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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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知-

海口市财政局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知-

海口市财政局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全省推
广应用的通知
正文:
---------------------------------------------------------------------------------------------------------------------------------------------------- 海口市财政局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江东新区管理局:
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为加快实施“互联网+采购”行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效率,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知下载附件附件1-交易系统操作流程下载附件附件2-如何参与培训下载附件附件3-电子化开评标场所设备配置要求下载附件——结束——。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引言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执行财政收支职责的一种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防止财政风险,我国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对我国财政票据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等。

1. 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指财政部门用于收集、堆积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书面凭证,包括国债、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优惠券等。

2.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分为长期票据和短期票据两种形式。

长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筹集财政资金和推动经济发展。

短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库券和优惠券,用于满足政府日常资金需求。

3.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预算和资金计划范围内,经过审批程序,发行财政票据。

同时,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票据发行和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正常发行和使用。

4.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将财政票据的管理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和财务审计的范围,确保财政票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是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

1.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清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发行计划,确保财政票据的合理供应。

同时,在财政票据市场上进行清分,剔除假票和过期票,保证财政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财政票据的使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严禁将财政票据用于其他用途。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琼财监处〔2021〕1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琼财监处〔2021〕1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琼财监处〔2021〕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琼财监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自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对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昌所”)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举报事项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现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一、检查结论(一)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未制定职业道德、业务监控等方面的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0〕21号)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五)业务执行(六)监控”的规定。

(二)举报事项存在的问题对同一项出资标的出具两份结论不一致的验资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收集的审验证据不充分。

海昌所2000年3月接受海南天池桃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园酒店”)的委托,根据该所出具的海昌评字(1999)第5001号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了海昌内验字(2000)第3011号验资报告,验资结论为“截止1999年4月26日,海南天池桃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壹佰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修改《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修改《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修改《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琼财采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修改《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洋浦政务服务中心:为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职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现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琼财采〔2018〕40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一、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货物,由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平台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平台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的行为。

”二、办法第十一条“对纳入网上商城范围的货物,采购人应优先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修改为“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应按照相关资产标准执行,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下,应选择网上商城报价最低的前3款商品;对于不涉及安装及售后服务的商品,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下,应最低价采购。

”三、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竞价供应商指具备网上商城资格,根据采购人的竞价要求,参与商品报价的供应商。

网上竞价供应商分为制造商和代理商两类。

制造商的业务权限包括代理商授权、商品信息录入等;代理商的业务权限包括在制造商授权范围内参与网上竞价活动等。

”,修改为“ 网上竞价供应商指具备网上商城资格,根据采购人的竞价要求,参与商品报价的供应商。

”四、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通过海南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简称GFMIS)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网上商城,采购人可以直接选择商品进行电子下单采购(电商直购)或采购人单次采购同类品目(二类)金额达到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网上竞价进行采购(网上竞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况调整网上竞价限额标准。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各处室、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

二、组织机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财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需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构成如下:组长:刘平治厅长副组长:方光荣副厅长、唐卓贤副厅长、王惠平副厅长、包洪文副厅长、吴一葵局长、苗爱国巡视员、陈再余副巡视员、彭运洪副巡视员组员:申琦、吴虹、周湘平、王雅林、李映红、甘飞、刘芬、许思茂、吴晓波、陈芬、周俊、杨传喜、陈华、姚志伟、吴光伟、桑进、何伟斌、苏才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加强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为扶持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而每年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第五条资金主要支持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政策性补贴、重点研发项目资助、新产品、高新技术创新奖励、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际国内市场拓展和服务外包等。

第六条资金扶持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申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能力;(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五)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六)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停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开票功能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停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开票功能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停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开票功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琼财库〔2023〕1180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停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开票功能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全面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提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开票功能2023年12月1日起,省本级停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开票功能,仅保留历史数据查询功能。

各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非税管理模块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由缴款人通过手机扫码、银行查码等方式缴费。

缴费成功后,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动加盖财政票据监制章,不需要再确认非税收入和勾稽开票。

