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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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等级可以从等级1改变至保安等级2再至保安 等级3,但也可以从保安等级1直接改变至保安等 级3。
主管机关可使用NAVTEX信息或航海通告通知船舶、 CSO和SSO有关保安等级的改变,也可使用其他快 捷、更好的通信方式。
缔约国政府应为在其领海内营运或已向其通报进入其领海意 图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保持向其提供保安等级信息。
在船与船活动中船舶保安员SSO则应尽早与对方船舶的SSO取 得联系。
船舶在进入缔约国境内的港口之前,或在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期间, 如果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高于该船主管机关为其规定的保安 等级,船舶应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
•如果船舶不符合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或不能符合主管 机关或另一缔约国政府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保安等级要求,则该船 应在进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动之前,或在进港之前(以时间在先者 为准)通知有关主管当局。
保安等级1 系指应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 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正常:船舶和港口设施正常工作时的等级。)
保安等级2 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 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 措施的等级。
(加强:在保安事件发生风险性升高的整个阶段 内实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 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 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 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定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在任何时候船舶船长对船舶的安全和保安负有最终责任。如 有理由确信执行相应的指令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则即使在保 安等级3时船长也可要求澄清或修改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而发 给船舶的指令。
公司保安员CSO或船舶保安员SSO应尽早与船舶准备靠泊的港 口设施保安员PFSO取得联系,以确定船舶在该港口设施实施 的保安等级。在已与船舶取得联系后PFSO应通知船舶有关港 口设施保安等级的任何其后的变化并向船舶提供任何有关的 保安信息。
•船舶的保安等级应不低于其靠泊的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如果船舶 的保安等级高于其靠泊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CSO或SSO应立刻通 知PFSO。PFSO应与CSO或SSO协商对该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并商定 该船舶相应的保安措施,可以包括制订和签署一份保安声明。
公司保安员(CSO)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公司的具体责任
《SOLAS 公约》 第Ⅺ-2章 第5条
公司应确保船长在船上始终有资料可供缔约国政府 正式授权的官员用以确定:
1. 谁负责指派船员或当前以该船业务方面任何职能 在船上受雇或工作的其他人员;
2. 谁负责决定船舶的使wenku.baidu.com;和 3. 如果船舶按租船合同的条款使用,谁是租船合同
的各方。
《SOLAS 公约》 第Ⅺ-2章 第8条 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
❖负责指定船上人员的部门,例如船舶管理公司、人事机构 、承 包商、特许权获得者(例如零售点、娱乐场所等)
❖决定租船(包括光船承租人)的责任方,或其他有这种能力的实 体;以及.
❖如根据租船合同船舶被租用,则期租或程租合同详情。
6.2 根据第XI-2/5条规定,公司有责任在有任何变动时及时更 新信息。
船舶保安等级及要求
(特殊:在一段时间内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 时实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的确定因素
在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 2. 威胁信息得到确证的程度; 3. 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 4. 该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保安等级的适用、改变、响应与通信联系
保安等级3仅用于确定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实 际发生时的阶段内。
第二章 船舶保安
• 船舶保安体系和船舶保安组织 • 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 船舶保安等级及要求 • 公司保安员(CSO)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 船舶保安员(SSO)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 船舶保安工作的要点 • 船舶保安培训和演练
船舶保安体系
船舶保安体系基本要素:目标与方针、组 织结构、保安评估、保安计划、保安措施、 资源、操作、培训、审核、发证与监督等。 船舶保安体系的结构和功能:(P10-11)
•缔约国政府应提供一个联络点,以便有关船舶通过该联络点 请求咨询或协助并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通信的任何保 安问题。
•如果确定了存在受到袭击的风险,有关缔约国政府应将以下 情况告知有关船舶及其主管机关: 1)当前的保安等级; 2)按照ISPS规则A部分的规定,有关船舶为防备受到袭击而应 采取的任何保安措施;和 3)沿岸国已决定采取的保安措施。
1. 船长依照其专业判断而作出或执行为维护船舶安全
或 保安所必需的决定,应不受公司、承租人或任何 他人的约束。
2. 如果依照船长的专业判断,在船舶操作中出现适用 于该船的安全和保安要求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船 长应执行为维护船舶安全所必须的要求。
规则 B部分 第6条 公司职责
6.1 第XI-2/5条要求公司向船长提供有关信息以便其遵守公司 根据本条制订的规定。这些信息包括:
公司的义务
6.1 公司应确保船舶保安计划中包含强调船长权威的明确陈 述。公司应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明确,船长在就船舶安全和保 安作出决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缔约国政府提供 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限和责任。
6.2 公司应确保为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按照第Ⅺ2章和本规则的本部分履行其职责和责任提供必要的支持。
船舶保安组织
1 公司总经理----第一责任人; 2 负责船舶安全、保安的最高层领导
人 (一般为公司副总); 3 负责船舶保安的公司职能部门; 4 公司保安员; 5 船长; 6 船舶保安员; 7 船员等。
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任何适用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船舶营运 公司(第Ⅺ-1章/1条2款定义)应按照《国际船 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 要求配备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并考虑到 《ISPS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与ISM规则一 样,《ISPS规则》要求公司确保在船舶保安计 划(SSP)中包含一条有关强调船长权力和职责 的明确声明,赋予船长绝对的权力(overriding authority),并为确保公司保安员、船长以及船 舶保安员能充分履行其职责和责任而提供必要 的支持
