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一、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1. 先行支付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是指在参保人员生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后,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津贴、生育津贴等相关费用,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或者生病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资助。
先行支付的方式是在参保人员发生意外或者生病后,由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等待后期核实和审核后再由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报销或者追回。
2. 先行支付的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意外伤害或者生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资助,不至于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其次,先行支付也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保护和管理,因为先行支付是在参保人员的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发生后即时垫付相关费用,后期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核,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3. 先行支付的适用对象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类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只要是参加了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后都可以享有先行支付的待遇。
同时,先行支付还包括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项目,保障了参保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多种需求。
二、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适用1. 多种类型的先行支付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先行支付主要包括了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工伤医疗津贴的先行支付、生育津贴的先行支付等不同类型的先行支付。
这些不同类型的先行支付都是根据参保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经济资助和医疗救助,以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保障和帮助。
2. 先行支付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社会保险法中也规定了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后,申请先行支付的具体流程和条件。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需要在医院就诊后,将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给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审核和申请,待审核通过后,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之后再由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报销或者追回。
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1 . 先行支付制度实施现状。
2 0 1 2 年, 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情
况, 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 中心对 2 8 7 个城市的社
四分之三以上的社保机构明确表示“ 不可 在遭受工伤并经工伤认定部门 认定; 第三, 用 人单位拒不为 保机构进行调研, 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以 及《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 以申请” , 有2 3 个城市的社保机构表示“ 不确定” 是否可以 请, 有5 个城市的社保机构“ 不知道” 是否可以申 请, 仅 办法》 ( 以下称《 暂行办 法》 ) 中 第六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被依 申
二 先行支付制度实施现状和困境
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 由 于用人单 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拒不给付工伤待遇, 以及劳动 者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的 工伤事故, 第三人拒不支付医疗 费用或者第三人无法确定的, 受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 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 由保险机构 向第三人追 偿的制度。 ( 2 ) 先行支付制度意义。 先行支付制度使得遭受工伤的劳动 者可以得到更加便 捷、 充足的救济 , 为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提供一个更为及时 有力的救助, 充分体现 了劳动法律 以人为本的法律情怀。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中, 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 故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般采取“ 先侵权后工伤” 模式, 而民 事程序耗时费力, 对普通劳动者而言显然诉累较大, 与此相 比, 先行支付制 度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先行支付制度 对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的 劳动者实行同等保护, 也是社会 保险制度的自身完善和飞越。 2 . 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 ( 1 ) 用人单位有因型。 即发生工伤事故, 因用人单位未缴纳且拒不向劳动者 支付工伤待遇而发生的先行支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 以 下称《 社会保险 法》 ) 第4 1 条第一款规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 未缴纳社保费用的先行支付适用条件有: 第一,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 劳动者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范围工伤保险是一项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力等损失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是指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初次申请期间,即使尚未经过审批程序,也可以先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以保证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等,以及相应的检查、检验、材料等费用。
2.丧失劳动力津贴:在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还包括一定的丧失劳动力津贴。
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丧失劳动力津贴,以补偿劳动者因伤情丧失工作能力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3.伤残津贴:当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时,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还包括一定的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伤残津贴,以弥补劳动者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4.护理费: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协助护理时,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还包括一定的护理费。
护理费的支付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围还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就医时,只需出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就可提供先行支付的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是临时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保障其生活基本需求。
