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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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银行董事会议事和决议(制度或办法)

银行董事会议事和决议(制度或办法)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 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二、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 解释有关情况。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六、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四)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保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 事应当回避。
五、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对该 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本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十五、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十六、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行长或决议执行人负责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 员落
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由董事长或行长或有关执行人员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协助组织、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二)审核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并向监事会报告,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名单、信息,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四)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五)制定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六)年度结束后,就本年度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体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报董事会;(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人民银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61号 2005年9月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 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履职方式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 其中: 执行董事4人, 股权董事7人, 独立董事2人。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制订资本补充计划, 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六)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七)拟定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授信、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九)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十)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十二)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四)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十五)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六)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八)负责制订《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二十)按股东大会的授权, 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二十二)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检查并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十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四)制订本行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二十五)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具有8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3(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八)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九)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守忠实义务,勤勉尽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上市地有关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银行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银行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银行独立董事除了需要满足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外,还有一些额外的要求。

以下是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概述:基本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性要求: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也不是股份公司前10大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单位任职,也不在股份公司前5大股东中的法人单位任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董监高职务。

专业资格要求: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培训要求: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其他要求:不得在超过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形;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等。

以上条件确保了银行独立董事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银行和公众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批准1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 章总则第1 条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2 条本行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本行战略发展规划、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3 条委员会至少应由3 名董事组成,设主席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可设副主席1 名,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1)主持委员会会议,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2)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四)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六)签发会议决议;(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委员的主要职责为:(1)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2)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3)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4)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要求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要求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要求
1. 知情权和审慎义务,独立董事需要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他们需要审慎地评估公司的决策和风险,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持高度的关注。

2. 独立性和诚实守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公司内部或外部利益集团的影响。

他们需要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以公司利益为优先考虑。

3. 参与公司决策,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战略规划、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他们需要就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和客观的看法。

4. 监督和问责,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他们有责任对公司高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问责,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5. 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督,独立董事需要关注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情况,确保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
类风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要求包括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保持独立性和诚信、积极参与决策、监督问责和关注风险合规。


们的职责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如何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如何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3.3来源 :联合证券开发 的大智 慧网上行 情 交易系统 ( 整理 ,截 至 经
20 0 9年 1 1月 )
从 表 中 可 以得 知 , 目前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已 经 成 为 我 国股 份 制 银
2 O世纪 8 O年代末 ,英 国一些知名公 司的倒闭引起 的英 国政府
“ 门事 件 ” 以后 ,许 多 著 名 公 司 的董 事 卷 入 行 贿 丑 闻 ,公 众 对 公 水
交通银行 工商银行
建 设银 行 中 国银 行
6 4
6 4
3.0 7 5 2 3 3 5
3 .9 5 2 2 .3 3 5
1 .5 8 7 3 .3 8 3
的 高 度关 注 ,公 司 的 股 东 们 普 遍 认 为 是 公 司 的 董 事 们 没 有 尽 到 应
行改革 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 分。然 而从 目前独立 董事 制度在其 他行
业 的发 展 现 状 看 ,独 立 董 事 并 没 有 人 们 期 望 的那 样 “ 立 ” “ 独 懂
尽的监管责任 ,对 公司缺 乏 了解。这 大大影 响 了大众对 公 司董事 会的信任 ,纷纷要求改革 现行 的公 司治理 结构 。然而 英国不 愿意
3 .7 9 9 5 .3 4 8
司管理层 的不信 任感加剧 ,纷纷要 求改革 公司 治理结 构。17 9 6年 美国证监 会批准了一条新 的法 例 ,要求 国内每家 上市公 司在 不迟 于 17 9 8年 6月 3 0日以前 设立并维持一个专 门的独立董事组成 的审
计委员会。
中信银行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 于 2 0世 纪 3 O年 代 , 14 9 0年 美 国 颁 布

股份制商业银行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61号2005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我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一、本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行董事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董事需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行长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四)审定本行本届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五)审定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六)审议批准本行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授权授信、内部审计、员工奖惩等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七)审议批准行长提议的投资方案;(八)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九)批准本行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十)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和由行长提名的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列人员的报酬、奖惩事项及支付方式;(十一)提出本行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十二)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增发配售新股、配送新股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十三)批准本行股份总数5%以下的股权转让;审议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权转让,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十四)提出对董事的评价意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十五)提出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xxxx银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决策应通过董事决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季度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季度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召开时间。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主持,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行长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公正、合理的安排会议议题和议程,并以书面形式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具体时间;(二)会议地点;(三)会议期限;(四)会议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董事会就下列事项行使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4、制定本行的年度和较长时期的经营方向和发展目标规划;5、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6、制定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送监事会;7、制定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8、制定发行本行金融债券的方案;9、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规定,披露有关本行信息;10、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方案;11、决定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12、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3、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决定上列人员的报酬;14、决定对行长、副行长的奖惩;15、对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进行考核评价,评价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对第一部分法人治理上述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责任追究;16、对董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17、对监事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等规定的董事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向监事会报告;18、批准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19、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引言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决策提供中立、公正的意见与建议,是保障公司合法性、合规性的重要力量之一。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更好地推进公司治理建设,自2017年起设立独立董事,并完善了独立董事的选举、任职、考核、报酬等制度,对于推进公司治理、服务股东、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对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探讨,旨在为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独立董事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组织中受聘全权代表社会公众参与公司治理的专业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向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决策行为,为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保护。

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对公司决策具有参与、建议、审议的权力。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决策提出建议;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审议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业务布局、战略规划等方案;参与公司治理的决策和行动,以及为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保护等。

二、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的选拔、任职、考核和报酬1. 独立董事的选拔: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的选举按照《公司法》和《券商、基金、保险投资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具体流程包括:由董事会提名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确定独立董事人选;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独立董事的任职:独立董事的任职在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离任后不得继任两年。

3. 独立董事的考核:中信银行对独立董事的考核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作为聘任、续聘和事后奖惩的依据;二是对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进行监督和考查。

对于认定为工作不到位,导致公司损失等情况的独立董事,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职位说明书

独立董事职位说明书

独立董事职位说明书一、岗位背景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秉承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为了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特设置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职责是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发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岗位职责1. 作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履行参议决策职责,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决策、财务预算、年报、季度报告等重大事项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2. 监督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股东权益相关方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 对公司财务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4. 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发展提供理性的决策支持。

5. 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和完善,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架构,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6. 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分享独立的见解和建议,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

7. 参与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的会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利和职责。

8. 对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任职要求1. 具有较高级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的见解和清晰的思维能力,愿意为公司治理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独立思考,公正客观地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负责任、诚实守信。

3.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能够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协调各方利益,推动公司治理工作的开展。

4. 具备熟悉公司法律法规和证券法规的知识,熟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和规定,具有从事公司治理工作的相关经验。

5. 具有出色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善于倾听他人意见和建议,有效沟通协调各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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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不应从事与本行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和罢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本行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本行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
(一)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 (其定义见本规则第五章);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的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

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五日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应在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下述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5.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1.重大关联交易;
2.利润分配方案;
3.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及存款人的事项;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6.提名、任免董事;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
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与本行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与联系,确保本行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应就过去一年的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二十条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或者独立董事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行对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和津贴。

支付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
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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