主管机关可使用NAVTEX信息或航海通告通知船舶、 CSO和SSO有关保安等级的改变,也可使用其他快 捷、更好的通信方式。
缔约国政府应为在其领海内营运或已向其通报进入其领海意 图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保持向其提供保安等级信息。
在船与船活动中船舶保安员SSO则应尽早与对方船舶的SSO取 得联系。
船舶在进入缔约国境内的港口之前,或在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期间, 如果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高于该船主管机关为其规定的保安 等级,船舶应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
•如果船舶不符合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或不能符合主管 机关或另一缔约国政府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保安等级要求,则该船 应在进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动之前,或在进港之前(以时间在先者 为准)通知有关主管当局。
保安等级1 系指应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 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正常:船舶和港口设施正常工作时的等级。)
保安等级2 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 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 措施的等级。
(加强:在保安事件发生风险性升高的整个阶段 内实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 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 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 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定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在任何时候船舶船长对船舶的安全和保安负有最终责任。如 有理由确信执行相应的指令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则即使在保 安等级3时船长也可要求澄清或修改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而发 给船舶的指令。
公司保安员CSO或船舶保安员SSO应尽早与船舶准备靠泊的港 口设施保安员PFSO取得联系,以确定船舶在该港口设施实施 的保安等级。在已与船舶取得联系后PFSO应通知船舶有关港 口设施保安等级的任何其后的变化并向船舶提供任何有关的 保安信息。
•船舶的保安等级应不低于其靠泊的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如果船舶 的保安等级高于其靠泊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CSO或SSO应立刻通 知PFSO。PFSO应与CSO或SSO协商对该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并商定 该船舶相应的保安措施,可以包括制订和签署一份保安声明。
公司保安员(CSO)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公司的具体责任
《SOLAS 公约》 第Ⅺ-2章 第5条
公司应确保船长在船上始终有资料可供缔约国政府 正式授权的官员用以确定:
1. 谁负责指派船员或当前以该船业务方面任何职能 在船上受雇或工作的其他人员;
2. 谁负责决定船舶的使wenku.baidu.com;和 3. 如果船舶按租船合同的条款使用,谁是租船合同
的各方。
《SOLAS 公约》 第Ⅺ-2章 第8条 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
❖负责指定船上人员的部门,例如船舶管理公司、人事机构 、承 包商、特许权获得者(例如零售点、娱乐场所等)
❖决定租船(包括光船承租人)的责任方,或其他有这种能力的实 体;以及.
❖如根据租船合同船舶被租用,则期租或程租合同详情。
6.2 根据第XI-2/5条规定,公司有责任在有任何变动时及时更 新信息。
船舶保安等级及要求
(特殊:在一段时间内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 时实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的确定因素
在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 2. 威胁信息得到确证的程度; 3. 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 4. 该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保安等级的适用、改变、响应与通信联系
保安等级3仅用于确定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实 际发生时的阶段内。
第二章 船舶保安
• 船舶保安体系和船舶保安组织 • 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 船舶保安等级及要求 • 公司保安员(CSO)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 船舶保安员(SSO)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 船舶保安工作的要点 • 船舶保安培训和演练
船舶保安体系
船舶保安体系基本要素:目标与方针、组 织结构、保安评估、保安计划、保安措施、 资源、操作、培训、审核、发证与监督等。 船舶保安体系的结构和功能:(P10-11)
•缔约国政府应提供一个联络点,以便有关船舶通过该联络点 请求咨询或协助并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通信的任何保 安问题。
•如果确定了存在受到袭击的风险,有关缔约国政府应将以下 情况告知有关船舶及其主管机关: 1)当前的保安等级; 2)按照ISPS规则A部分的规定,有关船舶为防备受到袭击而应 采取的任何保安措施;和 3)沿岸国已决定采取的保安措施。
1. 船长依照其专业判断而作出或执行为维护船舶安全
或 保安所必需的决定,应不受公司、承租人或任何 他人的约束。
2. 如果依照船长的专业判断,在船舶操作中出现适用 于该船的安全和保安要求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船 长应执行为维护船舶安全所必须的要求。
规则 B部分 第6条 公司职责
6.1 第XI-2/5条要求公司向船长提供有关信息以便其遵守公司 根据本条制订的规定。这些信息包括:
公司的义务
6.1 公司应确保船舶保安计划中包含强调船长权威的明确陈 述。公司应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明确,船长在就船舶安全和保 安作出决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缔约国政府提供 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限和责任。
6.2 公司应确保为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按照第Ⅺ2章和本规则的本部分履行其职责和责任提供必要的支持。
船舶保安组织
1 公司总经理----第一责任人; 2 负责船舶安全、保安的最高层领导
人 (一般为公司副总); 3 负责船舶保安的公司职能部门; 4 公司保安员; 5 船长; 6 船舶保安员; 7 船员等。
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任何适用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船舶营运 公司(第Ⅺ-1章/1条2款定义)应按照《国际船 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 要求配备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并考虑到 《ISPS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与ISM规则一 样,《ISPS规则》要求公司确保在船舶保安计 划(SSP)中包含一条有关强调船长权力和职责 的明确声明,赋予船长绝对的权力(overriding authority),并为确保公司保安员、船长以及船 舶保安员能充分履行其职责和责任而提供必要 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