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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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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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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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的抢劫罪

目录
抢劫是什么?
抢劫罪的刑罚
案例分析
diffe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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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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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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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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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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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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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关于它
手段
概念
地点:当场!
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518-7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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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划分为以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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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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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一)犯罪客体: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关系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 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 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 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 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 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 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 次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抢劫罪 ⾏为模式:实施暴⼒胁迫等强制⼿段→压制对⽅反抗→对⽅因为⽆法反抗⽽放弃财物→⾏为⼈取得财物。

侵犯法益是他⼈的财产权和⼈⾝权利。

(⼀)不法与责任要素 1.⼿段⾏为:暴⼒、胁迫或其他强制⽅法。

标准:达到⾜以压制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需要具体综合判断。

暴⼒:最狭义。

⾏使有形⼒,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的情形。

⾏为对⼈实施,没有对物暴⼒,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产的⼈、其他妨碍⾏为⼈劫取财物的⼈。

程度:⾜以抑制对⽅的反抗(⾜以造成轻伤),但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

抢劫暴⼒与强 *暴⼒明显不同。

胁迫:最狭义。

⽅式不限定,语⾔、动作、⼿势等。

胁迫内容:通说要求以当场对⼈使⽤暴⼒相威胁,并达到⾜以抑制对⽅反抗的程度。

若以将来实施暴⼒相威胁,以及当场⽴即实现毁损名誉、毁坏财物等⾮暴⼒内容进⾏威胁的,原则上不成⽴抢劫罪,可成⽴敲诈勒索罪。

即胁迫的内容不能马上兑现,如果是马上⾮暴⼒、⽇后暴⼒、⽇后⾮暴⼒,都只能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胁迫者是否具有真正当场加害的能⼒和加害意思不影响胁迫的成⽴,只要胁迫内容使被害⼈以为⾏为⼈会实现胁迫内容即可。

其他⽅法:暴⼒、胁迫以外的⾜以压制对⽅反抗的⾏为。

没有实施⾜以压制对⽅反抗的⾏为,绝不成⽴抢劫罪。

单纯利⽤被害⼈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药物、酒精使⼈暂时丧失⾃由意志,然后劫⾛财物成⽴抢劫罪。

【注意】被害⼈⾃⼰陷于昏醉状态,⾏为⼈单纯利⽤被害⼈这种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将具有反抗能⼒和意识的⼈,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财物拿⾛的也是抢劫罪。

2.⽬的⾏为:抢劫公私财物。

强⾏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或者第三者占有。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

《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

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

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而对于搞公安工作的同志来讲,罪与非罪,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

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

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

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

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

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

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

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

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种 行为 不 能适用 被害 人承诺 制度 。所 以 , 在认 定 “ 犯罪 未得逞 ”

时 , 坚持 的主 客观相 统一 的原则 。 要 四 、 于抢 劫罪 的结果 加重犯 关 结果 加重 犯是 指行 为人在 实施 基本 犯 罪的过 程 中 由于 发生 了 另 一严重 的结果 , 因而刑 法在不 改变所 犯罪名 的前提下加 重其 刑事 责任 的犯 罪情 形 。犯抢 劫罪致 人 重伤 或者死 亡在 刑法 理论 上 被一 致地 称 为 结果 加 重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司法 解释 规 定 : “ 法第 23 规 定的 8种处 罚情节 中 除 ‘ 劫 致人重伤 、 刑 6条 抢 死亡 的’ 这一 结果加重 情节 之外 , 余 7 其 种处 罚情节 同样存在 既遂 、 未 遂 问题 。对 此结 果加 重犯 , ” 以往 刑法 理论 一直 有两种 见解 , 一种

