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和线索以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摸清情况,快速高效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二)把握政策,依法打击。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准绳,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政府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实施统一部署和协调。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市统一部署,负责本市(县)、区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具体操作,市与市(县)、区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四)积极妥善,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信电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统领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 3.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维护稳定等处置工作。 4.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区政府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5.办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

银行关于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银行关于员工参与非法集资 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194号)和《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浙银监办〔20XX〕206号)文件精神,我分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督导,现将本次活动总结报告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一)落实职责,上下联动。根据银监会及省局活动通知安排,我分局结合辖内实际,制定了专门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对辖内活动进行统一部署。辖内各机构均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将相关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结合实际,制定和上报本单位宣传教育活动计划和方案;建立联络员制度,专门负责本单位宣传教育活动的上传下达。 (二)制定方案,充分动员。辖内各机构分别制定方案,确定了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步骤及措施,召开动员大会,要求每一位员工认真对待,层层传达,积极营造宣传氛围。

如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制定了《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深入开 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详列了活动时间、活动类型、活动形式、工作事项及任务分工,活动内容较为 丰富。 (三)形式多样,分步推进。从整体情况看,辖内各机构 组织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覆盖面广、形式丰 富多样,做到了深入宣传并分阶段逐步推进。多方位、多角 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提高了公众对常见非 法集资手段的识别能力。此外,部分机构还具体规划了活动 进程,分阶段逐步推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二、活动开展情况 (一)利用网点优势,积极营造宣传氛围。 一是打出宣传标语,做好警示教育。各机构通过LED电 子屏滚动播放、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 传教育标语口号,警示客户保护自身利益,警告犯罪分子远 离非法集资。二是编制宣传材料,落实网点宣传。制作宣传 教育展板、张贴各类海报、编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 育手册等形式,对非法集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用手段 及识别方法等进行宣传。三是发送宣传短信,做好风险提示。向客户发送短信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 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活动期间,辖内各机构共制作展 板横幅1700多块(条),编印手册、折页12.5万余份,发送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方案(1)

xxxxxx银行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根据陕西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陕银监办[2012]285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从源头上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宣传方案,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一、成立领导组,加强组织,落实实施 为让人们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在全行引起重视,认真组织。我行统一部署,各部门组织实施。首先,我行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风险部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为成员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实施注重效果 我行将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利用条幅、展板、电子显示屏为载体,通过现场讲解、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面向基层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

力,扩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对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该项工作7月1日-31日期间完成,由营业部、综合部牵头负责,8月5日前由营业部完成阶段工作总结并报风险部留档。 第二阶段:加强业务风险管控,认真组织开展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按照我行专项治理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排查工作的重点:1.直接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2.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过渡资金,或代客归集过渡资金,用于非法集资;3.与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有资金往来;4.客户因非法集资涉案或失踪的,行内是否有员工涉及。 采取纸质排查方式,分为自查、互查两个阶段。各部门内部有序开展自查工作,采用约见谈话、银企对账、走访客户等方法开展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排查。通过谈话了解员工动态情况,并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约见谈话重点了解员工消费、交友、出勤等状况,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填写《员工涉及民间融资行为排查谈话情况表》,并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双方签字后,由综合管理部留存备查。根据对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了解和掌握,对容易出现风险或有不良行为苗头的人员进行必须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放过疑点。对有违反规定的员工约见谈话,视情节提交行务会决策给予警示教育、问责处理。 互查是员工之间互相监督,设定风险部邮箱为举报邮箱,举报电话:xxxxxxxx,方便员工发现有涉嫌:直接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过

XX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工作方案

修政发[2010]49号 关于印发《修山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修山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工作方案》已经修山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修山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工作方案 修山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方案 发至: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修山镇党政综合办 2010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修山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 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识别防范能力,根据桃江县政府的决定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广泛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行使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分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推动全镇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大力宣传《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权威部门介绍防范和打击非法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防范对策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防范对策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当前中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都昌县今年来非法集资案情多发趋势明显,给都昌的社会治安带来了诸多隐患。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一是高风险化,高回报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风险极高。然而,犯罪分子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通常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举实例) 二是人数扩大化,危害扩大化。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从小额资金聚拢开始,采取先足额兑付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不断扩大

