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集协【2012】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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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24•【字号】沪国资集[2001]493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沪国资集[2001]493号2001年12月24日)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调整集体经济结构,加快集体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

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

集体资产退出,耍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

二、加快“挂靠”集体企业退出步伐。

明晰企业财产归属,明确企业性质,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认真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

三、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屐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沪发改环资[2012]172号
•【施行日期】201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第一批)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2]1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明确的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范围,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试点范围内各企业发展现状,按照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和要求,现明确并公布本市第一批参与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碳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各自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试点企业的相关推进工作。

请各试点企业按照本市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进度要求,进一步增加碳排放控制和管理意识,积极参加碳排放系列培训,及时提交企业碳排放初始报告,配合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努力提升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综合能力建设。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沪财教[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沪府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市农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2月19日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兴农项目")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分为重点攻关、技术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粮食高产创建、蔬菜标准园创建等项目类别.第二条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部门预算中安排。

市农委、市财政局是项目主管和审批部门。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兴农项目支持范围重点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应用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制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支撑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推广项目:支持在本市郊区推广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统计结果的通告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统计结果的通告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统计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统计正文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统计结果的通告(2012年)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和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2012年7-9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12年7-9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134部4858集。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87部3057集,分别占总比例的62.14%、60.59%。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80部2836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57.14%、56.21%;现代题材共计7部221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5%、4.38%。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52部1943集,分别占总比例的37.14%、38.51%。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36部1295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25.71%、25.67%;古代题材共计16部648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1.43%、12.84%。

重大题材共计1部45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0.71%、0.89%。

附件: 2012年7-9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附件:2012年7-9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134部4858集)备注:1、《天火》26集,申报单位:云南民族影视艺术中心,完成时间2006年,现重新审查发证,许可证号:(云)剧审字(2012)第004号,发证日期:2012年9月18日。

2、《梨园劫》,原集数30集,(冀)剧审字(2012)第003号,发证日期:2012年6月7日,现变更集数为32集,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3、《80后的儿子50后的爸》,原名《我是你儿子》,26集,(京)剧审字(2011)第005号,发证日期:2011年2月21日,现更名为《80后的儿子50后的爸》,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沪商外资[2012]490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外资〔2012〕4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外资研发中心”)的意见。

第二条(定义)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沪公局发〔2012〕12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的关心指导下,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大局,服务民生,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推进“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进一步激发本市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上海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处等60个单位“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丁敏等100位同志“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全市档案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紧紧围绕档案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按照国家档案局的部署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方,全力完成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进一步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科学发展,发挥档案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名单(略)2.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2012年2月21日附件22012年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100名,以姓氏笔画排序)。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考核优秀处室和优秀等次公务员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考核优秀处室和优秀等次公务员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考核优秀处室和优秀等次公务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1.17
•【字号】沪绿容〔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考核优秀处室和
优秀等次公务员的通知
沪绿容〔2012〕12号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2011年市绿化市容局机关处室和公务员绩效(年度)考核办法》(沪绿容〔2011〕129号)文件要求,经机关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局党组研究决定,下列6个处室(部门)在2011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处室,26位同志2011年度考核为优秀,优秀等次公务员给予嘉奖奖励。

一、优秀处室(按编制序列排序):
规划发展处组织人事处财务管理处
公共绿地处林业处纪检监察室
二、嘉奖奖励人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允辉王辉王雅兴冯磊孙元海
许蔚丽吴亦桦张浩张海辰杨嘉蓉
邱大昌陆卫亚陈启华周丽群周海年
苑小芳查贵荣胡宗果唐鸿仙徐兰英
徐志虎海兰郭骅顾美夏高翔伟
薛程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的处室和公务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励;希望全体机关公务员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为绿化市容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安委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委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委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沪安委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委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安委办〔2013〕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市安委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扎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努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3月25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大力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贯彻《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严格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监管监察人员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1.19
•【字号】沪交货[2012]654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
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沪交货〔2012〕654号)
各班轮船公司:
为规范集装箱货运站(堆场)经营行为,促进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现将经交通部门批准、具有集装箱货运站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与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集装箱堆存协议,以规范经营,避免风险。

附件: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教委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沪教委法〔2011〕12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6月1日前由市教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本次清理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宣布失效的29件,决定废止的11件,共计175件。

特此通告。

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上海市教委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计135件)1.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政〔1991〕8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实行新标准工时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199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改变考试方法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4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乱招生乱办班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6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1995〕67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普通高校师生参加各项传销活动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68号)7.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人〔1996〕53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和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师〔1997〕1号)10.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营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托〔1997〕2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帮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3号)12.本市普教系统干部、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分核定意见(沪教委师〔1997〕3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14号)14.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7〕7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1998〕4号)17.上海市盲、聋、弱智幼儿学前班办班基本要求(沪教委托〔1998〕8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办〔1998〕15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学校创建合格退休教工之家的若干意见(沪教委人〔1998〕33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55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法〔1999〕01号)22.关于在本市普通幼儿园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1999〕5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9〕2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1999〕119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沪语委〔2000〕6号)27.托儿所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沪教委托〔2000〕6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促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0〕7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00〕13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教师(保育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沪语委〔2000〕15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语〔2001〕7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服药和推销保健品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体〔2001〕29号)3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2001〕48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2〕2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3〕1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试行《上海市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6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后〔2003〕11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3〕14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3〕2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37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99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4〕2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站规定》(沪教语委〔2004〕3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5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9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保〔2004〕12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30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40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4〕41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6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5号)61.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6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对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66.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6号)67.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6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中等学校考试收费及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7号)7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7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65号)7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100号)7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7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5号)75.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7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青〔2006〕17号)7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7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1号)79.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8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46号)8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8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8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8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8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86.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号)87.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8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8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等级考试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8号)9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2007〕10号)91.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07〕12号)9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21号)9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24号)9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9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25号)9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9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37号)9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9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1号)10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58号)10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3号)10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10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1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08〕18号)10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教委终〔2008〕19号)10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10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56号)1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1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网络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59号)1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7号)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1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124号)1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117.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6号)1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1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的通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9号)1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1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1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1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1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126.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1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128.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3号)1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90号)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1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1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13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1号)1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1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附件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29件)1.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幼字〔1994〕2号)2.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沪教幼字〔1994〕2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份修订)》的通知(沪教委基〔1995〕第05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5〕第32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部分听力残疾教育学校跨区、县招生的暂行规定(沪教委基〔1995〕第33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43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培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优秀初中生运动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1996〕第14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成〔1996〕第17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筹)实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方案(暂行)》的通知(沪教委高〔1996〕第2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6〕72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8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1998〕1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师〔1998〕43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类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4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19.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1999〕61号)。

