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山地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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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山地车

国际山地车规则

(备注:这些规则在目的与意义上完全代表了山地自行车技术规定,国际自行车联盟管理委

员会保留有事先不通告而修改这些规则的权力。)

总则

第一节运动员会员证和排名

1.1.1 国际山地自行车会员证遵守国际自盟通则,由国际自盟接纳为会员的国家协会向所有山地车自行

车运动员颁发。

1.1.2 只有完全遵守国际自盟规则的会员证有效,禁止使用其它非官方会员证。

1.1.3 会员证当年有效,所有运动员在被允许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前须出示会员证。

1.1.4 年龄分组由运动员出生年至颁证年的12月31日的方法来确定。

1.1.5 依照国际自盟规则组织的国际山地自行车比赛,参赛运动员的最小年龄限制为17岁。然而,也

允许为提高17岁以下年轻选手的水平而专门设置比赛。

(2004年1月1日修订)

1.1.6 男、女运动员的年龄分组是:

1.1.6.1. 17-18岁青年组

1.1.6.

2. 19岁及以上精英组

1.1.6.3. 30岁及以上大师组

1.1.7 如果在青年级或大师级比赛中,参赛者人数不足15名时,他(她)们可以编到精英级中比赛。

1.1.8 由所在的国家协会推荐,大师级或青年运动员可以参加精英级的比赛。如果大师运动员在世界杯

比赛中参加了精英组的比赛,则其不可以参加当年的大师级世界锦标赛。

1.1.9 国家协会根据其运动员的年龄和技能,对本国内的比赛可有其它排名。(例如:新手组、运动者

组、专业组等)。

1.1.10 持有UCI会员协会颁发的会员证的运动员只能参加由UCI或UCI的一个会员协会批准的比赛。

1.1.11 任何持有UCI会员协会颁发的会员证的运动员如参加了未经批准的比赛将受到处罚。

第二节服装

1.2.1 除出现在领奖台上的世界冠军服外,允许在比赛服(包括参加世界和洲际锦标赛的正式队服)上

做广告。

1.2.2 世界冠军服的复制品可按照国际自盟有关规则来加工制作。在所有级别中,世界冠军服上允许做

广告的范围和限制如下:

1.2.2.1. 在骑行服前后,国际自盟五彩标记的上方10 cm 高的长方形上。

1.2.2.2. 在两袖子上,高度不超过5 cm 的单行广告。

1.2.2.3.服装制造商的商标在每件骑行服上只可出现一次,而且最大尺寸不超过25平方厘米(5

×5)。

1.2.3 世界冠军服的穿着

1.2.3.1.在所有国际比赛中必须穿世界冠军服。只有当世界冠军赢得专门的比赛或系列赛的领骑

衫时例外。

1.2.3.2. 世界冠军服只能在其获胜级别及其获胜项目的比赛中穿着。

1.2.3.2.前世界冠军获得者们,不论何种级别和项目,可穿着袖口和领子上有国际自盟五彩标记

的骑行服。

1.2.4 各国家协会最迟于每年的12月1日前,须将国家队骑行服和骑行裤的样板(颜色和式样)送交

国际自盟在整个下一年中服装式样不能再有变动。

1.2.5 在世界锦标赛所有级别和项目的比赛中须穿国家队服。

1.2.6 设计送交国际自盟的国家队服上,只有以下的广告是允许的:

1.2.6.1. 在骑行服前,可有最大64平方厘米的两个标记。

1.2.6.2. 在袖子上只能有最大高度5 cm 单行的一个名字或标记。

1.2.6.3. 在骑行服的两边,最大宽度9 cm 的一个侧面条带。

1.2.6.4. 在骑行裤的两边,最大宽度9 cm 的一个侧面条带。

1.2.6.5. 每件骑行服上,制造商标标记只能出现一次,并且最大面积不超过25平方厘米(5 ×5)。

第三节比赛场地

1.3.1 山地自行车比赛路线应尽可能包括:森林公路和跑道、原野、土或砾石小道。经铺设的路面或柏

油道路,不能超过比赛路线总长的15%。

1.3.2 起、终点

1.3.

2.1.起、终线的横幅放置于正对起、终点线(至少离开3米高)的上方,能覆盖赛道路面的

整个宽度。

1.3.

