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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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条件

(一)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1.因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确需停止供水。

2.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申请人提出确需停止供水的项目方已得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认可(不可抗力发生事故造成停水除外)。

4.已制定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的实施方案。停水时间原则上应避开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并科学安排停水时间,减少对用户的影响;停水范围应当严格控制,避免发生大面积停止供水现象;停水计划应主动避开县内大型活动、重点保障活动时间和区域。

停水时限严格按社会服务承诺的规定执行,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停止供水的时间及影响范围,经批准后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户或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不可抗力发生事故造成停水:

1.及时告知用水户或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写明停水原因及恢复供水时限。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作出决定

三、设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七

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2.《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3.《**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办事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五、申请材料样表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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