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基本概念规范继续护理学教育_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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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李金锁.“以问题为基础”教学的过程和方法.医学教育,1990,84(6):3.
2 周水生,余启枝,高 卉,等.“案例—学导式”教学法的初步探讨.
医学教育,1994,132(6):31.
3 闫德新.调动积极性,培养创造能力.成人教育,1995,115(2):58.4 孙正川.论创造性教学的基本技法.医学教育,1992,107(5):23.5 于爱莲.医学微生物教学中应用启发式的体会.医学教育,1990,
89(11):43.
(本文编辑 谢 贞)
作者单位:100041 北京市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1997-12-25收稿 1998-03-20修回
澄清基本概念 规范继续护理学教育
沈 宁
摘要 以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为依据,论述了护理继续教育中比较混淆的概念。主要为继续教育的定义、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区别、继续教育的对象以及继续教育学分的概念。以达到规范继续护理学教育的目的。关键词 护理教育 继续教育 基本概念
Key words Nursing education CNE Basic co ncepts
80年代以来,中国恢复了高等护理教育。特别是继续教育思想的引入,使中国的护理继续教育呈
现了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为了规范护理继续教育和保证护士注册制度的顺利执行,卫生部已根据国务院及人事部的精神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了继续教育的定义、对象、任务及管理方法。但是就目前所见到的许多有关护士继续教育的文章,似乎仍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有关的基本概念,以利于护理继续教育正规健康地发展。1 关于继续教育定义1.1 国家对继续教育的定义
世界各国都将继续教育定位在“大学毕业后”进行的在职教育。1987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其中提到继续教育“是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常地进行扩展知识、提高技能的教育。”[1]
1.2 “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定义卫生部于1991年7月1日发布了《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其中提到:“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为主的一种
终身性医学教育”。[2]1996年又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知识和新方法。使之成为以四新教育为
主的一种医学教育。
[4]
对于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定义,卫生部在“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中指出:“继续护理学教育是继毕业后规范化专业培训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护理教育”。
由此可见,继续教育是指完成正规专业学校学习并经过毕业后规范培训之后的教育。一般是指大学毕业经过毕业后的教育之后实施的以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的在职教育。2 关于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成人教育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更新而发展起来的,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生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特别是在中国,由于高等教育规模、容量和办学能力的限制,使相当一部分人无法在就业前完成高等教育。因此,成人教育与基础教育(主要为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主要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指高中毕业后直接进入的大学专科、本科教育)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教育结构体系。
成人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包括岗前培训、在职教
育、学历教育等。其主要任务是:
[1](1)对已走上工作岗位仍需转换岗位的提供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2)对已走上岗位但未完成初、中等教育的人员(即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进行以补足中等教育为目
的的基础教育。
(3)对已在职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
(4)适应社会发展以更新知识为目的的对大学毕业后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5)为提高国民素质,建设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目的的对成人进行的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成人教育泛指一切对成年人思想品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教育,其中包括了继续教育。目前护理学文章中提到的继续教育特别是岗前培训和成人学历教育,实质上多为成人教育而不是特定意义的继续教育。
3 继续教育的对象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科委等单位联合下发的(87)教高三字020号文件规定: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中、青年骨干。[3]卫生部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限定为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4]
1996年,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始讨论护理学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只有单一中专层次护理教育的实际情况,改变了“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的条件,限定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专业培训,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技术人员。”这一规定比较符合我国护理队伍的实际情况,从而扩大了参加继续教育的护理人员队伍。这对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水平无疑是十分有益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大学本(专)科毕业未转正之前和中专未晋升护师职称之前的人员不属于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
4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
学分是一个已经被国际教育界所熟悉的名词,其含义是“高等学校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5]一般以每学期中每周上课一小时为一学分。关于实践课与理论课的学分计算方法各国不一,多为2~4个实践学时/周折为一个学分。在继续教育中,学分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含义并未根本改变。
卫生部具体规范了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按学习活动的性质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其中Ⅰ类学分指的是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即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向卫生部备案、批准的项目以及批准或授权的单位组织才能认可。Ⅰ类学分是每3小时授予1学分。Ⅱ类学分是指自学或其它形式(进修、发表论文、获奖、出版著作、出版教材、临床病理讨论会、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主讲等)的继续教育活动。[4]由于继续护理学教育学科组已于1997年10月23日正式成立并且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上述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护理学的继续教育。
由此可见,学分只能用于统计同学习有关的活动,而不能用于服务态度、思想作风甚至工作量(是否上夜班等)相关的考核活动中。目前有些单位利用学分管理方法把思想素质、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挂钩,作为一种综合考核的量化指标的方法,其出发点和基本思路都是好的,但叫做“学分制”不妥,也不够严谨和规范,容易引起其它专业的误解,改为量化考核方法更为确切。
关于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卫生部已有比较明确的办法可作指导,此处不赘述。
以上是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几个基本概念,希望借此与广大护理教育和护理管理人员共同学习,使我国护理专业的继续教育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国发[1987]59号.
2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文件资料汇编.长春出版社.1997.67-72.
3 国家教委等六单位.关于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87]教高工字020号.
4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卫科教发.[1996]24号.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新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308.
(本文编辑 谢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