二、全面清理未明信息款项,及时办理退付或确认非税收入各预算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全面清理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待补票管理”界面的未明信息款项。

按照有关规定期限及时确认非税收入并给缴款人开票,对于错缴等应退付的款项及时办理退付,不得滞留财政汇缴结算账户。

三、定期上缴实有资金账户利息收入除有明确规定用途外,各预算单位应定期通过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方式,上缴实有资金账户利息收入。

收费项目:3006004-其他利息收入;收入分类:103070599-其他利息收入。

四、及时完成业务系统和开票系统接口切换工作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调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开票的预算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全面切换成调用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非税管理模块开票,避免因系统接口切换不及时导致无法收缴非税收入。

各预算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督促下属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系统切换、未明信息款项清理和利息上缴等工作。

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为了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第一条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琼财票〔2018〕17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单位利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对财政电子票据的任何篡改都能够被发现,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第六条财政电子票据须符合财政部门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监制签章、存储、查验、核销、入账和归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1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以下简称“琼府办18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琼府办1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遵守中央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决执行好财政奖补政策不得与税收直接挂钩或间接挂钩的要求,树牢正确的政绩观,不以短期利益影响长远发展,既要重视速度规模,更要重视发展质量,把海南自贸港建设成为全国制度创新的高地。

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高重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今后制定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园区政策,涉及财政支持方式的条款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的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可以征求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要进一步梳理排查已经出台的各类产业扶持政策和园区政策等,对不符合琼府办18号文件要求的政策,由发文主体牵头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修订。

四、各市县及园区要加强对注册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认定。

各市县及园区要结合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财务和资产等情况加强对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以我省印发的公告为准,对认定不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五、各市县及园区要梳理和排查已经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对不符合琼府办18号文件要求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协议执行;2021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签订的补充协议给予扶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琼府办[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2]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八月一日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了尽快在我省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改革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建立一套程序科学规范,监管严密有力,运作简捷高效,实行网络运行的收入集中缴纳和支出集中拨付的国库集中收付系统。

(一)严格遵循财政部的要求。

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划、基本原则和技术标准建设,使用财政部统一的网络系统平台。

(二)确保操作规范协调。

合理界定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收付系统中的管理职能,建立合理规范的操作程序,使财政资金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有利于管理监督。

系统反映财政收支活动的全貌,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强化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项目管理权不变的前提下,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便利及时。

(五)分阶段稳步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05•【字号】琼财综[2003]1420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琼财综[2003]1420号2003年12月5日)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代收费的票据使用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内部职工代收的房租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报刊杂志费、卫生费、集资建房费等代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转账(电汇),一律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费专用发票》,不得继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自管房、铺面出租(外租)等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如大学、中小学、幼儿园、非强制性培训班等)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收费时使用的票据,以及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使用的相应发票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和监管,省财政部门不再印制上述收费票据。

原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和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医疗机构电脑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逾期一律作废。

各级政府与社会力量合资(含利用无形资产)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收费,继续使用《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

三、税务发票领购程序为:(一)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直接凭《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买手册》等相关资料,到同级地税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

2024年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二篇)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二)一、总则财政票据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兑现、结算和销毁等环节,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打击票据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财政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1. 发行机构财政票据的发行应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授权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发行。

2. 发行程序(1)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授权和要求,经过合法程序确定财政票据的发行计划,并及时向国家财政部门报备。

(2)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发行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发行额度和授权范围。

(3)地方财政部门在获得国家财政部门的授权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财政票据的发行进行准备工作,确保发行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进行。

三、财政票据的兑现和结算1. 兑现条件(1)票面金额在有效期内;(2)持票人提供有效的财政票据;(3)持票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兑现凭证(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兑现地点和兑现时间符合规定。

2. 兑现程序(1)兑现地点应当设在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金融机构,保证兑现的安全、快捷和便利。

(2)兑现申请应当由持票人提交,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兑现手续。

(3)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兑现和结算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兑现过程的合规和安全。

四、财政票据的销毁和注销1. 销毁程序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到期和作废的财政票据进行销毁。