是因 为暴 力原 因, 因而 不能 成立抢 劫罪 既遂 。而“ 犯罪 构成齐 备 说” 为刑法 对抢劫 罪 的评 价侧重于 行为人 对财产 占有人使用 了 认 相 当程度 的暴 力、 胁迫 并最终 使财产 占有 转移 , 害人 的所思所 被 想不 能成 为 决定既 遂或 未遂 的基 本依据 。这 实 际上也 是我 国刑 事 司法 实际上 坚持 的立场 。 有一种 说法 认为 此种情 形下 , 还 张三 既不 构成抢 劫罪 的未遂 , 也不构 成抢劫罪 的既遂 , 由于存在 被害 “ 人放 弃 自己财 产法 益的承 诺 , 以 , 所 该行 为人 的行 为不 构成抢 劫 罪, 而不 是构 成抢劫 罪未 遂 , 不构成 抢劫 罪 既遂 。 更 ” 从我 国刑法 坚持 的主客观相 统一 的角度来 说 , 笔者认 为对上 述 案例 , 国现 行 的刑事 司法坚 持 的立 场 是对 的, 我 因为在 当时情 景下, 从抢 劫者角 度无法 准确判 断被害人 放弃 反抗是 因为恐惧还 是 因为 出于怜悯 , 从结 果看 , 害人的财 产确 实受到 了损 失 , 被 而且 由于刑 法 意义上 的被 害人承 诺不 同于 民事上 的承诺 , 因此 , 此 对

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的胁迫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 胁迫 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 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 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 的是动作 ,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 环境 。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 。
(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 罪 处 罚 。 ” 据此,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应具备以下 条件:
1.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对此前提条件应理解为,首先构成了盗 窃、诈骗、抢夺罪,但其构成条件并不 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也可以构成。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 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 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 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 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 也包括对运行途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 者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暴力 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 暴力 或强制。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健康权直 至生命权的强暴行为;其外延包括殴打、捆绑、 禁闭、扭抱、伤害直至杀害等不同形式侵犯人 身的行为。 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本人的,但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其有 亲密关系的人。如甲乙二旅客,乙睡,丙对甲 施暴而取走乙的财物。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1.客观要件(1)方法行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这两个“当场”必须同时具备。

(2)目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3.几种特殊的抢劫罪(1)携带凶器抢夺视为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它与一般抢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转化型抢劫是取财结束之后使用强制手段。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5.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下列哪些行为成立抢劫罪(不考虑前一行为的定性)?A.甲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致钱某倒地后昏迷不醒。

甲离开时发现钱某手机掉在地上,便顺手拿走该手机B.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但甲要求孙某给1万元,否则将继续殴打孙某,孙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C.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李某,李某倒地昏迷,手刚好放在口袋上,但甲以为李某在保护口袋里的钱包,便将李某的手移开,取走钱包D.甲基于报复动机重伤赵某,赵某要求甲将自己送往医院,甲要求赵某给自己1万元,否则就不送赵某去医院,赵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答案及解析【答案】B【考点】抢劫罪【解析】关于A项。

被害人即使昏迷,但依然占有其身上的财物。

此时,对被害人占有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因此,甲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A项不当选。

关于B项。

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

此时,如果甲主动接受5000元,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毕竟这是孙某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

抢劫罪

抢劫罪

04
加重犯罪构成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
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 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
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属于
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不属于(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 旅店宾馆
临时搭建的工棚
【黄卫松抢劫案】 2012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卫松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 街路上,见被害人龚某向其招嫖,遂起意抢劫,黄卫松随龚某来到山亭街羊头 塘里35号二楼,在龚的出租房内与龚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威胁 龚,劫得龚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1元的黄金戒指两枚和现金300余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黄卫松遭到龚某、方象初、陈意林等人抓捕时,持刀朝对 方乱挥乱刺,致龚某、方象初、陈意林身体多处受伤,后被群众抓获。现赃物 赃款已追回返还龚某。
【构成要件】 2.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客观方面: 方法行为:暴力方法当场夺取财物或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实法施行方为
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 定处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 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8.抢劫罪

