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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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
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