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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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章程、职责与权限第四章审计工作流程第五章部分审计活动外包第六章考核与问责第七章监管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商业银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管理,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估。

内部审计活动要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并不断提升内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价。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审计工作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自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政策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银行业金融最新机构内部审计指南

银行业金融最新机构内部审计指南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中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银监会通过《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会通过《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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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委出定 三 曼璧 : 审计指弓 奎党 掌在 搴 系统全面 詈± 至 决 在人 民银行 开展县 ( )支行 。 。。 … … I 行 作 ; 市 。

4 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 月 党委 书记刘 明康主持召开银监会 第4 次主席会议 , 究加强国有商业银 4 研 行公司治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内部审计 问题 ,以及进 一步鼓 励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工作思路 ,审议并原 则通过 《 国有股 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副局长 李东荣4 月5日透 露 , 期将 开办 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 引》和 《 近 银行业金 融机 构 银行间的人 民币与外 币掉期交 易业务。
维普资讯
金:


易所 C 央行 ◆银 监 会 联 手 打 击 代 办 M 李东荣是在 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与芝加哥商业交 做 上 述( E)国 际 货 币产 品 交 易 合作 协 议 文本 互 换 仪 式 上 表 述 的 。李 东 荣 说 ,外 汇 局 一 直 积 极 推 动 外 汇 市 场 金 融 产 品 和 信用卡非法中介行 为
《 知 明确要求 ,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 ,强化 通 对特 约商户的风险控制 ,防范特约商户非法套现等 风险。
《 知》强 调 , 国 银 联 应 当积 极 协 助 成 员机 构 和 相 关单 通 中
银 联 卡 法 国 ◆日本 AT M受 理
业务开通
4月 3日 ,中 国 银 联 正 式 开 通 银 联 卡 法 国商 户及 AT 受 M 理 业 务 ,4月 7日开 通 了银 联 卡 在 日本 的 AT 受理 业 务 。 M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并 研 究 与 国外 期 货交 易所 合 作 ,择 机推 出 为 规 范 信 用 卡 发 卡 和 受 理 行 为 ,保 障 银 行 资金 安 全 ,促 标准化的外汇衍生产品 。外汇交易 中心与芝加哥商业 交易所 进 信 用 卡 业 务 健 康 发 展 ,建 立 良好 的 经 济 金 融 秩 序 ,中 国 人 之间的衍生品交 易合作 ,有利于境 内金 融机 构合理配置外汇 民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近 日联 合 发布 关 于 防 资源 ,规避汇率风险 ,拓宽外汇资金使 用渠道 ,并在一 定程 度上对调节国际收支起到积极作 用。 ( 华社) 口 新 范信 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 通 知 要 求 , 用 卡 发 卡 机 构 应 严 格 审 核 申请 人 的 申请 信 资料 , 强 风险 控 制 与 管 理 , 好 对持 卡 人 的 安 全 用 卡 教 育 。 加 做

银监会“指引”类文件清单

银监会“指引”类文件清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12 银监发[2006]63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13 银监发[2006]69号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14 银监发[2006]76号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15 银监发[2006]87号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16 银监发[2007]4号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银监会“指引”类文件清单
序 号
文号
名称
1 银监发[2004]51号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 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3 银监会令2004年第10号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4 银监发[2005]6号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5 银监发[2005]61号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34 银监发[2009]82号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35 银监发[2009]87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36 银监发[2009]97号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37 银监发[2009]104号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38 银监发[2009]106号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23 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4 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07年修订)
25 银监发[2008]5号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26
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
27 银监发[2008]83号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28 银监发[2008]84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发布时间:2011-01-21 作者:佚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发布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发布时间

