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和装卸管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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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货物
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及承运商在公司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及术语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和术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62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21668-200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Q/SY 164-2007 汽车罐车成品油、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Q/SY TZ 0216-2008 油罐车装、卸原油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3.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3.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4 管理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4.1.2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4.1.3各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
4.1.4各单位应在所属油气装卸现场入口处、油气装卸作业区域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口及悬梯口处安装人体静电释放柱,油气装卸现场安装静电报警装置、紧急联络通讯设施和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警示标志;油气装卸装置及金属管道、设备、建(构)筑物金属体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良好,管路两端和每隔
200—300m,应有一处接地,每个油气装卸口应安装两套接地线,防雷布局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每年测试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至少一次,接地电阻值在10Ω以下。
4.1.5汽车罐体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并按照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检验。
4.1.6各单位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1.7专用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在规定位置安装悬挂标志灯和标志牌,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其中标志灯正常使用期限为2年,标志牌正常使用期限为4年),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持车辆标示的清洁和完好。
4.1.8专用车辆应按公司规定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GPS监控系统和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并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应急抢险物资配备标准》的规定配备应急处理器材。罐式车辆应安装罐顶防护栏。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按规定配备防静电拖地带,做好罐体和底盘的跨接,每月测量一次电阻,不得大于10Ω。
4.1.9各单位应当与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4.1.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的生产、安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掌握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及应急措施,取得相应资格证,并随身携带。
4.1.1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和所有进入装卸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合格的防护器具。
4.1.12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4.1.13各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4.1.1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货物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4.1.15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4.2 车辆要求
4.2.1电气装置
4.2.1.1导线
4.2.1.1.1导线应布置合理并固定可靠,防止机械应力和热应力的损失。
4.2.1.1.2导线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防止过热,且应可靠绝缘。除下列电路外,所有电路均应设置保险丝或自动断路器予以保护:
Ø从蓄电池到冷启动及发动机停机系统;
Ø从蓄电池到交流发电机;
Ø从交流发电机到保险丝或断路器盒;
Ø从蓄电池到起动机;
Ø从蓄电池到电气或电磁式缓速制动系统的控制箱;
Ø从蓄电池到提升桥轴之平衡臂轴的电气提升机构。
上述未被保护的电路应尽可能短。
4.2.1.2电源总开关
4.2.1.2.1开关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蓄电池。
4.2.1.2.2驾驶室内应设置电源总开关的控制装置,其位置应易于操作且清晰标记,并设置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4.2.1.2.3 开关盒应符合GB 4208的规定。
4.2.1.3 蓄电池
应置于开孔的箱内,其接线端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保护措施或使用绝缘的蓄电池箱盖住。
4.2.1.4驾驶室后部的电气装置
在车辆正常使用情况下驾驶室后部的电气装置应不会短路或产生火花,并且在受到冲击或发生变形时这类危险能降到最低程度,特别是:
Ø导线布置应有防碰撞、防腐蚀、防磨损的保护措施;
Ø禁止使用螺口灯泡;
Ø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电气接头应满足GB 4208规定的IP54防护
等级的要求,且应具有防止意外断接的功能。
4.2.2防火
4.2.2.1驾驶室
4.2.2.1.1驾驶室结构材料应为不易燃材料,且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若驾驶室由易燃材料制成,则应在驾驶室后部设置一与罐体(货厢)同宽的金属保护板。
4.2.2.1.2驾驶室后部窗口应密封,玻璃和窗框应为耐火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