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这些合伙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文就合伙人纳税事项进行说明。
一、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和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应以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人.二、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比例合伙企业所得按以下规定原则分配给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
即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地方上,对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中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基金会计账务处理及税务实操指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性等组织形式。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
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
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
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投资的税收优惠梳理见附件1λ各地针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给予了很多财政返还或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税务处理关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到GP(普通合伙人)和LP (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也涉及到成立后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业务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普通企业并无差异,因此我们主要就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近年来,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比例逐年增多,其中不少投资者选择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方式退出投资,对此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各方存在一定争议。
适用哪一应税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适用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计税基础存在争议一、转让合伙份额可以看作清算和再投资吗?厦门市税务机关表示,个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别于合伙企业整体注销清算,但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转让过程可以分为三步:①投资者收回投资、注销清算其财产份额;②将投资转让给新的投资者;③新的投资者将资产重新注入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因此,转让的财产份额对应公允价值,扣除财产份额对应的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征税对象,则是转让财产份额取得收入超过对应公允价值的部分。
二、是否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广州市和常州市等地税务机关曾先后明确,在退伙或转让合伙份额环节,可以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实际已经纳税)等留存收益,否则会导致自然人投资者重复纳税。
具体做法:(1)由于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并未实际分配,但是自然人投资已经按照“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先按照分配比例调整各个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的计税基础;(2)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红利时,再由各个合伙人调减资产计税基础但是在实操过程中各地税局政策有所差异,许多地方税局不允许扣除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建议各位与当地征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争取降低部分税负。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作者:吴剑波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22期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加入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是一大亮点。
目前,鲜有对有限合制企业会计、税务问题进行研究,实务与理论的矛盾逐渐显现,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中遇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简称LP)组成的合伙。
GP负责投资的具体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管理合伙事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如国内某有限合伙基金企业(以下简称甲基金),基金投资总额为10亿,由A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投入总投资额的1%。
B\C\D作为LP分别投入总投资的39%、30%、30%。
基金所有事务交给A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管理费。
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主业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现时的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方向主要是的PRE-IPO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上市后股权溢价。
少部分投向特定非上市企业,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运营具以如下特征:(1)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
(2)以项目为投资单位,投入期一般为1-3年。
(3)承诺出资制,GP确认投资项目后向股东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退出后将全部本金和收益返还股东。
(4)以项目为单位、以实际收到为标准确认投资收益并在收到后返还给股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股权投资的种类很多,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图和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其归类的不同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同,客观上提供了操纵利润的可能。
对于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意图是为了在相对短的时期(通常为1-2年)内通过公开市场变现,在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将这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合理的。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涉税分析
2020.11A36理论探索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涉税分析◎文/吴明泉1 倪 文2摘 要: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以核心员工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一方面便于大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在管理效率上更具灵活性。
基于合伙企业属于穿透实体的性质,文章旨在探讨现有税收政策在合伙企业中的适用性。
关键词: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涉税分析 1 公司股改时净资产折股如果公司股改时进行净资产折股,比如,公司2020年转增股本1000万元,包括股本溢价600元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司股东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公司创始人及股权激励对象成立)、法人股东、外部投资机构等。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此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税收筹划等原因,(国税发〔2010〕54号)文规定只有股票溢价转增股本的情形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其他情形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旦确认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非经营行为,加之合伙企业为穿透实体,在股改进行净资产折股时,有限合伙企业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应先判断该资本公积为股票溢价还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是股票溢价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2 股权激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交易[1]。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修订,给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扫除技术障碍,通过持股平台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获得监管机构认可。
同时,根据会计部(函〔2009〕48号)文问题7答复,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有限合伙gp投资的会计处理
有限合伙gp投资的会计处理摘要:创业投资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也能够为供给侧结构改革提供重要支持。
近几年,有限合伙制得到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关注,成为投资主流。
文章在阐述有限合伙企业内涵和基本收益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就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会计处理创业投资主要是指对没有上市或者成长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投资方式一般是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是创业投资的一个重要代表,具有规避双重征税、激励机制合理、决策机制合理、风险管控机制科学的特点,成为创业企业的主流组织形式。
文章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究,旨在能够更好的发挥出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作用,帮助企业发展规避风险。
一、有限合伙企业概述有限合伙企业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其中,前者对企业出现的债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是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应有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将企业的管理权和处置权进行了分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职先分后税的原则。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组织,则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不并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按照财税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分析(一)会计核算要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比较灵活,和公司制企业相比,会计核算的差异体现在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和损益的核算基本一致。
为了满足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运营需要,结合合伙企业所有权益的特殊性在遵循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需要科学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将募集上来的资金计入到实收资本中并按照出资人分配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支付资金管理费用和日常费用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对于项目投资计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合伙企业税务政策深度解读
有限合伙企业税务政策深度解读2017-06-09?概述: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不承担。
同时,合伙人取得的收入须区分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不同税率。
在有限合伙企业,LP和GP税负是不一样的。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核心就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
这里有两大要点要注意,第一,合伙企业虽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扣除分摊费用后,将应纳税所得分配给合伙人,第二,合伙企业只是不缴纳所得税,但仍然是流转税纳税主体,也就是合伙企业须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人征税。
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所得、利息收入(此处的利息收入特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合伙人对分的的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
在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普通合伙人与个人有限合伙人税负不一样。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收到有限公司的分红如何交税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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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收到有限公司的分红如何交税、做账?