沪建施协(2008)12号

沪建施协(2008)12号

沪建施协(2008)14 号关于转发沪建市管(2008)12号文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今年1月2日本会根据建筑市场价格不断上涨趋势和会员企业的反映呼声,以协会今年第1号文《关于要求因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工程造价结算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报告》,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希望能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个规范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市场风险的指导性意见。

对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并采纳了协会的建议。

日前,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现转发给你们,据此执行。

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沪建市管〔2008〕12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检测单位:为及时掌握房屋检测项目信息,加强房屋检测项目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现就做好本市房屋检测项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既有房屋检测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备案。

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房屋检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房屋检测项目备案分为房屋检测合同备案和房屋检测报告备案。

三、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在房屋检测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房屋检测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二)房屋检测委托书;(三)房屋检测合同;(四)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房屋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0日内将变更后的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和房屋检测合同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五、房屋检测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正式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前的5日内,应当将房屋检测报告和房屋检测报告备案表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六、对危险(包括局部危险)房屋或者判定房屋存在危险构件、危险点的,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告知委托单位、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解除危险。

七、凡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检测项目,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房屋安全监察所报告有关情况。

八、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应当对房屋检测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房屋检测项目报送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0•【字号】沪府发[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日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组织管理机构)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市行业协会协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和协调管理。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是本市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社团管理局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协同做好行业协会的促进和发展工作,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政府扶持和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市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将本应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同时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构ぷ鳌?第五条(设立原则)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

上海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
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2.03.15
•【字号】沪民福发[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2〕1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照民政行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Y025-2011),结合本区县救助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相关准备工作,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每年上半年度开展等级评定申报工作。

请在每年4月20日之前,按照要求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报我局,逾期视为放弃。

我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将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

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民政部。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培训课件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培训课件

五、修编的依据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公路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公路工程及其它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等。
目录
Contents
三、修编的原则与目的 四、适用范围 五、修编的依据
七、部分案例
六、部分条款解释
二、修编的过程
(二)境外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保障措施 4.调研方法 现场调查、座谈、索取资料等。 5.时间安排 2012年6月-2012年8月。 6.成果整理分析 (1)对调研资料进行分析、归纳、总结; (2)提出规程相关条文的修订意见。
二、修编的过程
(三)不良地质隧道内开挖施工安全管理调研
目录
Contents
三、修编的原则与目的 四、适用范围 五、修编的依据 六、部分条款解释 七、部分案例
二、修编的过程
小标题:
工作基础 调研的内容和计划 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数量、方案 成果体现形式、预期目标
二、修编的过程
工作基础
本《规程》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地方行业监管部门进行 修订。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是我国交通建设 行业的主力军,实施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并承担了 交通运输行业大部分规范标准的编写工作。中国交建先后制定了《交通基本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公路工程施工隐患治理手册》、《水 运工程施工隐患治理手册》等企业标准,在全国公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二、修编的过程
成果体现形式、预期目标
(3)不良地质隧道内开挖施工安全管理调研报告; (4)高墩施工调研; (5)水下隧道安全防护调研报告。 5.预期目标:完成《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 通过成果应用,提高行业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
干意见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2]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2.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
(沪府办发〔200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体改办、市社团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2年12月30日
发展行业协会是应对入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现提出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平稳过渡
行业协会需要政治可靠、业务熟悉的同志从事日常工作。

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专职管理人员。

为提高素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分类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沪财预[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2]46号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

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

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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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集协【2012】12号文
关于推荐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的商定,将于2013年2月进行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每个会员单位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为保证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四届理事会的改选工作候选理事单位将由全体会员单位自荐和互荐产生。

为此请贵单位根据本行业情况,从446家会员企业中推荐140家理事候选单位,40家常务理事单位。

按章程规定,推荐的理事单位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单位原则。

根据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46家的情况,按理事单位不超过会员单位三分之一的规定,本届理事会设理事单位不超过140家。

二、推荐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2、热心协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和支持行业的各项活动;
3、理事单位代表必须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之一;
4、由企业自愿申请或经同行企业推荐。

三、推荐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常务理事首先必须满足理事所具备的所有条件;
2、常务理事从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

现将《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名单》寄发给你们,请贵单位在方框内填上意见。

同意请打√,最多不超过140家,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寄回或传真至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换届工作小组。

逾期作弃权处理。

联系人:孙美玉宋海燕毛彩虹许国昌
电话:50805257 50805269 50805271 传真:50805259 50803315
E-mail:sunmy@; song_hy@
chmao@ gcxu@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2012年10月9日
附件一: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推荐名单
附件二: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候选理事(常务理事)自荐表
也可从网上下载。

附件一: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推荐
填写单位名称:日期:
附件二: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候选理事(常务理事)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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