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论_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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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

收稿日期:2005-12-23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研究项目(04S J D 820001)

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论

周国强

(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212013)

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推行,是刑罚人道主义思潮推动的结果。社区矫正蕴涵着丰富的人道价值: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宽容精神;闪耀着人性关爱的光芒;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终极目标。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实践中,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可以通过罪犯权利保护、罪犯处遇以及生活扶助三个平台得以实现。关键词:社区矫正;人道主义;价值

中图分类号:D 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6)02-0130-03

作者简介:周国强(1966-),男,江苏常州人,江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从事刑法学研究。

21世纪伊始,我国在认真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经

验的基础上,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六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世界性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人道主义思潮推动的结果,刑罚人道主义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养分。而社区矫正制度本身也蕴涵着丰富的人道价值,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又把刑罚人道主义推进到一个更高的境界。

一、刑罚人道主义:社区矫正演进的思想渊源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思想,最早起源于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认识和尊重。产生于18世纪的刑事古典学派针对封建主义制度下罪刑擅断、滥施酷刑、监狱黑暗等种种反人道现象,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和刑罚人道三大原则,从而极大地推进了罪犯处遇的人道化进程。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古典学派没有能够提出系统而有效的矫正理论。“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中,只有惩罚的概念而没有矫正的概念。[1](P 100)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汹涌的犯罪浪潮宣告了刑事古典学派刑罚理论的破产。于是,以有效抗制犯罪、防卫社会为己任的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刑事实证学派基于对自由意志的否定,将刑法学关注的中心由抽象的行为转向具体的行为人,使人格成为刑法学中的一个基石概念,这就为矫正思想进入

刑法找到了一个理论支撑点。[2](P 21)

但总体而言,近代学派的刑罚观更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罪犯的矫正完全是从属于社会防卫目的的,由于这种犯罪对策“过高地评价打击犯罪的社会利益,从而导致个人权利被不人道地贬值”。[2](P 2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战争期间被忽视的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和对个人的尊重,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意大利学者格拉马蒂卡的大力倡导,社会防卫运动应运而生。格拉马蒂卡认为,社会防卫的本质目的在于“改善那些反社会的人”,使之回归社会。国家承担着使个人得到改善,使反社会的人重新社会化的义务。[3](P 312)格拉马蒂卡的观点尽管有些过激,但是他反对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强调改善个人、保障人权的思想,洋溢着高尚的人道主义情怀。继格拉马蒂卡之后,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执掌社会防卫运动的大旗。安塞尔修正了格拉马蒂卡的过激观点,自立一派,称为新社会防卫论。安塞尔是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倡导者,他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认为对各种不正常的人或罪犯,首先应考虑的是教育而不是刑罚;他承认犯罪者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义务,认为能够把犯罪者教育改造成为新人复归社会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义。[3](P 331)安塞尔从

DOI :10.16273/j .cn ki .53-1134/d .2006.02.034

社会防卫运动注重批判、关注社会并与人文科学紧密联系的基础出发,认为现实生活中的监狱与人们对监狱的期望相去甚远。监狱已经从与犯罪作斗争的工具蜕变成为重新犯罪的学校。鉴于监狱的种种弊端,安塞尔提出监禁刑“只能是在任何其他方式和方法都行不通以后采取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最后手段”。尽管目前还不能用一项法律条文来废除监狱刑,但安塞尔认为目前可用以下方法替代监狱刑:(1)以“开放监狱”、“周末监禁”等方式来对传统的监禁制度进行改革,罪犯释放前应予假释一段时间;(2)扩大缓刑的适用;(3)推广原苏联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制”和英国的“公益劳动制”:(4)适当地用罚金刑替代短期监狱刑,可用“日数罚金制”等方法对罚金刑进行改造。[3](P324-325)

可见,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史,实质上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史。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养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又把刑罚人道主义推进到更高的层次和境界。

二、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解读

人道,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之一。人道的基本要求是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作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4](P76)社区矫正立足于人性的基本要求,以人性关爱为出发点,以罪犯人性的复归为归宿点,真正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真谛。对社区矫正人道价值的解读,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房龙认为,无论是人类思想史,还是刑罚史,都是为宽容而斗争的历史。[5]宽容是刑罚人道主义的重要标志,只有人道的宽容精神才能化解对于犯罪和犯罪人的仇恨心理。我国学者曲新久教授指出:“刑罚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人性等德行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刑罚人道主义表现出国家在规定和运用刑罚时对反在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

[6](P538-539)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人性关爱。这些正是宽容性的体现。

其次,社区矫正闪耀着人性关爱的光芒。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如罪犯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健全的家庭生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

再次,社区矫正以罪犯的复归社会为终极目标。我国学者指出,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8](P677)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①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利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他的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9](P73)②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监禁矫正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出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S y k e s指出监禁刑会给受刑人带来五大痛苦:自由之剥夺、物质与接受服务之剥夺、异性关系之剥夺、自主性之丧失和安全感之剥夺。[2](P88)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孤僻和颓废等“监狱化”人格现象。可以较好地矫正其反社会人格,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三、社区矫正的人道诉求

(一)权利保护

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公民权利,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来剥夺和限制他们的一定权利,以示惩戒。但罪犯作为“人”的资格和罪犯仍然是“人”的事实并不因罪犯服刑而丧失和消灭。正如国外学者所言:“在民主社会里,罪犯遭受的损失就是失去自由,所有其他权利,政治上的、经济上的、教育上的权利,都应象其他公民一样地保留。”[2](P79)尽管与社会上的人相比,在社区矫正的罪犯,其权利是不完整的,表现为罪犯的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虽然没有被剥夺,但是基于刑罚的性质和矫正的需要,这些权利必然被烙上刑罚的印痕。但是,在社区矫正的罪犯,其权利仍然自成体系,体现为三个层次:即生命的尊严、人性生活的尊严和个性尊严。

这三个层次可进一步具体化为生命权、人身及财产权、个人发展权、救济权等。[5]罪犯权益的存在与享有,意味着社区矫正机关有保障这些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平等地将罪犯当人看待。

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指出:“作为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不再是每个人对于事物所持的同情态度这样一种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对于犯罪现象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问题。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10](P11)因此,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使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真正落到实处。

(二)罪犯处遇

处遇,是矫正理论发展的产物。矫正理论认为,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人格存在一定缺陷或者说他们在社会化中的某些缺陷而犯罪,因此他们是社会中的“病人”,既是病人,当然需要t r e a t-m e n t。[11](P4-5)在社区矫正领域,罪犯处遇包括三种有机联系的措施:(1)公益劳动。中外罪犯矫正史告诉我们,劳动具有重要的人格矫正功能。因此,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参加一定时数的公益劳动或社区服务,使他们在劳动中矫正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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