英文回答:In accordance with banking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the internal audit guidance for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intended to regulate and guide internal audi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osition and role of internal audit in the internal control and risk management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afeguard their 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 and promote the normative and effective conduct of internal audit work. The issuance of the guidance is determined by the internal audit management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by the internal auditmittee of the institution, as required by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the system, and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guidance and the point of time at which the guidance is given. The timing of publication is usually determined after the issuance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guidance documents by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authority or association.根据银行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旨在规范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以强化内部审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第51号2006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按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对全行内 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根据全行主要风险分布以及各职能条 线的关注需求,开展以协助内控一、二 道防线提升自我评估能力为目的的增值 咨询服务
协助业务部门和管理层开展反舞弊欺 诈活动
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职能、记录、资 产和人员
独立、及时地向稽核委员会进行报告
内部稽核在行政上向行长报告,行政性报告关系主 要包括:稽核计划和预算在报稽核委员会批准之前 应与总行行长进行充分沟通,总行行长负责稽核人 员的配备、稽核部门的行政管理,并能够随时、直 接听取总稽核关于稽核结果的报告和沟通,集团总 稽核和稽核部门能够获得有关经营管理、决策规划 和新业务等方面的信息。
9
稽核工作报告路线
董事会 稽核委员会 总行总稽核
总 行
总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
境内外稽核部
驻在机构管理层
分 行
内部稽核在职能上向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报告。职能 性报告关系主要包括:董事会对稽核章程的批准和 集团总稽核的任免拥有最终权力;稽核委员会对年 度稽核工作计划及重大调整、稽核财务预算的批准 拥有最终权力,并负责提名集团总稽核的任免并考 核其绩效,接收稽核工作结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报 告,接收稽核关于管理层可能接受了不恰当的剩余 风险水平的报告,协调稽核职能可能面对的工作范 围和资源上的限制。
1
内部稽核在内部控制中的角色和地位
战略发展委员会 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 人事和薪酬委员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稽核部
股东大会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部
监事会
监事会办公室
高级管理层 (集团执行委员会)
公司金融委员会
个人金融委员会 金融市场委员会 运营服务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 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 采购评审委员会 资产处置委员会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1•【文号】银监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鉴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内部审计指引2017 为促进商业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下⾯是yjbys⼩编为⼤家带来的商业银⾏内部审计指引,欢迎阅读。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促进商业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商业银⾏适⽤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内部独⽴、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稳健运⾏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内部审计⽬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建⽴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战略⽬标。

第五条商业银⾏内部审计⼯作应独⽴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员的专业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内部审计⼯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应建⽴独⽴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稳定的内部审计⼈员;提供充⾜的经费并列⼊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客观开展内部审计⼯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作的独⽴性和有效性进⾏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银监会“指引”类文件清单(4月更新)

银监会“指引”类文件清单(4月更新)
银监会"指引" 银监会"指引"类文件清单 序号 文号 1 银监发[2004]51号 2 银监发[2004]57号 3 银监会令2004年第10号 4 银监发[2005]6号 5 银监发[2005]61号 6 银监发[2005]63号 7 银监发[2005]72号 8 银监发[2006]9号 9 银监发[2006]22号 10 银监发[2006]37号 11 银监发[2006]51号 12 银监发[2006]63号 13 银监发[2006]69号 14 银监发[2006]76号 15 银监发[2006]87号 16 银监发[2007]4号 17 银监发[2007]8号 18 银监发[2007]9号 19 银监发[2007]10号 20 银监发[2007]42号 21 银监发[2007]54号 22 银监发[2007]68号 23 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 24 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 25 银监发[2008]5号 26 27 银监发[2008]83号 28 银监发[2008]84号 29 银监发[2009]11号 30 银监发[2009]12号 31 银监发[2009]19号 32 银监发[2009]35号 33 银监发[2009]71号 34 银监发[2009]82号 35 银监发[2009]87号 36 银监发[2009]97号 37 银监发[2009]104号 38 银监发[2009]106号 39 银监发[2009]109号 40 银监发[2009]116号 41 银监发[2010]14号 名称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07年修订)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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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第51号2006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


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
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权限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
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
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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