8.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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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罪而言,可谓以既遂 为模式,但作为其前提犯罪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则不 必然以既遂为模式。再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事后 抢劫罪的目的,这意味着即使前罪没有获得财物,也可能 成立事后抢劫罪。最后,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因 而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要求。据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 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 险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 的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 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诚然,在 我国,盗窃、诈骗、抢夺未遂的,不一定以犯罪论处。但 是 ,这与本文的上述观点并不冲突。对于盗窃、诈骗、 抢夺 未遂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司法实践限制处罚范 围的一种做法,并不意味着盗窃、诈骗、抢夺未遂不属于 《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案例
• 张某对李某实施暴力,迫使李某交付财物,但李某身无分文,张某与 李某一道前往被李某家中取得财物。
• 王某对某女甲爱慕许久,多次表达爱意未果而心生怒火,便想强奸甲。 一天趁甲不备,王某用药物把甲迷昏,却发现甲的皮包内有许多财物, 趁甲昏迷,王某将甲的财物全部取走。
• 两个案例是否应认定抢劫罪?
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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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 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 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另一方 面,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 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客 观上有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 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 件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论文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把上述八种情形作为推劫罪的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列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其在实践中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将就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认定与处罚进行分析。

力求让大家对抢劫罪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关键词:抢劫犯罪构成认定处罚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且多发的犯罪,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我们应首先澄清抢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以此作为罪质判断的基准。

一、抢劫罪的概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实际损害。

抢劫罪辩论赛一辩范文

抢劫罪辩论赛一辩范文

抢劫罪辩论赛一辩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严肃又充满争议的话题——抢劫罪。

我方观点是:抢劫罪是一种极其严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首先呢,让我们来明确一下抢劫罪的定义。

抢劫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这可不是什么小事儿,就好比一个人在大街上,突然冒出来,要么拿着刀抵着你的腰,要么挥着拳头吓唬你,然后把你的手机、钱包之类的东西抢走。

这种行为,就像一个黑暗中的阴影,毫无预兆地笼罩在受害者的头上,给受害者带来的不仅仅是财物的损失,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恐惧和创伤。

从暴力手段这一点来看,抢劫罪的恶劣性就可见一斑。

这可不是那种偷偷摸摸的小偷小摸,小偷可能还会趁着你不注意,悄悄顺走你的东西。

而抢劫犯呢,那可是明目张胆地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啊!你想想,当一个人被暴力威胁的时候,那种感觉就像是生命安全受到了直接的挑战。

比如说,一位女士晚上独自走在小巷子里,突然被一个劫匪用刀指着,让她交出身上的财物。

这个时候,这位女士内心的恐惧肯定是难以言表的,她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有心理阴影,不敢再走那条路,甚至对周围的环境都充满了恐惧。

这种暴力手段,就像一颗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的不仅仅是一时的涟漪,而是可能对受害者的生活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

再来说说抢劫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一个社会,如果抢劫行为频繁发生,那这个社会就会像一个失去了秩序的蜂巢,人人自危。

大家出门都得提心吊胆的,逛街的时候不敢把手机拿在手上,背包得紧紧地抱在怀里。

这样的社会氛围,怎么能让人们安居乐业呢?就好比我们生活在一个小区里,如果经常听说有抢劫的事情发生,那这个小区的居民肯定每天都过得战战兢兢的。

孩子们不敢在小区里自由玩耍,老人们也不敢在楼下悠闲地散步了。

所以说,抢劫罪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像一个毒瘤,侵蚀着社会秩序的健康肌体。

浅析抢劫罪

浅析抢劫罪

浅析抢劫罪从上世纪80年代起至今,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抢劫罪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大幅增加。

并且呈现出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团伙抢劫多、成员构成复杂;抢劫手段残忍、形式多样化;各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等新的特点。

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于抢劫罪,刑法虽然规定要进行严厉地打击,但关于抢劫罪的一些理论问题,还研究不够,在立法方面也存在缺陷。

为此,笔者试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同样的注意。

一、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抢劫罪历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

它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以其性质严重性和高发性,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因此,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抢劫罪起着重要的作用。

笔者拟从以下三方面对探讨抢劫罪问题的意义作简单的分析。

(一)规范司法实践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确立,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胁重案犯。

此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

而抢劫罪是现实生活中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是财产型犯罪中的一个重罪。

其本质特征在于既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又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既有以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又有以暴力、胁迫等的手段行为。