举例,假设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A(占比50%)和有限公司B (占比50%),甲合伙企业投资乙有限公司,取得分红200万。
一、交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那由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如果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有限公司,那分红计入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
自然人投资人取得的分红,由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路径为:“代扣代缴”界面-分类所得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取得分红无需代扣代缴,由有限公司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股权投资的⽅式进⾏筹资时,股东就会要求收益,对于这⼀部分的收益在营改增的体系该怎样处理?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是否要交增值税?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地(房地产)作价⼊股进⾏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条暂免征收⼟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以上所诉,需按规定缴纳⼟地增值税。
股权投资的收益如何核算股权投资⼤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权益法两种⽅法来进⾏核算:1、成本法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控制、⽆共同控制、⽆重⼤影响,则采⽤成本法进⾏核算。
当采⽤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在账⾯价值上,⼀般保持不变,当然,追加、收回投资则排除在外。
2、权益法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影响的,则要采⽤权益法来进⾏核算。
采⽤权益法时,投资企业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去负担相应⾃⼰那部分的份额,并以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股权投资基⾦收益如何分配股权投资基⾦收益分配主要分成两⼤部分。
1、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模式所谓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模式,就是将投资退出的资⾦按出资⽐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再按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给投资⼈。
然后将优先分配后剩下的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者按⽐例在GP和所有投资⼈之间进⾏分配。
2、私募股权投资基⾦模式LP提供绝⼤部分资⾦的同时,不参与基⾦投资和运作管理,GP则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与决策,实现基⾦盈利并获得投资报酬,LP则通过提供资⾦,最终获得投资回报。
股权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合并⽅为企业合并发⽣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应当于发⽣时计⼊当期损益(管理费⽤)。
法人合伙人分红企业所得税案例
法人合伙人分红企业所得税案例甲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组成一家合伙企业乙公司。
2017年,乙公司获得税后投资收益600万元。
当年末,乙公司将6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投资人,每位投资人分得300万元。
甲公司认为,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300万元股息红利是投资收益,从业务实质判断,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故而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税务机关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甲公司的300万元股息红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据此,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此外,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属于“先税后分”的税后利润,为了不重复纳税,不再纳税是合理的;而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先分后税”的税前利润,如果分回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该笔分红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显然不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生产经营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会计实操经验】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导读: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说到合伙企业所得税,无法绕开的就是《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此文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基石,当然也是被人诟病的所在.首先看一下财税[2008]159号文都规定了什么.1、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原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3、合伙人所得计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此段基本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文一致,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的主旨.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计算.1)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几年部分地区吸引投资的LP个人按照20%征收的规定正在逐渐消失.虽然部分地区还在搞擦边球,但是这个其实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虽然有些地方给了税收优惠,其实是无效的.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所得额的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投资多个单位的处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扣缴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根据上海目前金税3期上线的情况,合伙企业在月度申报的时候,需要填写所有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要求关联银行卡,税金将直接从个人账户扣除,不再由合伙企业代缴.这一重大变化会给个人合伙人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会对基金LP产生不少的影响,也会影响后续的运作.2)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后来补了一个文件(国税函[2001]84号)对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反之可以,即可以用合伙企业的盈利抵减其亏损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分享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同时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分回的时候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另外讨论一下,大部分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开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资人处理.无论投资方将该笔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实质,如果分回的实质是分红,则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分回的实质是成本的收回,应该确认为冲减投资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认为是分红.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有限公司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鉴于有限公司参股有限合伙企业取得