一旦经过审批程序,劳动者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相应的费用将根据规定进行后续报销。
如果最终工伤鉴定结果认定事故或病因与工作有关,将按照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待遇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能够确保劳动者在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要加强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避免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自身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15号令先行支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怎样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怎样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为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提供了物质保障。
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配套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那么,在实务中,工伤职工具体怎样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条件、程序和项目是怎样的呢?一、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特指《社会保险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二种情况:《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申请先行垫付的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性质。
这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最基本条件。
(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属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4种情形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届时,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三、先行垫付的项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可以先行支付,但所支付的项目却完全不同,第41条是指工伤保险待遇,而第42条仅指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初探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初探作者:蒋雅宁来源:《卷宗》2012年第02期摘要: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该法并未就相关制度的实施做详细规定。
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探讨成为学者关心的焦点。
本文拟对2011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进行梳理,并对《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优缺点、机遇与挑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对措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经济结构、劳资力量对比的必然要求,其设计理念是倾斜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行支付”。
但该法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显然还停留在简短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的执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该制度亦未置一词。
现实的需求和立法的不足使得具体的补充细则呼之欲出。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该法对先行支付的具体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对《社会保险法》的补充与完善(一)相关概念的厘定《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两种,并进一步阐述了在两种制度下不同的适用主体及条件;其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仅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行支付”但并未规定具体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相关情形,而《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四种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形,使相关责任的认定更为准确,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行奠定了基础。
(二)确定相关时限《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如何先付,应怎样追偿
⼯伤保险先⾏⽀付如何先付,应怎样追偿我国实施⼯伤保险先⾏⽀付制度已有5年多,“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
什么是⼯伤保险先⾏⽀付制度?先⾏⽀付为何难以追偿成功?对⼯伤保险基⾦产⽣什么影响?⼀起来看看专家怎么说!何谓⼯伤保险先⾏⽀付制度?通俗来说,如果发⽣⼯伤事故,⽤⼈单位没有依法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伤保险先⾏⽀付如何先付,应怎样追偿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我国实施⼯伤保险先⾏⽀付制度已有5年多,“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
什么是⼯伤保险先⾏⽀付制度?先⾏⽀付为何难以追偿成功?对⼯伤保险基⾦产⽣什么影响?⼀起来看看专家怎么说!何谓⼯伤保险先⾏⽀付制度?通俗来说,如果发⽣⼯伤事故,⽤⼈单位没有依法缴纳⼯伤保险费,或者由于第三⼈的原因造成⼯伤,第三⼈不⽀付⼯伤医疗费⽤,或者⽆法确定第三⼈等⼯伤情形,均由⼯伤保险基⾦先⾏⽀付。
先⾏⽀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第三⼈或⽤⼈单位进⾏追偿。
探因01肇事逃逸成申请先⾏⽀付⾸因在度⼯伤保险先⾏⽀付的案例中,存在哪些类型?⼯伤职⼯申请先⾏⽀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根据案例反映的情况,申请先⾏⽀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是对⽅肇事逃逸,这种情形数量最多,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中,占总案例数的86.3%;⼆是⽆财产可执⾏的占6.9%;三是找不到赔偿⼈的占2.5%;四是单位关停注销的,主要集中在未参保单位,占0.7%;五是单位拒绝⽀付全部(或部分)费⽤的,占1.0%;六是对⽅不⽀付医疗费的,占1.2%;七是其他类型占1.2%。
探因02找不到追偿对象导致追偿难从追偿情况看,追回基⾦的⽐例是怎样的?未追回的原因何在?从案例情况看,度完成先⾏⽀付部分基⾦或全部基⾦追偿的案例仅有9例,占有效案例数0.86%。
在未完成追偿的案例中,找不到追偿对象的占⽐最⼤,占84.4%;追偿对象⽆偿还能⼒的占8.4%;正在追偿中的占3.8%;其他情况的占3.4%。
影响01降低⼩微企业参保积极性⼯伤保险先⾏⽀付虽然从⼀定程度上保障了⼯伤职⼯的权益,但会不会导致⽤⼈单位逆选择等风险?先⾏⽀付是把⽤⼈单位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伤保险保障系统,同时将⽤⼈单位的违法和缴费责任进⾏了同步转移。
江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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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作者:韩磊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1期摘要: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对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社保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首先简要概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最后就改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措施。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这也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其实质就是工伤补偿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工伤保险,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而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又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补偿,然后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
