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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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和工伤时的权益。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认定之前,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受伤员工的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亡故补助金等费用,待工伤认定后再进行相关的赔付。这种制度一方面可

以保证伤者及时得到治疗和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诊断、认定等问题导致的赔付延

迟问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职工在工

伤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帮助伤者尽快康复,减轻伤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负担,有利于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伤

残或家庭失去劳动力的人渡过难关,减少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制度也可以缓解因

工伤造成的社会治安问题,避免因没有及时赔付而导致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由于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

期间进行的先行支付可能存在滥用和激励问题。一些伤者可能虚构或夸大伤情以获取更多

的赔偿,这给保险基金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并可能导致其他合法伤者的权益受损。在先行

支付期间,一些受伤员工可能长期依赖工伤保险的赔付,而不积极努力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造成资源浪费和人才闲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可能存在管理和监督不足的问题,导致保险基金使用不规范、滞后和滥用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平衡利益。加强对工伤认定的监管和审查,对于

存在虚构伤情、欺诈行为的伤者严肃处理,保护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康复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预读: 摘要:摘要: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使工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有效的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由于《暂行办法》条文本身存在缺陷,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清、救济途径仍显不足、申请主体代表对象存疑、工伤“事故”定位存疑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施行先行支付制度面临工伤救助难及时、基金安全存隐患等诸多现实挑战.正所谓“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本文通过分析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所存问题,以期促进该制度完善,从而更好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内涵及所含要素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其直接渊源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通过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然而,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暂行办法》均未对先行支付这一概念做出具体解释和说明,不利于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充分探析.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内涵及其所含要素.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出台,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职工身负工伤而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应付且未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通过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先行支付,且《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支付而未支付者拥有追偿权.显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支付方和追索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或对职工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义务方和被追索方.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属于垫付性支付,且包含相应的追偿关系.根据笔者上文针对该制度的内涵分析可知,其基本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认定程序尚未结束前,用人单位为被认定为工伤人员支

付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这一制度的出台,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给

用人单位带来了一定的经办管理风险。本文将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经办管理风险分析

1. 赔付风险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尚未结束前先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存在被误认定为工伤的风险。如果员工最终不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可能需要追回先行

支付的经济补偿,造成经济损失。

2. 决策风险

在工伤认定程序尚未结束前,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的工伤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并决定

是否进行先行支付。这需要用人单位在缺乏全面准确的信息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存在决策

风险。

3. 法律合规风险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实施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

违规行为,可能会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罚款。

4. 资金管理风险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用人单位提前垫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资金流动

性不足,可能会造成资金紧张,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5. 审核风险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审批流程可能存在疏漏和不当操作,导致先行支付的审批不当或

者审批违规,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建议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喽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内部审核监督,防范审批风险。

2. 风险评估和预防

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工伤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避免因为主观判断不当而造成错误的先行支付。在员工工伤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判断是否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

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摘要:《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共同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以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但在制度设计与实施方面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从实践角度,分析了非法用工中是否适用先行支付的问题,并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等制度设计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关键词:先行支付非法用工基金安全医疗保险衔接

一、非法用工问题

(一)问题引入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由《社会保险法》确立后,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福音,而没有受到工伤保险保障的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中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在劳动法中,非法用工被视为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格,不纳入劳动法规制,那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否适用于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二)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

有学者认为,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传统上处理非法用工问题都是采用二分法,合法用人单位受劳动法规制,非法用工单位受民法规制。笔者认为,从劳动关系的本质上看,劳动关系是人以雇员身份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下,为谋生所从事的职业劳动,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非法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仅由于立法技术上对用人单位主体采取“主体界定”和“列举式”使得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用工方的主体要件欠缺而被否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在实践中将非法用工处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法层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处罚;二是私法层面,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归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于支付因工伤造成的工资、医疗、住院伙食补助和伤残津贴等待工伤认定或者争议期间,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合理运用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社会稳定。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工致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生活护理费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予以垫付,扣减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并按照工伤保险金领取的规定予以追偿。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认定机构在作出初步认定决定前,应当为伤者提供伤残鉴定、治疗和康复等必要协助;在初步认定决定后,应当为伤者及时提供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和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还有多个部门出台了配套的规定和意见,如《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优点和争议

优点:

1.保障职工权益。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都十分巨大,未形成工伤认定前,职工能够得到保障,避免了职工因病负担沉重的经济压力,减轻其其他负担,维护职工权益。

2.提高工伤保险支付效率。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待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的生活将面临一定的困难,而对用人单位而言,耽误时间和风险都会更大。采用基金先行支付,能够缓解用人单位经济压力,减少纠纷和争议,提高工作效率。