有限公司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鉴于有 限公 司参股有 限合伙企业取得
余晓伟 , 沈 淼
( 苏州工业 园区地税局 , 江苏 苏州 2 5 2 ) 10 1
文摘编 号 :0 5 9 3 2 1 )0 0 6 一 A 10 — 1X( 0 0 1 — 0 8 C
摘要 :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 各种新型企业不断涌现 ,
文章编 号 :0 5 9 3 2 1 )0 0 6 — 2 10 — 1X( 0 0 1 — 0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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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前 A有限责任公司( 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 征收)在进行 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 08 到一个问题 : 该公司在 20 年 1 08 月时 , 为增加投资 渠道 , 拓宽 发展思路 , 自然人王某共 同出资设 立 与 了一 家有 限合 伙 企 业 B,双 方 各 占 5 %的 出 资 比 0 例, 收人按照出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B企业主 要从事咨询 、 服务类项 目, 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 账 征收。 一年经营下来 , B企业取得了 2 万元的利润 。 4 按照设 立 企业 时 的 约定 ,王 某将 属 于 自己的 1 2万 元 收入 比照《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 行)的规定 , 》 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 A公司按照出 资 比例 , 分得 1 也 2万元 。但 A公 司分 得 的这 1 2万 元应缴纳何种所得税?该如何计算并缴纳所得税? 公司 内部财务 人 员对此 产生 了意见 分歧 。
有 限合伙 企 业就 是 近 来 出现 的一 种新 的 企业 形 态 。但
当有 限公 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之一时。其从有
限合 伙 企 业取得 收 入如 何 计 算缴 纳企 业 所得 税成 为 一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例:甲有限合伙企业,A法人企业及一个自然人设立,各投资50%。
股东的利润分红如何进行合理优化税负
股东的利润分红如何进行合理优化一、公司股东分红需要交哪些税?1、自然人当股东取得的分红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加税20%。
2、法人公司当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当股东,自然人合伙人照样需要缴纳20%个税。
4、个人独资企业当股东,投资者照样需要缴纳20%个税。
5、外籍个人在外资企业当股东,暂免征收个税。
6、自然人在上市公司当股东(包括新三板)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免征个税二、股东利润分红如何规划进行税筹方案一:个人持股变成公司持股公司持股实际就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与自然人股东不一样的是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不能是有限合伙企业)。
这种方式法人股东需要注册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享受低税率政策。
比如:海南目前是双15政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享受15%的政策,不过有个小要求是实际经营时间不少于180天。
方案二:分红通过奖金形式发放一般情况下,分红是在年底进行的,此时基本的纳税支出就会很多。
若分红在50万以下,采取年终奖的形式可以税务筹划,因为通过计算比较具有一定的税筹效果方案三:通过公司名义购买来化解分红个税压力可以将因分红产生消费支出合法费用化。
如可以用公司名义购买车辆,这样就可以规避分红产生的个税支付。
注意车辆需用于公司经营所需。
方案四:成立个体工商户,通过企业间利润转移可以在税收园区成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和企业之间进行商务往来,这样通过个体户给公司开相关发票,需要注意避免关联操作涉及法人穿透方案五:转化为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没有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分配,个人股东不需缴纳个税,其应当得到的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
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简介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
合伙企业所得税是指合伙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一种税种,纳税人为合伙企业本身。
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享有独立财产所有权,自行承担债务,自行负责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是合伙企业本身。
纳税对象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对象是合伙企业的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所得额是指合伙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取得的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包括经营所得、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等。
纳税义务合伙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需要根据所得额缴纳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类型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税收计算方法合伙企业的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其所得项目及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首先,合伙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出符合税法规定的所得额。
2.其次,合伙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和抵扣项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3.最后,合伙企业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税收申报和缴纳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划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季度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如网上申报、纸质申报等。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合伙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减免税、税收抵扣、差异化税率等。
应注意的问题在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合伙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伙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和政策,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2.合伙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纳税申报表,避免因过期申报而产生滞纳金;3.合伙企业应认真核对各项减免税、抵扣项目,确保申报准确无误;4.合伙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合规运营。
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后转让所得如何交税
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后转让所得如何交税在企业的发展中都希望能够上市,但是在企业上市之后如果有进⾏股权转让的情况,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缴税,这⼀规定也适⽤于合伙企业。