对于抢劫罪中的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众多的争议,例如抢劫罪的界定不明、抢劫罪认定程序的混乱、抢劫罪立法存在的缺陷等争议问题。

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做斗争,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入手研究了抢劫罪的认定。
关键词 抢劫 罪 司法认 定 中图分 类 号: 94 D 2. 3
关 于 抢 劫数 额 巨大 的认 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 522 0)216 l 10- 9(0 90- - 0 50
的范畴应该为能能造 成轻伤 以上伤害的具有威慑力的器械 关 于携带 凶器的理解, 我认为应以行为人将凶器放置在随时随地 例如: 某甲骑 自行车到超市门1 3下车 人 以数额 巨大的财物为抢劫 目标但所抢数额客观上未达 到巨大的标 能够拿到的位置既可视为携带。 在他车筐里发现 准 或 因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未 能抢 得 财 物的 , 按其 实 际取 得 的财 物 数 额 抢夺三米外的王女士的包后上车准备逃跑被人抓住, 应 酋一把。在这个案件 【如果 匕 1 1 首被视为随身携带的话则某 甲构成 量刑或按抢劫数额 巨大的未遂 犯处罚。 关于抢劫信用卡 的犯罪数额, 匕 反之则只是抢夺罪 。 在某甲抢夺的过程中 匕首在车上并没有 应 以其 抢 劫 后 实 际使 用 消 费 的 数 额为 抢 劫 数 额 。 抢 劫其 他 财 物 , 为 劫 抢劫罪 , 但 之所 以将 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 被劫取车辆价值计入抢劫 随身携带, 是他随时可 以转身拿 到匕首 以此胁迫 王女士 。 数额; 为实施抢 劫之外的其他犯罪 劫取机动车辆的, 以抢劫罪和实施 携带凶器抢夺定为抢劫罪是因为考虑到凶器对被害人起到胁迫的作 用,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 区分行为人携带的凶器是否对被害人构 的其 他 犯 罪 实 行 数罪 并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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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 劫 数 额 巨 大 , 指 行 为 人 实 际抢 得 的财 物 数 额 巨大 , 于 行 为 足 对

抢劫罪

抢劫罪

(一)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保护法益本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了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占有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行为对人身权利具有高度危险性,这是其与其他财产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是盗窃罪和强制行为的结合犯。

(三)客观构成要件:抢劫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构造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1.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1)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是最狭义的暴力、胁迫概念。

暴力,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其在多数场合下表现为极为危险、凶残的杀伤行为,足以使对方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但有时也不一定要直接针对人体实施,对物使用有形力也是暴力。

换言之,暴力要最终指向人,但是可以不直接针对人,即使是对物施加有形力,如果其能抑制被害者的意思、行动自由,就是抢劫罪中的暴力。

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就是将对物暴力特别规定为抢劫行为。

至于暴力行为的被害者是否有相当的意思能力,在所不问。

本罪的被害人一般而言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所以一般是暴力、胁迫的承受者。

但由于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是为了排除障碍以便于其顺利夺取财物,所以,在财物的交付者和暴力、胁迫的承受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本罪的成立也不受影响。

例如,对商场的保安实施暴力,然后从营业员手中夺取金银首饰的也是抢劫罪。

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实施暴力胁迫也是可以的。

(2)胁迫,是指威胁对方将要当场立即使用暴力对其予以加害,以对其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胁迫的方式,包括语言、动作、手势、邪恶的眼神等,法律未作限制。

对胁迫的内容,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如果是以将来实施暴力、或者是当场实施毁坏名誉等非暴力行为威胁,都不是抢劫。

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上传时间:2011-12-29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立案标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判断抢劫罪适用法律方法(2篇)

判断抢劫罪适用法律方法(2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适用法律方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因此,准确判断抢劫罪并适用相应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判断抢劫罪适用法律的方法。

二、抢劫罪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特征(1)犯罪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判断抢劫罪适用法律的方法1. 确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首先需要明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具体如下:(1)犯罪客体: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首先要确定犯罪客体是否被侵犯。

