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20070616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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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个人税务服务中常见的两种企业类型。

在处理这两种企业的税务服务时,需要了解其特点和相关税务规定,合理规划税务策略,确保合规遵法并最大化税收优惠。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独立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及责任的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服务的一些建议。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需按照年度所得额进行适用税率计算,并按季度或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确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一环。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费用抵扣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合理而合法的费用抵扣是为了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

例如,租赁费用、员工薪资、采购费用等可以作为费用抵扣的范畴。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扣费用必须能够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文件,合规合法地进行申报。

除此之外,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考虑申请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即按照销售额扣除一定的费用后再计算所得额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法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根据合伙合同共同经营,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需要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税务政策进行合规操作。

首先,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按照比例分配,也可以按照不同成员的约定来分配。

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遵循相关税务规定,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等问题。

其次,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法人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款缴纳方式,确保及时缴纳税款。

财税实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财税实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
两种办法:(1)查账征收。

适用账册健全的纳税人。

凡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投资者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
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计算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计算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汇算清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一家从事投资的合伙企业,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

因此所投资的项目大部分都有了较高的回报,很多项目在年底进行了分红,那么这块投资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投资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类是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

对这类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分别按不同的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支付给投资人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个人所得税前给予了扣除。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得从税前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会实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会实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税会实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办法: (1)查账征收。

适用账册健全的纳税人。

凡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投资者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⑤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合伙企业员工工资如何在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员工工资如何在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员⼯⼯资如何在税前扣除问:合伙企业雇⽤员⼯的⼯资在计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时是按照5000元/⽉扣除还是按照实际发放数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条规定,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员实际⽀付的合理的⼯资、薪⾦⽀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商户业主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然⼈投资者个⼈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对个体⼯商户业主、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然⼈投资者的⽣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所得税时,个体⼯商户业主、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然⼈投资者本⼈的费⽤扣除标准统⼀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向其从业⼈员实际⽀付的合理的⼯资、薪⾦⽀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合伙企业⾃然⼈投资者本⼈的费⽤扣除标准统⼀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doc 8页)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doc 8页)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doc 8页)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如何交个人所得税(2)

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如何交个人所得税(2)

问: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如何交个人所得税?答:财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该文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该文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除标准有关问题(财税[2008]65号)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除标准有关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本人的费用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除.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除.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费和业务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除。

会计实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二)

会计实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二)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二)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扣除。

比如说:王某兴办了一个合伙企业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2万元,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15万元,那么王某的生计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扣除。

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例如:A利润为10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B利润为-10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这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能汇总计算,仍要按1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

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区别:
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从本质上说二者没有什么区别。

有一种说法认为私营企业泛指除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所
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

大体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是俩个可以等同的概念,不同的是,民营企业是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派生而来的,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而私营企业却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

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在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在界定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后,同时描述了私营企业的特征,这包括:1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 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

3 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又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类型,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2001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贸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如果并入企业收入先分后税,对个人合伙人就是35%),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
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总页数】1页(P42-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
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J],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J],
4.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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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关键点【推荐文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关键点【推荐文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关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如何缴纳所得税,本文参照小陈税务的博客传载《南京税务》上的文章《非常实务:看一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改编而成,提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务必把握以下5个关键点。

一、关键点1: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必须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也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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