3.维护社会稳定。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积极应对可缓解冲突,避免因此引起社会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工必 须被 认定 为 属 于工伤 ; 4 . 必 须经 过工 伤 职工 及 确 定 第 三人 的 。根 据上 述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得 出 , 其 近 亲属 的 申请 ; 5 .因用 人 单位 不支 付 而进行 先 行 能否 适 用 先 行 支 付 制 度 的 一个 重 要 前 提 条 件 是 用
情 形 并 未做 出 相关 规定 , 缺 乏具 体 的 认定 标 准 与程
二、 工伤 保 险基 金 先 行支 付 制 度存 在 的缺 陷及 序 , 使得 司法实践难以操作 , 并在标准的认定上产
生了分歧 。 《 暂行办法》 较《 社会保险法》 有了一定的 细化 ,针对用人单位不支付 的情形进行 了列举 , 明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的内涵不仅包括先 定中 , 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 的 此,
合法 权 益 , 使 工 伤 职工 能够 得 到及 时 的救助 。 然而 , 行支付 , 还应包括追偿 , 先行支付完成后 必然出现
法律只规定 了先行支付这一制度 , 并未就先行支付 相应 的追 偿关 系 。
( 一) 先 行支 付 的行使 条件 不 够 明确 。
《 社会保 险法》 和《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 确 规 定 以下 几 种 情 形 被 视 为用 人 单 位 不 支 付 : ( 1 ) 办法 》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颁 布以来 , 我 国有部分 用 人 单位 被依 法 吊销 营 业执 照 或者 撤 销登 记 、 备 案 地区 已经就细化工伤保 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 的程 的 ; ( 2 )用人 单 位拒 绝支 付 全部 或 部 分 费用 的 ; ( 3 )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摘要】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指在确认工伤事故责任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受伤职工的医疗费、工伤津贴和康复费用。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了先行支付的定义、法律依据、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研究认为,先行支付有助于保障职工权益,但也存在资金缺口和滥用风险。建议完善先行支付制度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研究为解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改进建议,也为未来相关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定义,法律依据,运行机制,问题,改进建议,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政策建议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引言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其中的问题与挑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提高工伤受害者的保障水平,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研究意义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先

行支付制度在工伤保险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为完善和强化先行支付

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研究可以帮助了解先行支付的定

义及其在工伤保险中的具体应用情况,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

参考。通过对先行支付法律依据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政府和企业

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研

究先行支付的运行机制可以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为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运行中的矛盾和难题提供思路和建议。最重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工伤保险是指一种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提供的保险保障。工伤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帮助受到工伤的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医疗救

助和其他必要支持。在工伤索赔过程中,存在“先行支付”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可以先行

支付受伤人员的损失,在未来索赔期内从责任方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文将探讨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利:

1. 帮助受伤职工尽快得到必要救助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些受伤职工可能需要紧急的医疗救助或其他支持。如果保险公

司能够先行支付这些必要支持费用,那么受伤人员就能够尽快得到必要的救助,尤其是重

伤者,可能能够增加其生存率和恢复速度。

2. 降低劳动者的负担

工伤事故给受伤职工和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压力,尤其是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先行支付费用,那么受伤职工就不需要自己支付相关费用,从而减轻了

其和家庭的负担。

3. 保障劳动者权益

“先行支付”制度能够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即在保险公司确定责任方之前,受伤

职工就能够获得必要支持,增加其生存率和恢复速度。在责任方拒绝赔偿或时间拖延的情

况下,劳动者也能够获得必要支持,保障其生活和伤残赔偿。

弊:

1. 增加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费用,可能存在责任方不赔偿的情况。这将导致保险公司承担

更多的财务风险,对其造成不少压力。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降低自身财务风险,如通过催收责任方赔偿或调整保费等方式,但是这些操作可能会导致保费上涨,进而

增加劳动者的负担。

2. 容易滋生骗保行为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劳 动 保 障 世 界21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李 斌

( 福建省沙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福建 沙县 365050 )

【摘 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设立,给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和生活保障带来诸多实惠。针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本文提出了有关完善措施,期望有一定参考价值。【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法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针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这部分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但从《社会保险法》施行以来,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在具体实施当中存有许多问题。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职工在工作中很可能会承担和获得报酬不对等的工伤风险。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尽管职工已经参保,如果事故伤害属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用人单位往往也拒绝支付工伤医疗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会发生很多困难。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为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提供了物质保障。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配套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将更广泛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彰显了立法进步,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如何让更多工伤职工真正受益,社保经办机构如何操作,仍有不少难题待解决。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困境

(一)缺少完善的实施细则,难以把握受理尺度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虽然细化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内容,但可操作性仍然不强,而我国许多地方并未颁布具体的实施细则,有效的标准及流程匮乏。比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究竟应该用什么资料来证明?证明责任需受伤职工承担还是社保经办机构承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更难把握,特别表现在确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时,不能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前的平均工资问题,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资数额有争议,应如何处理?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如果追偿失败,在财务上如何核销,能否通过审计制度?先行支付必须支付的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有补偿项目,还是仅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的项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待遇,待确认工伤后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给予单位予以补偿。先行支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伤发生后及时获得必要的医

