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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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2.6
2、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56.4
3、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
值)百度百科
4、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18.4
5、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8.3
6、保险合同的中止(指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经保
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内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P140
7、保险合同的复效(指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情况下,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P140
8、保险代位(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60
9、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65.4
10、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117.1
11、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28.1
12、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2.5
13、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
险赔偿用以补偿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P78
14、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P99
一、简述保险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68)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简述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厚大:讲商经P157)
三、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四、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31 亲密关系+劳动关系+同意)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厚大:讲商经P150)
保1、射幸合同
险2、最大诚信合同
合3、格式、附和合同
同4、双务、有偿合同
是5、非要式合同
6、诺成性合同
六、简述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95)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于哪些形式(106 无所不为)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八、被保险人死亡后,在哪些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42)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九、简述保险代位的条件(厚大:讲商经P164+教材P198)
1、仅限于财产保险
2、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引起,被保险人享有向第三者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经给付了保险金
十、简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厚大:讲商经P154;16条2、4、5款)
1、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故意不履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要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十一、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十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哪些条款无效(19)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十三、简述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教材P107)
1、对于人身保险,承认重复保险的效力,各保险人均应足额给付
2、对于财产保险
(1)投保人在重复保险后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投保人可以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比例=各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总和)
(3)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十四、简述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教材P140-141)
1、投保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
2、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复效申请进行审查后,双方协商达成复效协议
3、投保人依复效协议的约定,补交保险费
4、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及双方协议必须是在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提出并完成
十五、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特征(教材P131-132)
1、未改变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2、将发生合同主体的改变,第三人因转让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3、效力涉及原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转让方与受让方间的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