若行为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则可认定抢劫罪的成立。

(2)犯罪客观方面: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需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具体包括: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人是否强行劫取了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需要确认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需要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 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相关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与其他相关犯罪如抢夺罪、盗窃罪等有时难以区分。

以下为几种常见犯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方法:(1)抢夺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夺罪行为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是直接夺取财物。

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抢劫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

除了传统的武器攻击和威胁讹诈,还出现了其他的抢劫罪的手段。

这篇文章将探讨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并给出相关案例。

一、网络抢劫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抢劫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抢劫手段。

网络抢劫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手段入侵他人的电脑系统,窃取个人信息、财产等。

这种抢劫手段在没有遭受过历史性的黑客大规模攻击的时候,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网络抢劫的威胁程度。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来存储和支付他们的财产,网络抢劫的风险日益增加。

比如2013年,中国一家大型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被黑客攻击,最终导致该银行遭受近2亿人民币的损失,这就是一例网络抢劫的案例。

二、服务行业抢劫服务行业抢劫也是近年来极为突出的一种抢劫手段。

犯罪分子通常会冒充服务人员,如快递员、水电工等,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又例如一家杭州公司在2016年被一群冒充业务员的犯罪分子用假合同骗了5000万元,并未履行账单,但是威胁受害方不能告诉任何人。

三、大型活动抢劫大型活动抢劫又称为贴身豺狼,通常发生在人流密集、警惕性较低的场所,如电影院、游乐园、火车站等。

犯罪分子通常选择瞄准不注意保管财物的游客,使用各种手段进行抢劫,如扒手、诈骗、绑架等。

比如2018年世界杯期间,俄罗斯发生了多起由扒手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场所实施的抢劫案件。

总之,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发展,抢劫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

当我们意识到传统手段的危害性并加以遏制时,我们还要尤其防范那些新型的抢劫手段的威胁。

除了以上提到的网络抢劫、服务行业抢劫和大型活动抢劫,还有以下几种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四、恶意软件攻击恶意软件攻击是一种致命的犯罪行为,这种攻击通常通过电子邮件或共享文件进行。

犯罪分子将恶意软件附加在文件中,发送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下载该文件,恶意软件将会在用户电脑上执行,从而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

2017年,英国一位男子用恶意软件攻击3家银行,并成功地窃取了超过1400万英镑。

法律及案件分析课作业论文-抢劫罪

法律及案件分析课作业论文-抢劫罪

切勿恶念生——浅谈对抢劫罪的学习认识姓名:学号:学校专业:联系方式:1、案件概述2012年春节期间,末日半夜,犯罪嫌疑人刘亚宾于当晚醉酒并强行进入受害人李伟一家,尔后持械对刘伟一家进行抢劫,并致使受害人李伟妻子高小菲受伤,虽然刘亚宾抢劫钱财金额较少,并且中途返还受害人一家一部分金额,但抢劫罪名依然构成,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作案人刘亚宾有期徒刑1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小菲2.2万元。

2、从法律角度分析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

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被告刘亚宾对原告李伟一家人的侵权行为满足抢劫罪的条件,构成了抢劫罪。

一般而言,抢劫罪名的成立可以简单的认同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情节最轻的抢劫罪的判刑起步是3年,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的几种严重情节,有如下几种加重刑罚的情况:①入户抢劫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施行抢劫③抢劫金融机构④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⑥冒充军警抢劫⑦持械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以上加重处罚的情形,触犯其中任何一条,处罚刑期起步都在10年。

在本案中,结合作案人刘亚宾的犯罪行为及最终法院对其的判处来看,虽然其抢劫金额很少,但因行为本质确定与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已构成抢劫罪,而其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则在于其犯罪行为符合加重刑罚情况中的入户抢劫与持械抢劫。

从入户抢劫这一条看,犯罪嫌疑人刘亚宾于作案当晚,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受害人李伟一家的居住地进行抢劫。

