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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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健康运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件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专项检查,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对影响基金安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查找基金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就问题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各级经办、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相关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及供养亲属等。

三、检查内容

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登记、工伤医疗及康复服务、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康复费用支出、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等对工伤保险基金有影响的环节。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主要包括:

(一)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国家、省、市法律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办法;经办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职责划分等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等。

(二)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经办机构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经办机构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情况;工伤保险登记情况;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和储备金管理使用情况;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情况;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情况;财政专户管理和经办稽核监督情况,《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三)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情况。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认定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支付情况。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情况;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侵占挪用、欺诈冒领等损害基金的问题;是否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五)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情况;遵守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情况;用药、治疗、检查及化验的合理性情况;出入院标准掌握情况;康复器具和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及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工伤康复机构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情况等。

其中,第(一)、(二)、(三)项以调研的形式开展,第(四)、(五)项作为本次检查重点。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一)检查方式。主要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

(二)检查方法。采取调研与检查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在检查开始前15天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或电话、电子信箱,并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合适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要在检查期间予以查证。其余检查内容,按照现场检查的方法和要求严格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市人社局接到通知后,迅速贯彻落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动员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5日前,市人社局组织自查,将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8月31日前报市局基金监督科。

(三)重点督查阶段。8月1日至20日,市人社局组织检查组赴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进行检查。

(四)总结交流阶段。9月20日前,将全市工伤保险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报送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是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检查中,可以通过聘请有关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等方式,保证必需的专业力量,确保检查质量。

(二)找准问题,总结经验。各地要结合以前年度稽核、检查情况及群众举报线索等,明确检查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要掌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积累检查经验,提高监管能力。

(三)严格纪律,及时处理。检查应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查

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做到不错定、不包庇;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督促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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