然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具体的推进落实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境,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推进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完善,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按照现阶段社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有正式且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一规定将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排除在外,非法用工单位用工出现工伤事故的,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要求申请一次性赔偿,然而如果非法用工单位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赔偿或者是没有赔偿能力,则难以保证这些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规定的支付情形条件设定不够合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为受伤职工提供在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工伤待遇时的补偿救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就降低了职工出现工伤时的维权成本。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探讨
实施现状及问题
基金来源及规模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等。近年来,随着参保人数的增 加和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基金规模逐渐扩大。然而,部分地区基金仍存在缺口,支付能力有限。
支付范围及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等。支付标准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 关法规和政策执行,以确保公平合理。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标准不明确、执行不规范等问题。
05
结论与展望
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评价与总结
01
02
03
保护劳动者权益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 度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 工伤职工的权益,避免因 工伤造成的经济困难。
强化社会保障功能
该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障的 功能,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
提高工伤预防意识
通过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 ,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 助,提高了社会的工伤预 防意识。
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基金管理及监管问题
部分地区基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滥用等问题。此外,监管 力度不足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谋取私利。
宣传教育不足
部分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了解不足,导致其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和误解。
地区发展不平衡
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差异,导致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中面临不同的挑战和问题。
03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 度的改进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先行支付的标准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先行支付标准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先行支付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浅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
浅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作者:田明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该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但是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的困难,实践也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本文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进行浅谈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制度;先行支付;举证责任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概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下的先行支付。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先行支付又被称之为垫付性先行支付。
该法的42条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先行支付,单位职工因第三人导致工伤,工伤职工需先向第三人主张工伤赔偿,无法确定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拒不支付,职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该先行支付又被称之为保险性先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困境《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对当下的经济结构特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的对比而提出的一个倾斜于劳动者的制衡条件。
职工受到伤害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第二: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职工负有举证责任。
工伤职工如何举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以及两种先行支付情况重合时该如何适用,笔者在此做以下分析。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工伤先行支付就是在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下面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详细内容。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归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回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怎么写?
⼯伤保险先⾏⽀付申请怎么写?⼯伤保险先⾏⽀付申请应当由本⼈提出申请,具体写清楚申请⼈的⼀些基本⾝份⽅⾯的情况,紧接着就是关于事实和理由,不⼯作中明确的说明。
当然了,最为重要的部分还是请求部分,也就是先予⽀付的请求。
⼀、先⾏⽀付申请怎么写?⼯伤保险先⾏⽀付申请本⼈写清楚申请⼈信息,申请事项和申请理由。
申请先⾏⽀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种是《》第41条规定的“职⼯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伤保险费,发⽣的,由⽤⼈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单位不⽀付的,从⼯伤保险基⾦中先⾏⽀付”;另⼀种是第42条规定的“由于第三⼈的原因造成,第三⼈不⽀付⼯伤或者⽆法确定第三⼈的,由⼯伤保险基⾦先⾏⽀付”。
申请先⾏⽀付的,由职⼯个⼈或者其近亲属持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经办机构提出书⾯申请。
第三⼈不⽀付⼯伤医疗费⽤或者⽆法确定第三⼈的,还应告知第三⼈不⽀付或者⽆法确定第三⼈的情况。
针对先⾏⽀付的两种情形,所⽀付的内容并不相同。
因第三⼈造成的⼯伤,⼯伤保险基⾦先⾏⽀付仅限于医疗费⽤,不包括⼯伤保险待遇。
职⼯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且经⼯伤认定的,享受⼯伤保险待遇;其中,经的,享受待遇。
⼯伤认定和劳动能⼒鉴定应当简捷、⽅便。
