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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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规范和加强我校引进外国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业人员在我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籍专业人员分类
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指来校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短期专家主要指来校不足一学期、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讲学或合作研究、应邀顺道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与要求
1、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用于教学工作或本校师资培养、科研工作。

2、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短期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长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请与管理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专家。

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合适人选,详细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提供中外文简历,送交外事办,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最后由外事办上报省外专局审批并办理专家证。

聘用学院可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员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对应聘在学校工作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实行分工管理,外事办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教学业务工作,科技处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合作科研工作,外籍专业人员所在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外专聘用单位)负责外专人员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的业务接待和生活安排主要由各聘用学院负责,必要时外事办予以协助。

(一)外籍教师教学管理
1、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工作。

外籍教师所在的学院负责外籍教师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2、外教聘用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外籍教师的工作,开学初向本单位教职员工介绍新到任的外籍教师,也可举行小型欢迎会。

鼓励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
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外籍教师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要求中国师生与外籍教师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

外教聘用单位还应指定一位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于开学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外事办,包括该教师的具体个人信息等),该教师须与外籍教师保持经常的密切联系,帮助解决外籍教师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或通报外籍教师不正常的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3、外教聘用单位有关领导和教师应及时向到任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以及讲解学校及本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如上下课时间规定、请假规定、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要求等。

同时在外籍教师任教期间要及时向他们传达学校及本单位的各种重要通知;对各种文娱体育公共活动如旅游、运动会、演讲等,要及时通知并鼓励外籍教师报名参与。

4、外教聘用单位须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与外籍教师联系,发给其具体的中、英文教学任务书,以便外籍教师能尽快制订个人教学计划。

5、外籍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选用由外教聘用单位与外籍教师协商决定。

应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等辅助材料。

外籍教师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6、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应做及时耐心的解释。

7、教务处和外教聘用单位应建立对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并注意记录他们的主要教学活动,收集、整理他们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方法,以便建立业务档案。

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8、应鼓励外籍教师开展规定授课内容以外的学术讲座或其他活动,外教聘用单位应事先告知校外事办并积极配合外籍教师开展此类活动,如提供场地、安排听讲师生等。

如因故不同意举行,应向外籍教师做出解释说明。

9、外教应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凡影响正常教学的个人活动,如因病因故调课、缺课等,均需事先得到主管教学领导的批准;如外教违反规定造成教学事故,主管领导应立即对其提出批评并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对违规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使用单位应报学校按违反合同处理。

10、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

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的被视为宣传宗教。

11、外教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12、建立健全外教的教研档案。

聘用单位对外教参加编写的教材、讲稿,有价值的讲座、报告的文字和录音资料等,应注意收集、保存,外教任教期满回国后,有关教研资料应予整理、汇总并存档。

13、外教聘用单位须于每年4月1日前向外事办提交下学年度外籍教师聘请计划。

为避免出现聘而不用或所用不当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聘请目的、聘请人数、所授课程、使用教材、周课时量(根据外籍教师所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为
12-14学时,其中语言类为14-16学时)、授课年级及班级、对外教资历和经历要求等。

同时提交本单位所属外教下年度是否续聘意见供外事办参考。

14、每学期结束前,外教聘用单位应通知外籍教师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写出书面小结或教学体会建议,计入其业务档案;同时聘用单位负责对外籍教师教学进行评估,写出总结,一并送校外事办备案;如有需要,外教聘用单位应为聘期届满、需寻求新工作的外籍教师出具推荐信。

(二)外籍教师生活管理
1、外事办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及时办理外教的来华签证,并负责其入境后的接待,确保外教及时到位。

2、根据我校情况,外教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被聘者一般在开学前一周到任。

3、外事办在外教到校后,三日之内向其介绍学校情况、帮助其熟悉学校环境,介绍相关服务、管理人员及其联络方法,提供生活指南信息(如生活设施的使用、住所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及邮局、银行等社区服务机构的地点)等,使外教尽快熟悉周围的生活环境。

4、外教到校一周内,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外事办安排校领导和其会见,同时完成签定合同手续,安排一次宴请。

5、关心外教的生活,定期征求外教在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外教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尽快满足;如有些问题限于条件暂时无法解决,应及时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杜绝因我方沟通不及时、不到位而产生的误解。

6、外事办为外教办理学校工作证等证件;在外教及其家属入境30天之内到市公安局外管处为其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7、由外事办和相关学院组织外教参观文化景点,参加有益的文娱活动,使外教有劳有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也通过活动使外教了解我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加深他们对中国人民的友谊。

8、按月安排工资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收入够纳税标准的外教,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按《合同》规定,发放休假补贴和离职补贴。

9、负责安排外教在校期间的各种活动及节日祝贺。

外教与我院教职工同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精神,每年12月25、26日另给外教放假两天.
10、向外教宣讲有关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11、外教离任前应将其《工作证》、《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交回外事办。

12、外教离任前,为其设宴饯行一次。

13、其他事宜,均遵照合同条款执行。

14、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由外事办代表学校向上报送各种与外教工作相关的统计报表。

(三)经费管理
1、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使用和用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处统一管理。

2、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三项。

其中,长期外国专家合同期为一学年的可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合同期为一学期的可提供单程国际旅费,均以提供捷径国际机票的方式执行。

一般外籍教师和其他人员一般不提供国际旅费。

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财力统筹安排。

3、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华费用两项。

其中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华费用支付方法采取聘用单位垫付制;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

有关学院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校的城市间交通旅费,我校一般只提供外国专家住本校的食宿费用。

4、长期外籍教师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依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并享受旅游补贴、一般医疗费用、住房和水电等生活补贴。

5、结聘后,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聘用成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外事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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