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 厦府 2015 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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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当城市综合体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应充分考虑停车资源共享机制,除住宅建筑外,综合体各单项功能建筑配建停车位可按照不高于20%折减,并累加后确定综合体停车配建总规模。

第十三条火车站、机场、码头、客运广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旅游风景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本标准有关指标为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血站、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

第十五条小学、幼儿园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条件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应设置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第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驾乘机动车的残疾人使用,并在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原则上每100个车位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

第十九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按1 个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1:停车政策分区图

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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