⼆、哪些费⽤由⼯伤保险基⾦⽀付?因⼯伤发⽣的下列费⽤,按照国家规定从⼯伤保险基⾦中⽀付:(⼀)治疗⼯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五)⽣活不能⾃理的,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活;(六)和⼀⾄四级伤残职⼯按⽉领取的;(七)终⽌或者时,应当享受的⼀次性医疗补助⾦;(⼋)因⼯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和因⼯死亡补助⾦;(九)劳动能⼒鉴定费。
在我们的⽇常⽣活当中,可能很多⼈对⼯伤保险进⾏⽀付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说存在⼀些⽐较特殊的状况的话,完全是可以申请先⾏⽀付的,但是对于条件⽅⾯的限制也是⾮常严格的,否则是不能够随意提出来。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伤保险基⾦先⾏⽀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关于⼯伤保险基⾦先⾏⽀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伤保险基⾦先⾏⽀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事)局,各⼯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伤保险基⾦先⾏⽀付管理,维护⼯伤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先⾏⽀付暂⾏办法(⼈社部第15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伤保险基⾦先⾏⽀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伤保险基⾦先⾏⽀付的对象及类型(⼀)先⾏⽀付对象。
凡符合应参加本市⼯伤保险政策的⽤⼈单位职⼯或者其近亲属,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伤保险基⾦先⾏⽀付⼯伤保险待遇。
(⼆)先⾏⽀付类型。
⼯伤保险基⾦先⾏⽀付类型有以下两种:1.⽤⼈单位未依法缴纳⼯伤保险费,职⼯发⽣⼯伤事故的,由⽤⼈单位按照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有下列情形之⼀的,职⼯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付⼯伤保险待遇:(1)⽤⼈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2)⽤⼈单位拒绝⽀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的;(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执⾏⽂书的;(4)职⼯认为⽤⼈单位不⽀付的其他情形。
2.由于第三⼈的侵权⾏为造成⼯伤,第三⼈不⽀付⼯伤医疗费⽤或者⽆法确定第三⼈的,职⼯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付⼯伤医疗费⽤。
如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情形的,职⼯或其近亲属可⼀并向⼯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付其他有关⼯伤保险待遇。
⼆、关于⼯伤保险基⾦先⾏⽀付的经办程序(⼀)先⾏⽀付申请。
职⼯或其近亲属申请⼯伤保险基⾦先⾏⽀付⼯伤保险待遇,需填写《⼤连市⼯伤保险基⾦先⾏⽀付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伤职⼯⾝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流程_理赔的条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流程_理赔的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流程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流程是:1.首先要满足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
2.提交申请材料。
3.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申请工伤保险理赔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工伤保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2.经工伤认定为工伤;3.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的。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申报工伤保险对公司有影响吗报工伤对公司会有经济利益方面的影响。
工伤定级后如果员工辞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伤残津贴和就业补贴。
如果受伤后没有上报,对公司没有影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哪个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的特点一是强制性。
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
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
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指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费等待赔偿事宜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出现,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意义、实施条件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工人通常需要及时的医疗救治,而此时往往无法等待赔偿程序的完成。
如果不采取先行支付的原则,工伤职工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治疗,给他们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可以保证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救助和治疗。
其次,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实施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工伤事故应当已经经过相关机构的认定,具备了工伤赔偿的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工伤职工的清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
最后,需要确保工伤基金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支付。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工伤基金才能够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费用。
然而,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使用工伤基金进行先行支付的范围应当明确,不能滥用或挪用基金。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工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防止贪污和浪费的现象发生。
再次,需要完善工伤基金的筹资机制,确保基金能够及时充足地进行支付。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监督,防止逃避缴费或虚假缴纳的行为。
总之,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出现极大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救助和治疗。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把握条件和注意问题,避免滥用或挪用基金,加强监管和审计,完善筹资机制,确保工伤基金的有效和可持续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保障工人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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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支付的具体细节。从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职工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出诊断证明,去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创造条件。
???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 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欠薪等。从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80%以上的劳动争议为讨薪和工伤纠纷,从形成纠纷的原因来看,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尽职尽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这种纠纷不仅会大幅减少,更能快速处理。所以,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纠纷,笔者一直认为是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