因此,⼤家需要做好详细的了解,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后转让所得如何交税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是⾃然⼈的,缴纳个⼈所得税;合伙⼈是法⼈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然⼈合伙⼈:根据财税〔2000〕91号⽂件规定⾃然⼈投资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产经营所得,⽐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应税项⽬,适⽤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企业合伙⼈:根据财税〔2008〕159号⽂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是⾃然⼈的,缴纳个⼈所得税;合伙⼈是法⼈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该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净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知识:股权转让变更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商局办证⼤厅窗⼝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商局办证⼤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份证复印件、⽼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信息(拿着银⾏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办理)看完本⽂之后⼤家都了解了吧,在公司股权转让之后的所得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交税。
此外本⽂还为⼤家介绍了关于股权转让变更流程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定的帮助。
2024年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协议范文
2024年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协议范文
本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具体日期]由以下缔约各方(以下统称为“各方”)签署,并自(以下简称为“生效日期”)生效。
各方应遵守以下约定:
第一条合伙人出资
1.1 各方同意根据商定的出资额度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本公司”),并根据出资额度形成不同的投资比例,以50%的比例成立。
1.2 合伙人应在生效日期后的[具体日期]前一次性清偿其出资额度。
逾期未清偿出资额度者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条公司运营
2.1 本公司应按照各方共同商定的经营计划和方针开展运营活动,各合伙人有权根据约定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分配
3.1 本公司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人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分配权益。
第四条公司税务处理
4.1 合伙人应按照各自应纳税款项进行申报,合伙人应依法履行企业税务义务。
第五条协议终止
5.1 在合伙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终止情形时,本公司应进行清算,各方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清算权益。
其他事项申明:本协议为有限合伙投资协议的原件,自生效日期生效,如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约定经各方确认,本协议生效日期于2024年[具体日期]。
各方于此签字确认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合伙人A签名:____________ 合伙人B签名:____________
合伙人C签名:____________ 合伙人D签名: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4年[具体日期]。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收益少缴税,出大事了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收益少缴税,出大事了作者:王钰媛导师:廖娟 案情概况L公司是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合伙企业,2018年收到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分红3700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要求其按股息、红利所得的补缴个人所得税740万元,而L公司企图用分红收益弥补上年亏损后的利润补缴个税600万元,最后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L 公司在限期内依法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0万元。
案件稽查✧核查其他应付款变动异常宁波市税务局对合伙企业开展涉税风险专项评估,通过搜寻、分析网络公共平台的公告等信息,获取了上市公司限售股投资分红数据,发现L公司2018年收到所投资上市公司分红3700万元,但无个税申报记录。
税务机关发现L公司其他应付款2018年1-5月金额为1亿元,但在6月减少至6300万元。
L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税局机关约谈时承认该笔分红收益已用于偿还借款。
因没有将分红分配给股东,所以没有扣缴个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留存利润就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并由合伙人计入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红所得不能弥补经营亏损税务机关发现L公司的自查报告中只填报补缴税额600万元,与税务机关认定的需补缴税款740万元有差距。
原来,L公司2017年有经营亏损,公司认为其分红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纠正了L公司对政策的错误理解。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L公司取得的分红并不是经营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件结果L公司认同税务机关的意见,在限期内依法为股东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0万元。
提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确认收益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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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1、问:甲企业为自然人和法人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红利如何纳税?纳税时间及地点有无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
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的红利所得。
合伙人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红利所得。
其中,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按计算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175号)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号)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按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
进行纳税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对于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需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没有明确规定。
从原则上讲,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应在该法人企业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
同时由于法人合伙人按前述规定计算分配的股息,在法人合伙人未进行账务处理前提下,属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调整事项,应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法人合伙人按规定比例计算部分,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有的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以下供参考: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中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中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