疗和经济保障。由于先行支付涉及多方合作,存在一些经办管理风险。本文将就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之一是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

换过程中的部分或全部被掌握在一方手中。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

管理部门提供的工伤事故信息、劳动合同和薪资证明等,往往与工伤职工提供给用人单位

的信息不完全相同,从而导致信息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会影响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工伤

认定和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给经办管理带来不确定性。

为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审核。一方面,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加

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社会保险管

理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之二是资金风险。先行支付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需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待遇给用人单位,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由于资金量大、支付周期长,可能会导致资金链紧张、资金

流出不及时等问题,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一定的风险。

为解决资金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时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尽快恢复工作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工伤保险可以在工伤认定和理赔完成之前,提前向出现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这样一来,劳动者可以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生活费用的保障,减轻了他们因工伤而引起的经济困难。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主要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及时得到救济的需求。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往往需要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劳动者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经济支持而延误就医时间,甚至无法获得必要的治疗,严重威胁到其生命和身体健康。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具体金额和范围在不同地区和国家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它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复员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先行支付的金额通常为一定比例的标准定额。

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能力。它也有助于减轻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的经济负担,缓解其因工伤带来的困难。

然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在工伤认定完成之前进行的,可能存在一定的滥用和虚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金额有限,可能无法满足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需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作用,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利用率。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先行支付的金额和范围,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全面、及时的救济和补偿。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

一、前言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在职工遭受工伤后,工伤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职工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和护理费等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由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待确认属于工伤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偿。这样的保障机制可以帮助职工及时得到治疗和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规范经办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风险,让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成为了当前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提出具体的建议,以期对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二、风险分析

1.因职业病引起的争议

现实中,职业病是工伤保险争议的主要源头之一。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职业病的诊断和认定经常面临各种复杂情况。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承认职业病与工作有关,职工为了享受工伤保障,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夸大自己的伤情,这些情况都给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空间。

2.管理方式不当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但是在现实中,管理方式不当、操作失误等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审核不严格、审核流程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受到浪费、挥霍,影响职工的利益。

3.决策依据缺失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否则可能会出现负面影响。有时候,决策依据缺失或不够充分,可能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亏损或偏废,职工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完善研究论文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完善研究论文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完善研究

摘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由《社会保险法》创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其具体实施做出了一定说明。然而在现实中,遭遇工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未能通过这一制度得到更好的实现。本文旨在从执行机构的角度出发,对现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其价值内涵进行剖析,以发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实践中落实困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社保部门落实情况解决对策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浅析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总会承担与其所获报酬不对等

的劳作风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平等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因为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二者其实是一种从属的人身关系。当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遭遇伤害时,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需要法律的区别对待,以实现实质公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就是这一立法初衷在工伤保险制度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而言,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当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这项制度旨在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充分体现《劳动法》中倾斜保护的原则,以达到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及时保障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劳工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

二、从社保部门的角度分析制度落实困难的原因

(一)难以准确把握先行支付业务的受理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

作者:韩磊

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1期

摘要: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对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社保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首先简要概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实施过

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最后就改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措施。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

支付。这也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其实质就是工伤补偿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指如

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工伤保险,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劳动者无法获得

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而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又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补偿,然后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然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制度在具体的推进落实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境,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推进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完善,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按照现阶段社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是有正式且合

法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一规定将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排除在外,非法用工单位用工出现工伤事

故的,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要求申请一次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思考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思考

经济与法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思考

代亚娟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河北廊坊065000)

摘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方面至关重要。但

是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并不能得到合理保障。基于此,我国制定的工

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能够切实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制度在很多地区仍未得到贯彻执行,

很多符合条件的受伤职工未能获得先行支付。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指出症结所在,提出

改善措施,以使符合条件的每一位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5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10—0159—02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经8年有余,从各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执行情况来看,这项制度意义重大,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救济功能,为工伤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但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代位追偿难,给社保部门的后续工作带来困扰。如何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推动政策的落实,成为当前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受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可以把我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垫付性先行支付,是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又拒不负担工伤职工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另一种是保险性先行支付,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受伤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机构向第三人追偿。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害或疾病,由雇主依法缴纳工伤

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补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

工伤保险中的“先行支付”是指在确定是否为工伤的过程中,如果被认定是工伤,则由保

险机构提前支付一部分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费用,以保障被保险人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治疗。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及时性和有效性。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由于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调查和鉴

定过程,如果未经仔细甄别就进行“先行支付”,可能会给保险机构带来一定的经济风险,同时也可能存在一些恶意骗保的情况。由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需要由保险机构预先垫