“投资”,吸引更多人参与,受利益驱动,非法集资案件的放贷人往往会成倍递增。再者,在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中,放贷人员既有普通公民、个体企业、工商户,也有行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由于受害群众人数众多,被骗金额较大,其中不乏为获取高额回报倾其所有甚至四处借债的,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滚雪球式的发展,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发现被骗之后极易引发集体阻工、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并极易导致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刑事案件的发生。(举实例) 三是犯罪职业化,组织集团化。为增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公司运营方式进行违法活动,涉案公司、企业内部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公众大肆鼓吹自己曾在政府部门工作过,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更有甚者打着为老同志、下岗工人谋福利的旗号,不遗余力地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集资互动。(举实例) 四是犯罪次生时化,集资网络化该类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资金流向广、地区跨度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甚至案中有案,资金不能收回,往往采取暴力手段收取资金,将次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发生。利用现代电子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最新)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当前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看,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从我市看,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相关机构的快速发展,在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和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不同程度滋生了非法集资的土壤,扩散了非法集资的领域,非法集资将成为我市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案》(X发〔X〕59号)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X和X二中、X、X、X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防打结合、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

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政府牵头,统筹指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自查报告

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自检报告 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发[2016]31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公司各部门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涉嫌本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该通知印发后,我公司及时成立了由副总经理任组长,综合部经理为副组长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及科室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明确目标,实施排查。 本次排查工作按照原定方案,我公司从2016年7月15日开始对财务部、行政部、工程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对在建项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排查: 1、对销售部的排查: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开发项目均是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法前提下进行销售的,未出现任意分割拆零及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的问题; 2、对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排查:经排

查,该合同均适用的县房管局印制的标准性示范文本,故相关的内容并未涉及“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等违法内容; 3、对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排查:经排查,各收入明细和相关银行贷款明细,账目清晰,来之有道,工商行管理局等税务部门审计均已合格,未出现“违规吸收社会公共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 三、开展培训,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进行警示。 通过培训,广大员工进一步了解了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主要内容,加强了对其危害性的认识。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我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项目开发资金的融通制度,并加强了其监管机制。同时,我公司将持续坚持“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合法、规范的开发新项目,为维护我市正常的房地产秩序而不断努力。 年月日

2017非法集资试题--A卷(系统内人员)(1)

2017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测试 系统员工考试试题 A 卷 一、单选题 1.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的主题及内容,不包含以下() A.应在宣传月内快速开展合规教育,提升高管人员合规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B.宣传月活动以“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 C.应围绕活动主题,强化落实非法集资风险防控责任,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D.应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开展() A.重在从正面宣传获得保险服务的正规渠道、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技巧 B.重在从反面宣传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 C. 既要宣传获得保险服务的正规渠道、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技巧,又要宣传从事非法集资的社会责任、参与非法集资的利弊权衡 D.既要宣传获得保险服务的正规渠道、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技巧,又要宣传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 3.以下对非法集资发生风险损失后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A.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B.发生损失后,广大公众采取有序集会、上访等活动合理表达诉求,则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补偿的部分损失 C.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应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 D.产生非法集资的损失,并不由保险机构或政府买单 4.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应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下列保险机构中,做法不正确的是() A.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 B. 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C. 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D. 为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应尽量减少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 5.关于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风险管理与风险预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B. 各保险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C.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包括承保监测、理赔监测、投诉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D. 各保险机构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

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工作方案

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工作方案 根据《省处非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省贯彻落实国发〔X〕59号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X处非〔X〕5号)、《省处非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X处非〔X〕7号)、《X 处非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形成如下工作方案: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成立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规范全镇经济金融秩序。 (二)形成更加有效的处非工作协调沟通机制,镇处非办成员单位每半年向镇处非办书面汇总处非工作开展情况,镇处非领导小组、处非办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非法集资形势及应对措施。(责任单位:镇处非办及成员单位) 二、开展风险排查 X年5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非法集资隐患,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责任单位:镇处非办、镇处非成员) (一)排查对象。排查对象包括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X,从事融资性担保、融资

