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红(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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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红
A是企业法人,B是自然人,A与B成立合伙企业,双方约定收益对半分。合伙企业投资C 公司,2013年合伙企业从C公司获得7000万元投资收益(7000万已由C公司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的分红),2013年A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了1000万元,(1)A企业股东要求对从合伙企业分得投资收益全部进行的利润分配,请问是否允许?A企业应该如何纳税?A企业的股东(全部是自然人)该如何纳税?
专家回复: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该是在计算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基础上确定,如果盈利的才能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单纯将投资收益进行全额分配处理。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因此对于已经属于税后利润的投资收益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人股东从A企业分得利润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20%比例的税金。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