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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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
摘自中国海关官网
办事项目:关税减免
办理条件: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
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三)国内投资项目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五)远洋渔业
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海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可向直属海关申请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科教用品
科学研究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它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规定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可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七)科技开发用品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定规定》中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可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八)残疾人专用物资
个人进口《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所列的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批量进口《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所列的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进口单位(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管理)在进口前凭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向进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一、减免税项目的登记备案
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时,需填写《海关进出口货
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由预录入公司录入并发送,同时打印标准格式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随附应提供的单证正本及签章确认的复印件提交海关审核;
二、减免税项目备案变更、冻结及作废
(一)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审批部门的意见,经审批后予以变更。
(二)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批后予以冻结(或作废)。
三、《征免税证明》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口之前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加盖项目单位印章,交预录入公司录入,并打印标准格式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连同随附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商品说明书等资料向海关正式递单。
项目单位持凭《征免税证明》到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通关手续。
四、《征免税证明》变更、作废及遗失补办
(一)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已签发《征免税证明》的进口口岸、合同号、有效期限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二)项目单位因故需要作废《征免税证明》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作废并收回《征免税证明》。
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负。
五、减免税税款担保手续
在海关按规定受理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或《征免税证明》申请期间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项目单位可以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海关经审核后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项目单位持海关签封的《担保证明》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税款担保和货物验放手续。
《担保证明》自海关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项目单位需要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之日15天前向海关提出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申请,海关确认后出具延长担保期限的《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进口地海关凭《延期证明》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六、减免税货物的异地监管
跨关区使用的减免税货物,项目单位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