租赁、典当、私募股权投融资、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全省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各类以投资、咨询、金融服务等名义实际从事资金池借贷的机构等。重点突出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平X、电子商务、房地产建筑的风险排查。上述排查对象包括注册地在河头镇行政区划内的法人企业,也包括市外企业在河头镇辖内的分支机构,还包括应当审批但未经审批实际开展同类业务的机构。 (二)成立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创新运用排查方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风险状况,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上报。 (三)部门排查及职责分工。 1、镇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面上整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汇总材料的起草和报送。 2、河头市场监管所、镇工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风险排查。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排查。负责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的风险排查。 3、镇宣传办、中小学: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风险排查。 4、镇农办、各工作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排查,协同市农办、市供销社,做好相关工作。 5、市场监管所:负责广告监管,互联网金融性风险排查。 6、镇城建办:负责房地产建筑领域的风险排查。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篇一:支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 支行(营业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根据青岛银监局《青岛银监局关于印发防范非法集资及风险传染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即墨支行营业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排查工作,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查总体情况 支行立即成立了由支行行长任组长、分管会计副行长任副组长、全体会计人员配合的自查工作小组。对支行员工行为、网点环境管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排查厅堂员工17人,账户45户,交易625笔。 二、配合排查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防范非法集资及风险传染工作效果,支行召开了动员会,由支行行长讲解了目前形势下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并趋向多发性特点,许多居民深受其害,迫切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周边居民识假、防假能力,保护财产安全。支行采取每天晨会学习、讨论学习非法集资及风险传染工作相关文件,利用开展社区营销工作时向居民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同时,在网点做到“五不准,三公示”,与支行所有员工签订承诺书要求员工严格执行。 三、排查形式、方法及结果 (一)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 支行根据本单位实际,通过与员工单独座谈、家访、朋友采访、查询账户、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等方式,以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建立员工“五严禁”工作制度,并“五严禁”,即:严禁归集他人资金进行理财投资;严禁参与民间借贷、参与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或违规经营办企业等活动;严禁充当资金掮客;严禁借银行的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严禁利用所控制账户为他人过

渡资金。 二是逐层、逐级、逐岗签订防范非法集资责任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包括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考核标准、责任追究。承诺书中应明确:本人承诺,若违反上述责任,自愿主动接受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根据员工授权,对员工控制的账户进行异常行为监控。通过内部预警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后开展核查,重点核查大额交易、异常交易、重要岗位、重要人员。 四是要加强员工日常行为排查,排查范围达到100% 1、兴趣爱好排查重点关注:是否偏爱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参与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是否经常大额购买彩票、玩赌博性质游戏机、经常打牌等;是否参与涉黄、涉赌活动; 2、家庭状况重点关注是否超出家庭正常收入购置房屋、车辆;家庭经济是

2015非法集资考试题库(全)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 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 A.注册资金 B.股票 C.资产 D.经营范围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 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 A.《治安管理处罚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许可法》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A.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B.为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C.讼诉保全担保 D.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7.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包括其他情形),由()的地区牵头负责,相关地区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2018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六进”活动方案

2018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六进”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公益宣传方案的通知》(处非字〔2018 号)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六进”活动的通知》(洪处非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推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切实引导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不留死角、没有盲区,让宣传活动更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导下,通过开展一系列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形式新颖、渠道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区各乡(镇)、各部门深刻认清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帮助社会公众提高金融法律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警示企业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形成全社会自觉远

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二、宣传内容 (一)非法集资相关概念知识。包括基本概念、特征、形式、危害等,教育群众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资理财、理性投资。 (二)非法集资防范知识。包括辨别技巧、举报途径及奖励办法等,警示企业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三、宣传任务 本次活动由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设在区政府办)统一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按照本宣传方案要求具体实施开展,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区处非办根据工作实际及时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金融机构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