付一部分费用,可能导致保险机构的资金压力过大,甚至影响其正常的运营和偿付能力。

针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存在的利弊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要建立

健全的工伤认定机制,加强对工伤的调查和甄别,以确保“先行支付”只针对真正的工伤

案件。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或者资金补偿机制,保障保险机构的资金偿付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妥善处理因“先行支付”而导致的风险和压力。可以加强对被保险人的

审核和监督,严禁恶意骗保和滥用“先行支付”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先行支付”可能

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作为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

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通过深入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可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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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摘要:《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共同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以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但在制度设计与实施方面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从实践角度,分析了非法用工中是否适用先行支付的问题,并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等制度设计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关键词:先行支付非法用工基金安全医疗保险衔接

一、非法用工问题

(一)问题引入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由《社会保险法》确立后,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福音,而没有受到工伤保险保障的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中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在劳动法中,非法用工被视为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格,不纳入劳动法规制,那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否适用于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二)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

有学者认为,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传统上处理非法用工问题都是采用二分法,合法用人单位受劳动法规制,非法用工单位受民法规制。笔者认为,从劳动关系的本质上看,劳动关系是人以雇员身份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下,为谋生所从事的职业劳动,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非法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仅由于立法技术上对用人单位主体采取“主体界定”和“列举式”使得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用工方的主体要件欠缺而被否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在实践中将非法用工处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法层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处罚;二是私法层面,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归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三)非法用工中受到事故及职业病伤害是否视为工伤

有学者认为非法用工不能认定工伤,理由如下:第一,工伤认定以合法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第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附则中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对非法用工单位的惩罚,所以不能将非

法用工与合法用工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对非法用工已履行部分可以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程序性要件。其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是在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而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只是已经履行部分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条例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受到伤害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践中,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受伤职工往往接受私了,得到的赔偿远少于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对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可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有助于争议的解决。并且,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以工伤认定为前提,进行工伤认定也为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基础。

(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否适用

从先行支付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看,并不存在用人单位主体合法与非法之分,且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已在前文得到解决。其次,法律对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非法用工单位的责任规定类似,前者是由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后者是单位承担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均无责任。

最需要先行支付的劳动者,正是那些在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不应让工伤认定的先决条件将那些最需要、最期待制度保障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先行支付制度适用于非法用工单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综合上述,笔者认为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支付后享有追偿权。

二、追偿权及基金安全问题

(一)追偿权的行使

暂行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追偿,可通过向金融机构强制划拨其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途径。对第三人的追偿,社保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是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方式问题,立法采取的是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处理同样的方式。先行支付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追偿与责令限期缴纳的方式一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没有增加。试想,用人单位已欠缴保费,依法律规定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申请先行支付,一来可以暂时免去纠纷,二来追偿权的行使仍是老一套,这使得用人单位更倾向于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增大,一方面先行支付的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先行支付的资金难以收回。其次,对第三人的追偿方式,法律规定社保机构

只能诉诸法院,追偿方式单一,容易使社保机构陷入诉讼这一非常规工作中,成本高昂且效果不佳。

此外,正因为用人单位在社保机构的催缴下又没有及时缴纳补足,才可能启动先行支付程序,这说明社保机构的催缴方式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在先行支付之后,社保机构又采取相同的方式行使追偿权,不符合一般逻辑顺序,且明显不会有效果。

第二是对用人单位的追偿可能性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中,第一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收回资金的可能性微乎其乎。第三款“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在法院强制执行都无效的情况下,社保机构的追偿手段更无法取得成果。

最后是追偿成本的问题。追偿会产生诉讼成本、支付资金的利息损失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对向第三人追偿时产生的成本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前述规定也适用于向第三人追偿的情况。

(二)基金安全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先行支付制度的确立使得基金要向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支出资金,按照前述,社保机构收回先行支付资金的可能性偏低,难以达到收支平衡,基金安全问题堪忧。笔者认为,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适当调高费率,将先行支付造成的基金安全风险分散到各行业中,即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确定各行业费率,通过扩大收入达到收支平衡。二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划出专门的部分用于先行支付,如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罚款和滞纳金可以纳入该专项基金,此外,作为有社会保障的义务的政府,可为该专项基金提供政府补贴或者将专项基金支出列入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地方财政预算中。

三、医疗保险的衔接与救济途径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相当繁琐和耗时的,如今工伤赔付难的问题也多是因为工伤难以认定,这与先行支付给予及时救济的立法目的产生冲突。但是,工伤认定又是整个工伤保险以及先行支付制度的基础,非工伤的职工自有人身损害赔偿等其他救济途径,工伤保险不应有任何义务,先行支付制度的确立本身就给工伤保险基金增加了义务之外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工伤认定是得到先行支付的必要门槛,否则会造成基金的滥用以及对其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不公平。

笔者认为,应设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与工伤保险在先行支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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