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4.1.4)--第四部分习题作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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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一节
1.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首先,公司拥有独资法人人格,合伙不具备法人人格。第二,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合伙则不享有独立财产权。第三,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第四,理论上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而合伙则可能因为合伙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消失。第五,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美国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什么?
背景: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乃至违法的行为为其私利服务。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公司法发展出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主要内容: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 当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的法律形式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利弊?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法是一种历史趋势。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法国、日本、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都采取单行法规。仍有少数国家的公司法是被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的。如意大利公司法是包含在民法典中的;瑞士公司法被包括在契约法之中;瑞典公司法则仍包括在商法典中。
单行法规的优势在于单独规范,专业性强,但系统性较差。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中则体系性更强,但专业性稍有欠缺。
第二节
4. 如果决定在国内以公司形式进行直接投资,你愿意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为什么?
更倾向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予公开,只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给各股东审阅即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密切,在经营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决策中,股东作为个人的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
5. 如果你代表国内某公司去境外投资,在该公司征求你应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形式时,你应如何向公司分析其利弊?
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它的设立、经营及解散全部由公司法规定,不再另作特殊的规
定或说明。分公司是总公司或者母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或者仅仅是母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相比较而言,子公司更有利于分散风险,因为子公司独立经营,其债务不需要母公司承担,而总公司则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从管理控制上来说,分公司更有利,这一点体现在总公司可以直接控制分公司。
第三节
6. 中美两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有什么不同?为什么?
中美两国公司法中都有对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而中国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更多,其原因在于中国公司法秉承了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规定了较多的必要记载事项,而美国公司法则秉承英美公司法传统,在记载事项方面更为灵活。
7. 公司的基本权力在公司法中予以列举有什么利弊?
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基本权利的优点在于确定了公司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公司基本权利不受到限制。然而,规定公司基本权利也有其弊端,比如公司基本权利之外的权力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第四节
8. 公司的基本财务报表各自的作用是什么?
资产负债表又称财务状况表,它规定了公司在某一个时间点上(通常是每个财务年度末,比如12月31日或7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基本状况。损益表或称为利润表,或称为营业结果表,它表述的是公司某个时期(通常是某个年度)收益或亏损的主要组成部分。股东权益表综合了与损益表同一时期内股东权益的变化状况。现金流量表是指在与损益表相同的时期内关于公司现金平衡的详细变化的一个报表。
9. 股东权益共由哪几部分组成?
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0.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利弊?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是有利于成立公司,缺点是公司资本的落实缺乏足够的保障,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公司拥有充足的资本,有效的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的发生,但由于其对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严,限制了公司的成立。
11. 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你认为用什么办法可限制公司向外借债?
首先,可以通过增加出资的方式使公司资本充实,借债动力降低。其次是在公司章程中对借债条件做出限定,比如一定金额以上的公司债务需要经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
12. 根据你对股票分类原则的理解,你能否设计出一种新型的股票类别(或系列)?
可以,可以根据控制权、决策权的不同,以及转让条件,分红条件的不同设计出不同种类的股票。
13. 我国公司法与西方国家公司法在股息分配的规定上有什么异同点?
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公司能否分配股利,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综合起来,主要的限制有:(1)在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或者支付股利后会引起公司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配股利。即使一个公司的总资产超过了其负债部分,而当时公司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