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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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实施细则(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泰和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6日

泰和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0〕8号)及《吉安市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操作细则》(吉市工改字〔2020〕11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三条“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应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第四条“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含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或同意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函件替代的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对主管的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及时报送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委,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六条“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项目基本条件具备、主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缺少容缺材料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可自愿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业务办理平台向事项审批部门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应申请事项的操作指南提交主审材料及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或委托人留存,一份由审批部门内部流转,一份由受理窗口登记备查。

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项目预计开工时间等(见附件2)。

(二)容缺受理。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时限予以受理。受理后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补正主审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出具《“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3)。

(三)审批办理。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其中: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字样应体现在批文标题里,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或者部门“容缺审批专用章”。

容缺审批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或者初审意见后即作挂起处理。

在容缺审批办理阶段,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审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单位可以先不缴纳相关规费,但应当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缴纳。

(四)审批转换。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向审批部门补齐容缺材料。审批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应当作废,并按照该事项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审批办结。补齐容缺材料或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后予以办结。

第七条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办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依据。

项目单位需要审批文件(证照)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报告、通航论证报告等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的,可凭该事项的初审意见开展。

第九条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十条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统筹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推进工作,评价评估工作成效。

第十一条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等网站公布本实施细则。在具体办理过程要做好咨询辅导工作,真正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并将“容缺审批+承诺制”的实施情况纳入“一次不跑”改革的督查和政务绩效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实施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相关审批部门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分事项制定发布格式化的初审意见,公布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本细则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并在泰和政务服务网等网站公开审批事项的“容缺审批+承诺制”办事指南。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在项目预计开工时限之前要主动询问项目单位审批容缺材料完善补齐情况,并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江西吉安)”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发改委、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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