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境外EPC)政策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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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4)
一、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资格管理 (5)
(一)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资格条件 (5)
(二)资格申请 (6)
(三)法律责任 (7)
(四)后续监督管理 (9)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10)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流程 (10)
(二)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情形 (11)
(三)后续监督管理 (11)
(四)法律责任 (12)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办法 (13)
(一)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3)
(二)项目审查 (14)
(三)劳务纠纷处理 (15)
四、境外EPC项目风险分析与防控 (15)
(一)我国境外EPC总承包项目的主要风险问题 (16)
(二)境外EPC项目市场开发阶段风险防范与措施 (17)
五、刚果(金)EPC水电站项目风险分析与防控 (19)
(一)投资环境风险分析 (19)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措施 (20)
六、对外承包工程(境外EPC)相关法律法规 (22)
本报告所研究的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其中,境外EPC总承包模式项目在对外承包工程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EPC总承包是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
-Construction施工总承包的简称,国际上俗称“交钥匙工程”,是承包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的承包模式。
EPC模式是华刚公司开展刚果(金)布桑加水电站项目的首选模式。作为布桑加水电站及其附属配电网络建设的EPC总承包商,中刚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与中水的合资公司)首先应具备商务部规定的资格要求。布桑加水电站项目的合同金额已超过500万美元,所以该项目必须上报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应根据商务部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办法》进行劳务管理。刚果(金)EPC水电站项目具有投资金额大、运行周期长、收益回报滞后等特点,因此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报告针对华刚公司在刚果(金)布桑加水电站项目涉及的关键要素,主要从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资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方面对商务部发布的重要规定进行解读,以期在项目筹备、实施过程中给我方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引,同时,本报告还将结合境外EPC项目的几个风险点提出切实的防控措施。
商务部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发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资格条件、资格申请、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资格条件
1、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
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
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
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4、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5、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
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资格申请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5、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7、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责任
1、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
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其资质证书:
(1)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2)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3)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4)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
及时、妥善处理的。
3、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