2.2. 集体出发项目的起点骑行区域,必须是:

·自起点线前至少30米的路面宽不得小于8米;

·自起点线后至少100米的路面宽不得小于6米,之后赛道可以变窄。

·在出发后至少750米或3分钟的路程内须为平路或上坡。

(2004年1月1日修订)

1.3.

2.

3. 运动员可能成群到达比赛终点的骑行区域,必须是:

·自终点线前50米的路面宽度至少4米;

·自终点线后20米的路面宽度至少4米;

·终点骑行区域设在平道或上坡道上。

1.3.

2.4.在起、终点前后至少50米区域的道路两侧,应安装护栏。终点如与起点不在一处,也

应如此。在运动员骑行的起、终点区域内应无任何可能引起摔跤或任何碰撞机会的障碍。

1.3.

2.5. 速降赛起点区域至少必须有2米宽,终点区域至少必须有6米宽。起点区域须有顶篷。

1.3.

2.6. 在终点线后必须有最少50米的附加制动区域。本区域必须是畅通无阻的缓冲段。

1.3.

2.7. 个人越野赛和速降赛的比赛路线必须被区分,并且不应有公用的小道。然而,如果使用

了公用小道,在每个赛道上要安排单独的训练时间。

1.3.3 设备

1.3.3.1.组织机构应在给自行车做标记的区域和准备出发区域附近留出一个供运动员做准备活

动的区域。

1.3.3.

2. 必须为裁判提供适当设施以利于其工作,并在起终点区提供一个有顶篷的区域。

1.3.3.

2.竞赛组委会必须向裁判委员会提供无线电通讯设备。裁判之间的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5

部。裁判委员会内部通话必须有一个专门的频道。裁判们必须能够用同一部对讲机但不

同的频道与竞赛主任联系上。

1.3.3.4. 竞赛组织机构和报名处应设在一个封闭的和有顶篷的办公室里。

1.3.4 安全

1.3.4.1. 应设置安全系统,以便为参赛运动员在比赛路线的任何地点,最迅速地提供帮助。

1.3.4.2 只允许组织机构、新闻媒介、保卫和安全的必要车辆进入比赛路线。

1.3.4.3. 在所有正式训练和比赛时间里,观众包括骑自行车的观众必须离开比赛、训练路线。

第四节竞赛官员职责

1.4.1 技术代表

1.4.1.1. O、A、B、C、DHc和D1类竞赛项目的技术代表由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指派,

UCI管理委员会批准。D2和E 类竞赛项目的技术代表可由主办国家协会指派。

(2003年1月1日修订)

1.4.1.1.1. 他/她负责竞赛的技术方面,并且在国际自盟总部、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及

组织者之间起联络作用。在D2与E类比赛,其为国家协会与组织者之间的联络人。

1.4.1.1.

2. 技术代表必须事先检查场地,接触组织机构,并且立刻向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

会递交一份场地检查报告。(D2与E类比赛的场地检查报告交主办国家协会),并

向组织者提交这份报告的一份备份。

1.4.1.1.3. 监督和继续同组织者就比赛事宜进行磋商,确保组织机构恰如其份地落实场地检查

报告中提到的建议。

1.4.1.1.4. 在第一次正式训练时间前,技术代表要会同总裁判长和组织者对比赛地点、比赛路

线执行检查。技术代表拥有对比赛路线的最终决定权和改变权。

1.4.1.1.5. 检查裁判团的工作,并向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D2与E类比赛向主办国家

协会递交)起草一份秘密报告。这份报告连同一份给竞赛组织者的常规比赛报告一

起递交,后者同时复印一份给组织者。

1.4.1.1.6. 一旦第一次正式训练开始,就将运作比赛的责任转交给裁判委员会。

1.4.

2.1.7. 协调队/运动员会议。

1.4.2 裁判团

1.4.

2.1 总裁判长

1.4.

2.1.1. A、B、C、DHc、D1、D2、Ehc、E1、E2类的比赛及大师级锦标赛,总裁判长由

UCI山地车委员会委派,并须为国际A级山地车裁判。D2与E类比赛可由主办国

家协会委派。

(2003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修订)

1.4.

2.1.2. 他/她须对整个比赛负责,监督管理起点,安排官员、裁判和成绩服务等,保证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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