我国法律规定,“入户抢劫”,一般认为是指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抢劫。

虽然在本案中,李伟一家人非法居住于废弃楼中,但也分属于李伟一家的私人居住空间,法律上认同李伟一家的居住地,所以犯罪嫌疑人刘亚宾“入户抢劫”的罪名成立,判刑年限起步已经是10年。

论抢劫罪、抢夺罪的预防与对策

论抢劫罪、抢夺罪的预防与对策

论抢劫罪、抢夺罪的预防与对策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时期,无论是抢劫罪的发生还是抢夺罪的发生都会给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很多人并不了解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差异,更不了解应怎样预防这些犯罪,因此,本文将分别阐述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基本情况,分析促使抢劫与抢夺罪发生的原因,同时研究抢劫与抢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抢劫;抢夺;预防;对策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is in the socialist society and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period, whether the incidence of robbery or robbery will pose a threat to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fe, many people do not underst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rime of robbery and robbery, more do not understand how to prevent these crimes, therefore,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the elaborate robbery and robbery, robbery and snatch crime reason analysis and research the relation and difference between robbery and robber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robbery; robbery;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目录前言 (2)一、抢劫罪概述 (2)(一)抢劫罪的概述 (2)(二)抢夺罪的概述 (2)(三)抢夺罪与抢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3)二、促使抢劫与抢夺罪发生的原因 (4)(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 (4)(二)毒品的影响 (5)(三)宣传不到位 (5)三、抢劫罪与抢夺罪的预防与对策 (5)(一)重视社会机制建设 (5)(二)加大社会主义文明社会建设力度 (6)(三)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7)(四)做好外来人口管理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致谢 (10)前言: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时期,我国刑法学界逐渐加大了对各种犯罪行为的研究,尤其是针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研究较多,之所以将抢劫罪与抢夺罪作为研究重点,主要是由于它们在现代社会中发生几率较大,一旦发生将给守法造成不良影响,再加上很多人经常将抢劫罪与抢夺罪混为一谈,影响了司法部门对案件的顺利处理,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如何做好抢劫罪与抢夺罪的预防。

抢劫罪的法条有哪些

抢劫罪的法条有哪些

抢劫罪的法条有哪些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是一个禁止抢劫偷盗的国家,抢劫罪是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听到的三个字,抢劫罪就是指使用暴力非法取得他人利益为自己所有。

那么关于抢劫罪的法条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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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doc 19页)论抢劫罪论文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把上述八种情形作为推劫罪的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列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其在实践中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将就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认定与处罚进行分析。

力求让大家对抢劫罪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必须综合考察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程度。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对抢劫罪的认定亦是如此。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但其强制手段并不严重,索取行为比较有节制,抢得财物又微不足道,就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1、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具体来说,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三层含义:(1)行为人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是出于行为人的直接故意。

(3)行为人企图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实现非法占有他的财物之目的。

如果财物本来就应属于行为人所有但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者行为人误认为财物应归自己所有,而对财物的占有人或所有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主观上本无非法强占他的财物的目的,而只是在被害人打伤或杀害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一般也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

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强占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只是实现其非法强占公私财物目的的手段。

因此,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只是抢劫罪的次要客体。

这是决定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而非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关键。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其中,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

这种公私财物一般仅限于动产,而且是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侵犯对象。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用暴力方法将不动产强行分割并抢走,则被分割并抢走的不运产部分就改了其性质而成为动产,因而也能构成抢劫罪。

就公私财物的性质而言,本罪侵犯的财物既可以是被害人合法所有、占有或保管的财物,也可以是他人非法取得或非法持有的财物。

因此,实践中常见的抢赌资、黑吃黑的行为,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强制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夺走其财物。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夺取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如果犯罪分子在抢夺财物过程中,因用力过猛等原因无意中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不视为使用暴力,情节较轻的,仍应以抢夺罪论处,伤害后果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于考虑,如果造成重伤,且犯罪分子有过失,则可按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当场夺走财物。

这种胁迫是以暴力为内容并以暴力为后盾的,一旦胁迫不成,便会付诸暴为。

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抗拒能力的状态,而当场掠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财物的办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利用催眠术催眠等。

