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记录(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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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记录(机械设备)

小车、机械司机教育培训教材

X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高速公路XXXX合同段

安全培训记录

时间:2012年月日主讲单位(部门)主讲人

受教育单位(人员)

项目部

机械设备操作员

人数

选用教材进入施工现场安全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械设备安全作业、机械设备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加油须知、项目部对各机械司机要求

具体教育内容:

(一)进入施工现场安全须知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及其它易滑带钉的鞋及赤膊操作。

3、严禁带小孩及其它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严禁酒后操作,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

5、现场材料必须按种类整齐堆放规范,根据要求设置各种标识牌,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现场闲置的各种材料进行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6、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要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防护设施,必要时要设专人进行警戒,守护。

7、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作业,做到一机一阐一保护,电线架设符合要求,严禁乱拉乱接,配电房有可靠的防水、防雷、防潮和绝缘措施。

8、各种机械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规冒险作业,一旦发现机械人员违规操作,现场管理人员及所属施工队负责人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9、施工现场应符合防火、防洪要求,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行繁忙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

10、如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1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3、建筑业所说的“四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四不放过”是指:

事故原因没调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三紧”是指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

14、根据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业。其中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起重和机械伤害等五种为建筑业常发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事故。

15、国家标准规定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绿色表示提示安全通行。

16、高处作业指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

17、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和其它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对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气焊、起重机械操作工、架子工、信号指挥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上岗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8、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及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禁止安排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0、在从事电气操作时,为避免发生触电、烧伤、坠落等事故,必须合理使用以下安全用具;绝缘夹钳、绝缘手套、万用表、测电笔、钳型卡流表、梯子、安全带和脚扣等,以及临时接地线,遮挡和各种警告、指示牌等。

21、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无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严禁约时送电,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并在电源开关手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除负责挂牌人员外,任命人不准随意摘牌或合闸送电。

22、严禁带电作业。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工地临时动力线和照明线必须用绝缘导线,不许系在铁架上和大树上,非电工一律不准乱安,凡带电设备和外壳都必须可靠接地,严禁使用一线一地制。开关、插销、灯口必须完整,损坏时要及时更换,严禁用胶布包扎继续使用,严禁漏电、马尾巴线、空接线等。

23、所有进场施工机械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24、非机动人员禁止操作各种机械设备,机动人员无特种设备操作证不得进行特种设备操作,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不得操作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特种设备。否则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付。

25、施工现场发生六级以上强风和大雨、大雪、大雾天气必须停止露天所有作业。在雨、雪后和冬季,露天作业时必须先清除水、雪、霜、冰,并采取防滑措施;由专职安全

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26、施工现场作业工人不得操作与自己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的特种作业,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禁止操作特种作业。

27、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险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施工作业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人工具袋;作业中的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②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③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④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⑥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用品的权利;⑦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义务: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3、工伤的认定:

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②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③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④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⑤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⑦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⑧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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