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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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二、由安全科组织新工人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
三、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学习本矿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
四、通过不少于70学时的组织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特殊专业技术工种,在相关文化知识培训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考试及实际操作测评合格后,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上岗证方可上岗。
六,矿、班组要负责对新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对本矿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安全事项以及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培训学习。
七、采取“师带徒”、“一带一”的方法,进行本岗位实际操作和现场指导安全教育。
八、班组长负责本班组有关的工作性质、特点、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九、有关人员要不分时间,不论场合、不拘形式,经常地、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系统地宣传、教育。
十、安全领导组每月要布置、督促、检查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和奖励典型的先进班组和个人。
十一、全矿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和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