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诚信托看矿产信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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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看矿产信托风险

一、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案情介绍

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立于2011年2月1日,共募集资金30.3亿元,2014年1月31日是其兑付日。其中,30亿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工商银行对社会投资者发售,3000万元(一般级信托受益权)由山西振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王于锁、王平彦父子认购。该计划成立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是对山西振富集团增资。增资后,信托计划持有振富集团49%股权,王于锁、王平彦父子持有的另外51%股权也质押给中诚信托。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个月,王于锁、王平彦父子将陆续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49%股权。回购对价是优先级资金基础上溢价17%(年化)。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由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发行,投资者共计约700人,银行收取的发行费用是4%。

2012年5月11日,王平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柳林县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地公安机关认定的情形是,王平彦私下以4分到5分的月息吸收了31名债权人的4.3亿元资金。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因涉及兑付风险而浮现在公众面前。

让投资者诧异的是: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振富集团控股)运作的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委会长期存在采矿权属纠纷。临县白家峁煤矿采矿权人原为白家峁村委会。2002年4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白家峁煤矿采矿许可证时,将采矿权人由“临县白家峁煤矿”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与白家峁村委会的采矿权属纠纷起诉至太原市中院、山西省高院,太原市中院、山西省高院均判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原有采矿权人、矿山名称以及经济类型。在终审判决前,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组织了上百人与白家峁村斗殴,造成4名村民丧生,双方多人受伤。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淡出白家峁煤矿,由振富集团接盘。

按照2009年开始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相关流程,资源整合方案需要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即振富集团运作的兼并临县白家峁煤矿等四个煤矿需要报上级政府吕梁市政府批准。2012年5月5日,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函回复临县人民政府,批准临县华烨能源有限公司(振富集团控股)兼并临县白家峁煤矿等四个煤矿。而此时临时机构“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也已撤销,整合方案至今也未获得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复。如果审批不能通过的话,那么信托计划募集的钱也就不能用在煤矿的整合运营上。

2012年1月17日中诚信托产品公告《2010年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第四季度管理报告》显示,振富集团拥有五座煤矿(含一座过渡保留矿井),一座洗煤厂。但在所有煤矿中,除振富集团下属内蒙古煤矿已办理股权过户及质押手续,其余煤矿目前尚不具备股权质押条件。

2012年6月26日,中诚信托发布了《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一)》的情况说明:振富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于本年度第二季度新增3笔诉讼案件,经查均因账外民间融资所引发。2012年7月27日中诚信托在官方网站上又发布了2010年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二)、《致“2010年中诚_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投资者的信》、《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2012年第3季度管理报告》、《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2012年第4季度管理报告》、《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2013年第1季度管理报告》,但中诚信托均加设密码,外人无法察看。

王平彦被刑拘后,振富集团旗下开发的房地产公司、煤矿均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或执行。2012年11月,已被抵押给中诚信托的内蒙煤矿公告转让100%股权及75400万债权。

据中国证券网2013年7月18日报道: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风险兑付解决方式是政府介入,工商银行垫付本息,具体真实性无法查证。

二、矿产信托概述

(一)背景

矿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基础地位,现代社会所需能源资源的94%、工业原料的80%和农业生产资料的70%都来自于矿物资源。矿业的这种基础地位决定了矿产资源的稳定供给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矿产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矿产的稀缺性决定了这种基础地位短时间内是难以被取

代的,甚至可能因其稀有性、不可再生性、基础性而价值倍增。2012年3月22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定:在煤炭结构调整方面,中国将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整顿关闭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在生产开发布局方面,全国煤炭开发总体布局是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再接下来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必然需要大量资金,同时小煤矿愈加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信托作为补充的四大金融支柱的一重要融资平台,以其灵活性、安全性赢得了矿企的青睐。矿产资源信托融资期限弹性较大,在不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可以优化公司结构。信托在供给方式上也十分灵活,可以针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矿产资源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乃至一些特殊问题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同时根据信托法第15条、16条、17条、18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因此信托财产能够在封闭的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

再加上房地产信托2010年下半年监管收紧,矿产资源信托替补效应显现,相关矿产资源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迅速提升,据用益信托网显示:2010年,集合类矿产资源信托融资128亿元,2011年融资规模343亿元。2012年上半年,矿产信托融资263.78亿元。

但是从2012年下半年市面上却很难再见到矿产资源信托, 2013年上半年信托公司共发行矿产能源信托产品更少,募集资金只有29.7亿元。这都归功于最近频发的矿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事件,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兑付风险首当其冲。。

(二)矿产信托概念、特点

1.根据《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矿产信托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概念,只是代表信托资金的投向领域是矿产。矿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贷款、权益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基金等方式投向矿产资源开采等相关领域。

2.矿产信托特点

1)融资额度大:矿产资源的斟探与开采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矿业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资用于获取采矿权、购买大型设备、租用场地、建设矿山的采选冶系统和支付劳动力工资、引进技术以及承担各种税费等,其额度之巨大非一般个人所能承担。

2)融资时间紧急:矿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甚至转让都需要满足一定期限与条件,因此在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必须抓紧时间投入资金开始运作生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即使延长期限,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转让探矿权需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转让采矿权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由于期限的限定让融资变得相当紧急。

3)融资担保少:实力强大矿产企业,有担保的大型矿企一般会向银行筹资,因此银行筹资成本低。因此找信托公司融资的矿企往往是银行认为不合格的借款者,其注册资本都不大,财务报表不规范,矿产企业用于直接担保固定资产很少,采矿权、探矿权是其最大的担保。一般矿产信托都是企业刚刚拿到采矿权,筹集资本即用于项目开采,没有好的盈利与现金流。

4)回报的滞后性:矿业投资的时间和开发周期一般都比较长,这一方面使得投资不能及时获得回报,另一方面能源以及一些重要的金属常成为资本市场热炒的对象,矿产品的价格波动性极大,在较长的开发周期中矿产品的供需市场很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回报的滞后性增加矿业投资的风险。

三、矿产信托风险

(一)矿产信托风险: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

1.行业风险

行业风险是指在特定行业中与经营相关的风险。亲周期性是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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