销毁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财政票据的完全销毁和信息的安全。

2. 注销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兑现的财政票据进行注销,确保票据的有效状态和数据的准确性。

五、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国家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财政票据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兑现、结算和销毁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琼财票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加快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20年6月19日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琼财票〔2018〕17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5.07•【字号】琼财票[2003]446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票[2003]446号)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43号)精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改革后,全省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这项改革切实加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了票款分离,对于遏制“三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有个别单位仍在继续使用原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现已废止使用的财政票据,严重违反了琼府办[2002]43号文件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票[2002]159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除保留《海南省罚没财物收据》、《海南省暂扣财物收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票据》、《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专用电脑收费票据等9种票据外,其他财政票据全部作废,一律统一使用《缴款书》。

二、凡直接到省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的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历年在财政部门领购的现已废止的旧财政票据(含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种专用票据)进行清理,分年度填写《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来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于今年7月30日前将历年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的废止票据、《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未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旧本和新本)送省财政票据建帐监管中心审核并办理回收核销手续。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琼财票〔2019〕832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社保局,省直各医院: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保障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2019年7月22日,财政部、卫健委、医保局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下简称财综29号文),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中票据种类、式样、规格及医疗收费票据填列,明确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时间、措施以及电子票据入账的程序。

为尽快落实国家部委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时间要求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为确保改革工作按时推进,各单位要按照我厅制定的稳步推进全省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方案,细化分阶段工作任务,为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推广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关于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按照财综29号文的要求,结合海南特点,我厅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医疗电子收费票据式样,包括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电子票据式样(附件1)、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电子票据式样(附件2)、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机打票据式样(附件4)、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机打票据式样(附件5)、医疗门诊收费自助机打票据式样(附件6)和医疗住院收费自助机打票据式样(附件7),各票据式样编码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lt;正&gt;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2012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
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4-26,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J],
2.财政部颁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J],
3.财政部颁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J],
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J],
5.财政部就修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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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省财政厅于2020年6月印发了《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琼财票规〔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些
《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效力。

单位利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核算的,应当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并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办法》对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要素和管理流程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什么是财政电子票据
答: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四、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有哪些
答:目前我省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包括: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省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五、财政电子票据的优点有哪些
答:减少纸质票据使用和保管环节,大大降低票据管理成本;解决了电子缴费、自助缴费方式下,缴款人取票困难的问题,提升便民服务和降低社会成本;每一笔收款业务对应一张电子票据,解决了纸质票据对账难、易出错的问题,有利于加强财务规范和内部监管;电子票据采用签名防伪机制,具有唯一性、防篡改、防抵赖等特性,彻底避免假票;电子票据自动核销,解决了纸质票据核销难的问题。

六、财政电子票据推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17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
综〔2017〕32号)文件,为我国财政电子票据发展定下基调。

文件介绍了电子票据的发展背景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试点先行、不断完善);具体说明了财政电子票据的主要法规依据及电子票据的定义。

七、财政电子票据是什么样子的
答:
八、财政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遵循怎么样的编码规则
答:财政电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4部分组成。

例:2019年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据代码为:46010119。

九、财政电子票据需要盖章吗
答:不需要,财政电子票据借助安全支撑体系,实现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管理等,所有的数字证书都在财政部门统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要求。

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完成即完成财政电子签章和单位电子签章。

十、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答:不需要,财政电子票据是开票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它的使用效力和法律效力跟财政纸质票据一致。

如需将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对接的单位,需向财政厅申请接入,系统改造费用单位自行承担。

十一、如何打印财政电子票据
答:一是缴款人完成缴款后,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推送到缴款人手机,缴款人根据短信信息在财政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下载打印即可。

二是通过微信小程序(票夹)归集自行下载打印。

十二、财政电子票据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答:可以,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等均可实现电子化管理。

单位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消费者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

十三、持财政电子票据可否享受售后服务
答:可以,财政电子票据与财政纸质票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缴款凭证和维权的法律依据。

十四、财政电子票据如何查验真伪
答:缴款人可登录海南省财政公共服务平台:略,录入相关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和下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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