三、抢劫罪的认定(一)抢劫罪的成立是否以抢劫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150条没有规定构成抢劫罪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因此,只要抢劫行为危及人身安全,不论财物多少,一律应以抢劫罪论处。

我们认为,认定抢劫罪时是否应当考虑财物数额,关键不在于法条上是否明文规定数额,而在于如何从本质上把握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如果综合全案情况,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即使被侵犯的财产的数额不大,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反之,如果抢劫行为的暴力胁迫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对人身危害不大,被侵犯的财产数额较小,综合全案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二)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于划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近年来主要有4种不同观点:1、认为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2、认为抢劫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应以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3、认为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确定不同的标准。

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不能成立结合犯的情况下,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造成人身伤亡成立结合犯,则不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4、认为<<刑法>>第150条分两款规定抢劫罪,第1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2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

不论是否得到财物,只要符合该款规定的情节或结果,一律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学理论,“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基本标志,而确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则是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我国"犯罪是否得逞"第150条第1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犯。

在该款抢劫罪中,非法强占公私财物这一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就是为抢劫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以及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基本标志。

不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只要是已经非法强占了公私财物,即构成该款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非法强占公私财物的,不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均构成该款抢劫罪的未遂。

<<刑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包括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这种加重情节和结果加重犯。

这种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是否具备,既是该款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是否成立的标志,也是该款抢劫罪加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问题,因此,该款抢劫罪只有加重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根据这一认识,不论行为人是否非法强行占有了公私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或结果,都应认定为齐备了加重构成要件的抢劫罪,而不存在犯罪未遂。

(三)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犯罪分子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时,往往会同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对这些案件应如何定罪,涉及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问题。

对此应分4种情况分别处理:1、为了事后图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图财杀人。

在图财杀人的情况下,杀人行为是在图财动机支配下实施的,对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图财杀人与抢劫中的杀人主要区别在于(1)抢劫杀人是在杀人当场取财,而图财的故意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某个时间取得财物;(2)抢劫杀人一般只能侵犯可图谋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既可图谋动产,又可图谋不动产。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报复等原因而又起意杀死被害人的,因杀人已不再是抢劫手段,属于以新的犯意支配而实施的另一犯罪,因而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而故意杀人,杀人之后起意非法占有死者生前财物的,因杀人与取财两者之间在犯罪故意上缺乏手段和目的关系,因而对取财行为应单独认定为盗窃罪,与先行的故意人罪实行并罚。

4、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而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因这种后果系抢劫手段直接引起,<<刑法>>第150条第2款已对此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因而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对于使用直接故意杀人的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当场取财的行为,我们主张定为抢劫罪。

因为:第一,<<刑法>>第150条规定抢劫的暴力手段中并没有排除杀人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杀人也是抢劫罪中最常见的、最高形式的暴力。

将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在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之外没有法律根据,而且出脱离了社会实际。

第二,抢劫、杀人两罪孰重,不能凭感觉一概而论。

<<刑法>>第132条和第150条对两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最低刑均为3年有期徒刑,幅度完全一样,但第150条第2款规定,对严重的抢劫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比较两罪法定刑,很难说杀人罪重于抢劫罪。

第三,这类案件中,杀人是作为抢劫的暴力手段实施的,它已成为抢劫罪构成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

如果将其单独提出来另行定罪,那么所谓的抢劫罪就会因缺少暴力手段而难以成立。

如果既将杀人行为另行定罪,又将之当作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那么,一个行为同时受到两次法律评价,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也不科学。

因此,主张对这种行为按数罪并罚显然不恰当。

第四,此种案件中杀人已属于抢劫一个构成要件行为,因而两者也不可能成立牵连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总之由于抢劫的手段包含了故意杀人行为,只有对案件认定为抢劫罪才能对行为做出完整评价;又由于<<刑法>>第150条第2款对抢劫致人死亡的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因而,对这种行为定抢劫罪一罪,也不会出现轻纵罪犯的问题。

(四)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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