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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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的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的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其主要形式有:(一)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二)农民之间或农民与乡(镇)居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三)农民独资、合资举办的企业;(四)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港澳台投资者、外国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

第三条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原则发展乡镇企业。

第五条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制定发展计划和各项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各种类型的乡镇工业小区,逐步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以加快小城镇建设。

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摊点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第四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小摊点的备案情况和划定的食品小摊点经营区域。

第五条备案部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食品小摊点经营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备案申请;(二)经营者身份证明;(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备案申请受理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当场发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1年。

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可以向备案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3个月。

第十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部门交回原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第十一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

补发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十二条食品小摊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张挂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式样。

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印制工作。

第十四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由TD(“摊点”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档的目的在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支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科技研发能力,能够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三)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四)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审核: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做出解释。

第六条现场审查: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检查其科技研发能力和人员组织情况。

第七条认定结果: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认定结果。

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八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认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研发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十条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予以取消资质。

第十一条认定企业如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并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件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的、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宁政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精神,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制度规范化、安全队伍专业化、安全设施现代化、安全监管科学化”的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基本规范》,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逐级负责的工作要求,强化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的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发展能力,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

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规模以上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下同)要在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工贸行业(领域)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4
【摘要】<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2012年12月3日
【总页数】4页(P9-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
【相关文献】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J],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以粤安监[2014]175号发布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 [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商业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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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5篇)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5篇)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2024年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宁夏已备案黑果枸杞企业标准

宁夏已备案黑果枸杞企业标准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 不合格时,不得复检。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 9.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 9.4 贮存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 本标准由宁夏宁宝世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宁夏宁宝世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小林。
I
Q/NBSJ 0007S—2016
黑果枸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果枸杞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具有黑果枸杞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5.0
不允许有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表2 理化指标
指标 ≤13.0 ≤9.0 ≥4.0 ≤6.0 ≥20.0 ≥1.0 ≥2.0 ≥2.5 ≤1800
2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项目 铅(以 Pb 计),mg/kg 总砷(以 As 计),mg/kg 敌敌畏,mg/kg 乐果,mg/kg 马拉硫磷,mg/kg 对硫磷,mg/kg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建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党组文件各处(室、局):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月8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推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放管服”改革,根据《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医疗卫生行业公平竞争。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制定印发宁夏卫生健康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组织清理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卫生健康准入许可,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着力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2.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完成我委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3.配合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

(财务审计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4.制定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配置规划,每5年为一个规划周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修订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3.10.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市监规发〔2022〕1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Hale Waihona Puke 10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2〕2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11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名称
文号
类别
文件执行状态
备注
1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3年宁夏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知发〔2023〕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0〕4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18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市监发〔2020〕6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怎么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怎么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标标准备案怎么办理一、办理对象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二、办理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3.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三、办理方式在《标准化法》修订前,实行企业产品标准网上自我声明公开与行政备案并行,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或销售产品之前,自主选择自我声明全文公开或行政备案程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网上自我声明公开办理单位:莫尼卡检测认证技术服务.受理地点:深圳宝安受理人刘生联络方法↑选择行政备案的,需准备以下材料(电子版):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7.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一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宁政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为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采取私募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基金。

政府出资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专项基金以及预算安排的资金。

社会资金主要指通过私募方式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合法、合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根据投资方向,由政府投资基金独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且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母基金。

子基金由母基金独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再下设子基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母基金:(一)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二)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黄河安澜、生态建设和修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城乡供水、防洪减灾、节水降耗、资源利用、民生保障、能源保障、交通和水网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围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规模。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6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2日公布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宁夏商检局)主管全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其所属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宁夏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宁夏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本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未列入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宁夏商检局可以制定《宁夏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补充目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向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第五条宁夏商检机构对列入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和《宁夏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补充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宁夏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宁建[建]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验收规范,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在我区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我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技术资源及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检测领域拓展情况,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机构资质三类。

二、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整顿规范检测市场,统筹本地区检测行业有序发展,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检测机构总体数量,制定2013-2018年检测行业五年发展规划。

支持检测机构提升综合实力,增强竞争力,发展本地区综合类检测机构。

地级城市最多设立5家检测机构;辖区每个县(市)范围内最多设立2家检测机构,分别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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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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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如下: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
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有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
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指令性文件未明确强制执行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
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按照下列原则到有关部门备案:
(一)中央在宁企业、自治区属企业、三资企业及跨地区集团企
业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级市、县(市)所属企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非公有制企业报当地地级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
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四)涉及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要产品应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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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五份);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三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三份,格式见附件二);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议纪要或函审纪要(包括审查人员签
字表,三份);

(五)必要的验证报告(三份)。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企业产品标准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后,将企业产品标准和其它备案材料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后备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号存档。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
续,逾期不来办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
备案材料后15日内办理完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是否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
则》的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
产品标准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并责令申报备案的
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改正后须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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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并应
在三年内复审一次。复审后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复审结果分为
有效、修订、废止三种。确认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登记后继续有效。修订的企业
产品标准必须重新备案,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由备案部门予以注销。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有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后,凡低于上述标准的即行废止。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发现违背国家和自治区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企业限
期改正或停止实施,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如发现印刷错误或非实质
性修改,可以申请修改,经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修改并备案,
企业应将文本更正。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属企业科技成果,受理备案的部门
未经企业同意,不得交流、扩散。

第十三条 地级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当年备案
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于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标准计量局
1994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自治区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目录
附件二:宁夏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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