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与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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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监理要点(细则)之六
降水与排水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地下水控制的方法有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型式,单独或组合使用,当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并对周围建构筑物在降水过程中加以监控。
一、一般规定:
1、对不同的土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下表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正常,否则应报废另设新的井管。
在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
中的水位。
3、当因降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截水
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4、当基坑坑底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
要时可采取水平封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5、在选择降水方法上,是按颗粒度成份确定的,大体上中粗砂以上粒径的
土用水下开挖或堵截法,中砂和细砂颗粒粒度的土作井点法和管井法,
淤泥或粘土用真空法和电渗法。
二、施工质量控制
(一)集水明排
1、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拟建建筑物基础边净距0.4m以外,排水沟边缘
离开边坡坡脚不应小于0.3m;基坑四角或每隔30-40m应设一个集水井。
2、排水沟底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 m,集水井沟底深0.5 m以上.
3、当基坑侧壁出现分层渗水时,可按不同高程设导水管、导水沟等构造明
排系统;当基坑侧壁渗水量较大或不能分层明排时,宜采用导水降水方
法,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措施防止地表水冲刷侧壁。
4、集水明沟单独使用时,降水深度不宜大于5 m。
(二)降水
1、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采用封闭式布置,井距应大于15倍井管直径,地下
水补给方向应适当加密;当基坑面积大,开挖较深时,也可在基坑内设置降水井。
2、降水井深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基坑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 m。
3、过滤器长度:真空井点和喷射井点不宜小于含水层厚度的1/3;管井宜与
验水层一致。
4、真空井点的设置可采用射水法、钻孔法和冲孔法成孔,井孔直径不宜大
于300㎜,孔深宜比滤管底深0.5-1.0 m。
在井管与孔壁间及时用洁净中
粗砂填灌密实均匀。
投滤料应大于计算值的85%,在地下以下1 m范围
内应用粘土封孔。
5、井点应进行试抽水,当确认无漏水,漏气等异常现象后,应保证连续不
断抽水;抽水过程中定时观测水量、水位、真空度,并应使真空度保持
在55Kpa以上。
6、喷射井点、井孔直径不宜大于600㎜,孔深应比滤管底深1 m以上。
井
孔施工与井管设置同上真空井点施工;水泵起动不宜大于0.3Kpa,正常工
作水压宜0.25Mpa.
7、管井井管直径、外径不宜小于200㎜,井管内径宜大于水泵外径50㎜;
沉砂管长度不宜小于3 m;钢制、铸铁制和钢筋骨架过滤器的孔隙率分
别不宜小于30%、23%和50%。
井外滤料宜选磨圆度较好的硬质岩石,
粒径10-20㎜,不均匀系数小于2。
8、管井成孔宜用干孔或清水钻进,若用泥浆管井,井管下沉后必须充分洗
井,保持滤网畅通,降水过程中,应定期取样测试含砂量,保证不大于
0.5‰。
(三)截水
1、截水帷幕的厚度应满足基坑防渗要求,渗透系数宜小于1×10-6㎝/S
2、截水帷幕的施工质量满足《建筑地基处理规范》JGJ79-91的有关规定。
3、当地下含水渗透性较强,厚度较大时,可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坑内井
点降水相结合等方案。
(四)回灌
1、回灌可采用井点、砂井、砂沟等;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
2、回灌井的间距应根据降水井的间距和被保护物的平面位置确定。
回灌井
与降水井应协调控制,回灌水宜用清水。
3、回灌井宜进入稳定水平下1 m,且位于渗透性较好土层中,过滤器长度应
大于降水井过滤器长度。
4、回灌砂井的灌砂量应取孔体积的95%,填料宜用含泥量不大于3%、不均
匀系数在3-5之间的纯净中粗砂。
5、回灌水量可通过水位观测孔中水位变化进行控制和调节,不宜超过原水
位标高。
三、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