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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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标 签】二手车流通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商建字﹝2005﹞98号

【发文日期】2005-12-03

【实施时间】2005-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为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确保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二手车流通工作情况,经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划意见,于1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具备相应的交易场地、设施和注册资金以及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为用户提供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及缴纳各类税费手续的条件,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凡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活动的应由所

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注册登记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手续。

四、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向当地省辖市商务主管

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试行备案制度。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填报《河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在河南二手车网:下载),2个月内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有关资料报省商务厅。经备案后方可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办理发票购领薄,领购《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各类经营主体都应按以上程序进行备案。

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交易量、交易金额等信息,按季度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八、二手车交易实行合同监督管理备案制度。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二手车流通实际情况,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凡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签订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的填写需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合同一式五份,并经过当地负责二手车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盖章,连同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一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各地负责二手车市场管理的工商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各省辖市税务部门应严格《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领用手续,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领用、保管、使用、销毁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开具,统一启用由河南省国税局、河南省旧机动车流通协会共同开发的网络版软件,软件由省国税局及省旧机动车流通协会免费提供。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经纪机构、拍卖的企业全部纳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计算机网络版软件管理。

十、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国税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86号)文件规定,同时,依据《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及工商部门备案的《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杜绝走私车、盗抢车、拼装车交易。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类交易服务费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过户凭证。

十一、充分发挥河南省旧机动车流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略)

2、《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略)

3、《河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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