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 最近,XX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XX省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x处非联[2018]x号),要求今年4—5月在我省集中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严峻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同级处非办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开展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二、创新形式,务求实效。要按照XX省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理念创新、内容创新和形式创新。运用电视、网站、微博、微信、户外LED等各类媒介,采取专业会议、视频会议、农技赶场、科技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开设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金融知识、投资风险警示、典型案例解读为重点,大力营造宣传氛围,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增加群众法律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导,保证质量。开展宣传月活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有人抓有人管。重点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信用合作行为,防止其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为社会公众树立榜样。 四、及时总结,报送情况。及时收集和报送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各类文字、

图像资料,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形成宣传工作总结,于5月25日前报送我厅农经总站。 联系人:、 XX省农业厅 2018年4月20日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中国XX银行XX支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报告 XX分行: 为了强化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形成良好的岗位制衡机制;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及早发现和处置民间借贷风险;着力提高全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案防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维护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和企业声誉。XX支行根据市分行、县支行关于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基本情况 (一)自查范围:XX支行现有人员X人,其中支行长1人,营业员3人。 (二)自查时间:2014年9月15日至18日。 (三)自查内容: 1、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四种形式,即:一是银行内部员工以银行名义向企业和个人借贷;二是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向民间借贷;三是企业和个人套取银行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四是银行信贷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其中,前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直接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是此次排查

和整治的重点;后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也是排查和整治的内容。 2、同业“飞单”的排查,即银行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本次排查,主要通过全面盘查网点柜面、工作台位的单式进行排查,检查有无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如发现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应深入排查是否存在“飞单”行为或非法集资的情况。 3、理财业务风险排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 (四)自查方式:通过业务检查、员工谈话和举报等方式。 二、自查具体情况 (一)业务检查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电视监控,自查2014年1月至检查日的理财、保险和大额存取等业务办理情况,网点办理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均在网点营销办理,向合适的客户介绍合适的产品,自查情况如下: 1、未发现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情况: 2、未发现网点柜面、工作台位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 非法集资依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指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 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 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受害群众人数众多且涉及社会各阶层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每一起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万人。如我县发的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数多达700余人。不但案件受害人数众多,而且受害人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包括农民、个体户、公 务员、教师甚至律师等社会各群体。 (二)从事非法集资业务的企业数量庞大且布点密集 近年来,民间融资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这直接在社会上催生了大量的民间 融资咨询服务机构。如我县发的贵州汇金行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融资理财服务机构仅仅在我县开展业务3个月,集资参与人就多达400余人,并且汇金行 融资理财咨询公司遍布全省各市、区、县,规模非常庞大。 (三)主要采用虚拟投资项目或夸大经营利润的手段吸收存款 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虚拟投资项目直接进行诈骗。二是常规经营中,经营者为扩大经营规模 而广泛吸纳资金,最终因经营不善而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三是夸大经营项目利润和发展前景,以高息、高提成、高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资本。如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房地 产为由,以月利率为3%的高息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1.57亿元。在此类模式中,犯罪嫌疑人 为了支付利息,往往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以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利息,由于后 来不能按时兑现返还本息,最终构成犯罪。 (四)涉及个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害严重 受前几年较好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积存的闲散资金数额比较庞大,群众的投资意愿也比较 强烈,但传统的投资渠道在当前获利期待并不高。对于标榜高额利润回报的非法集资行为, 群众很难正确识别或抵抗住诱惑。在一些地方,不但普通群众,甚至一些单位的全体员工整 体将资金投向了非法集资领域,这直接造成了涉案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现象。许多案件在发 案时,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百亿。同时,受害群众因到期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进 而指责地方政府监管缺位,容易发生聚集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因 此受到严重损害。 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 提高,群众手中有了一些闲散资金。传统的银行储蓄方式已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要,同时 由于缺乏投资知识,对股市、期货市场等正规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存在顾虑,迫切寻求一种既 有高收益又可以稳定保本的投资方式。而非法吸储者向投资者许诺的正是高额利益的固定收益,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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