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D2001-200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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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5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on Welding Technology for Gas
Polyethylene Pipe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TSG D2001—200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 (1)
第三章焊接工艺评定 (1)
第四章焊工考试与管理 (3)
第五章焊接机具 (5)
第六章焊接操作基本要求 (6)
第七章检验与试验 (7)
第八章附则 (7)
附件 1 聚乙烯(PE)焊接工艺评定参数、试验和要求 (8)
附件 2 聚乙烯(PE)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要求 (13)
附件 3 聚乙烯(PE)焊接操作过程基本要求 (17)
附件 4 聚乙烯(PE)焊接检查与试验 (20)
附件 5 撕裂剥离试验方法 (23)
附件 6 聚乙烯(PE)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6)
附件 7 聚乙烯(PE)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 (28)
附件4 聚乙烯(PE)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 (2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的焊接技术工作,提高管道焊接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预制和管道安装过程中的焊接安全技术工作,其他领域聚乙烯管道的焊接安全技术工作也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
第四条聚乙烯管道焊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PE焊工)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PE焊工考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负责实施,由考试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五条进行热熔对接连接、电熔承插连接和电熔鞍形连接的聚乙烯焊接应当按本规程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第二章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
第六条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必须符合GB15558系列《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当从非制造单位获得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取得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施工单位应当对所获得的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元件与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三章焊接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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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2001—200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八条通过对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热熔对接焊接、电熔承插焊接及电熔鞍形焊接接头性能的评价,验证拟定焊接工艺及参数的正确性。
第九条进行热熔对接焊接,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一)当施工单位采用本规程以外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焊接时;
(二)当不同的原材料等级(例如PE80与PE100)的管道元件互焊时;
(三)同一原材料等级的管道元件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差值不小于0.5g/10min (190℃,5kg)时;
(四)当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对焊接有特殊要求,且施工单位使用的焊机不能满足其要求时;
(五)当施工环境与焊机工作条件有较大差距时。
第十条电熔承插焊接和电熔鞍形焊接,焊接工艺评定由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在产品设计定型时进行,施工单位主要对其进行验证,验证项目为工艺评定规定的项目,验证的检验试验按第十一条(五)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进行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焊接用管道元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
(二)焊接应当由施工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技能熟练的焊工操作;
(三)焊接设备应当满足本规范第五章的规定,所用仪表应当在计量的有效期内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焊接工艺评定所用试件的切割、刮削、组对以及清理等工艺措施的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本规程第六章和附件3的规定;
(五)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的检验试验,应当由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并且对检验试验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检验试验记录,出具检验试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检验试验报告编写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见附件6。
第十一条热熔对接焊的焊接工艺评定具有以下的覆盖范围:
(一)相同级别原材料的焊接工艺评定可以相互覆盖;
(二)不同系列管道元件SDR11、SDR17.6)的焊接工艺评定可以相互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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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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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d n ≤250㎜的规格时,任选一个规格进行评定即可覆盖d n ≤250㎜所有规格;
注: d n ,公称外径(下同)。
(四)当250<d n ≤630㎜时,任选一个规格进行评定即可覆盖250<d n ≤630mm 的所
有规格。
第十二条 进行电熔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造单位应当对所有规格的电熔管件和电熔鞍形管件在设计生产时逐一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且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焊接工艺参数;
(二)施工单位使用同一制造单位提供的管道元件时,任选一个规格进行验证即可覆盖所有规格。
第十三条 热熔对接焊接、电熔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施工单位保存至该焊接工艺评定失效。
第十四条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工艺评定参数、试验及要求见附件1:
第四章 PE 焊工考试与管理
第十五条 PE 焊工资格分为热熔对接焊接和电熔焊接两类,其资格的适用范围和项目代号见附件2
第十六条 PE 焊工的考试工作应当由聚乙烯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PE 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PE 焊工考试机构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PE 焊工考试机构以下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名或1名以上从事聚乙烯管道元件焊接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有2名或2名以上焊接技能指导教师或技师;
(二)有容纳40人以上的考试教室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场地,具备与管道元件焊接相适应的热熔对接焊接、电熔承插焊接、电熔鞍形焊接的焊接设备和工装、试样和试件的加工设备以及焊接性能试验仪器及设备;
(三)具有组织100名以上PE 焊工考试和管理PE 焊工考核档案的能力;
(四)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牌号材料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PE 焊工考试要求并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