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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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植税源、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早日实现“打造经济强区、文化大区,建设和谐路北、魅力路北”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

2.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培植税源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奖励原则

1.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同时申请享受中央、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2.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新引进项目及其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励政策。

3.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兑现奖励。

第二章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区内原有企业奖励

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按照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超收部分的15%给予奖励。

第五条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奖励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住宅新建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较低,但年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商贸、金融、总部、物流、文化、旅游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自项目建成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照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分别给予30%和100%奖励;第4-5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给予50%奖励。5 年之后,新建项目投资企业视为区内原有企业。

第六条突出贡献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奖励

1.原有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奖励。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按照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超收部分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入驻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奖励。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按照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年之后,新入驻企业视为原有企业。

第三章重点产业专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金融产业优惠政策

1.租、购房补贴。新引进的年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

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2.金融高管人员奖励。原有金融机构: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的,对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给予奖励;新引进金融机构:年纳税区级留成50万元以上的,对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给予奖励。

1 年之后,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视为原有金融机构。

3.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补贴。按代征金额3%标准给予手续费补贴,按代征金额的2%给予保险机构负责人及有功人员奖励。

第八条服务外包产业优惠政策

对在我区登记注册并从事专业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或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以及为服务外包提供配套教育培训,且服务外包收入占企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给予奖励。

2.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对副职以上高管,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给予奖励。

3.对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服务外包业态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文化创意产业优惠政策

对入驻我区的文化创意经营企业,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给予

50%房租补贴,第2-3年给予30%房租补贴,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政策。

第十条科技创新产业优惠政策

对入驻我区的研发孵化机构,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楼宇经济优惠政策

楼宇经济是指以单体商务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写字楼为载体,引进金融保险、现代商贸、咨询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总部经济、软件信息服务等现代经营业态和高端服务业企业的经济形态。其中,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同行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 60%以上的楼宇为特色楼宇。

1.入驻企业奖励。原有企业奖励:年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按照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超收部分的 15%给予奖励。新注册企业奖励:年纳税区级留成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 年内,按照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分别给予 30%和 100%奖励;第4-5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给予50%奖励。5年之后,新注册企业视为原有企业。

2.投资者或经营管理主体奖励。单体商务楼宇经营户入驻率70%以上且年纳税区级留成(不包括房产租赁税)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者或经营管理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特色楼宇奖励。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入驻企业、投资者或经营管理主体特殊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特色集群街优惠政策

特色集群街是指长度 500米以上,经营主导业态的店铺数量

或营业面积达到70%以上且经营业态符合我区特色集群街规划的街区。

1.入驻企业(商户)奖励。对特色集群街原有符合经营业态的企业(商户),3年内按照区级税收留成比上年超收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新入驻经营主导业态的企业或商户(之前在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除外),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照区级税收留成的30%给予奖励。

2.新建特色街投资者或组织管理主体奖励。经验收达到特色集群街标准后,给予投资者或组织管理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获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

1.对企业产品首次经行政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又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时补足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奖励差额3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有效期满后首次复评确认的“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后复评确认合格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上市奖励

凡在各类金融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唐山市金融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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