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或同业拆款、同业拆放、资金拆借,又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

同业拆借市场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表示金融机构愿意借款的利率;拆出利率表示愿意贷款的利率。

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通过直接协商确定;在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根据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通过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或从中撮合而确定,当拆借利率确定后,拆借交易双方就只能是这一既定利率水平的接受者。

目前,国际货币市场上较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以下四种: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是拆借市场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短期资金供求关系。当同业拆借率持续上升时,反映资金需求大于供给,预示市场流动性可能下降,当同业拆借利率下降时,情况相反。

2主要交易编辑

同业拆借交易有多种多样,按照交易方式划分,有信用拆借和抵押拆借;按期限长短分,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

交易类型

(1)头寸拆借,一般为日拆。

(2)同业借贷,它的期限比较长,从数天到一年不等。

交易方式

同业拆借一般通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由拆入银行与拆出银行之间用电话或电传通过以下列三种方式进行:

(1)要求拆入的银行直接与另一家商业银行接触并进行交易;

(2)通过经纪人从中媒介,促成借贷双方面议成交;

(3)通过代理银行沟通成交,即拆出行和拆入行都用电话通知代理行,由代理行代办交易,其大致过程是由拆出银行通知中央银行将款项从其准备金账户转到拆入银行的账户,中央银行借方记拆出银行账户,贷方记拆入银行账户,由此完成拆借过程。

3特点编辑

同业拆借是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

同业拆借或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修订后的《商

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

2.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

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

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

4.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

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的市场叫同业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有多种类型,一般可划分为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即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情况。有形拆借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交易双方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拆借市场,无形拆借市场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电传等方式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

类型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

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

短期拆借市场

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

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形成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继引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的手段,与此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之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较之形成之时,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拆借交易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从拆借目的看,已不仅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金融机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也可进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是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活动所形成的市场。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备受金融机构及货币当局的重视。可以分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1)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①同业拆借市场最初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余额。由于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出与流入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影响流出与流入差额的不确定因素千差万别,这使得商业银行不可能时刻保持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恰好等于法定准备金余额。存款准备余额不足须支付罚息,并且,在出现有利的投资机会,而银行又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时,银行就只有放弃投资机会,或出售资产,收回贷款等;而超额准备又意味着银行有资金闲置,导致利息收入损失;为解决这一困难,头寸多余行和头寸不足行就要进行准备金交易。因此,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在于满足金融机构之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头寸余缺调剂的需要。②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容量的扩大,证券交易商和政府也加入到同业拆借市场当中来,交易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它还包括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的存款以及证券交易商和政府所拥有的活期存款。拆借目的除了商业银行满足中央银行提出的准备金要求之外,还包括市场参与人轧平票据交换差额,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等目的。

(2)从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角度来理解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①同业拆借市场的直接作用在于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三性相统一的经营目标。持有较高比例的现金、同业存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储备存款及短期高质量证券资产,虽然可以提高流动性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提款及支付的要求,但同时也会丧失资金增值的机会,导致利润总额的减少。要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除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外,还需要有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在内的可供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②同业拆借市场的间接作用在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市场特性最活跃,交易量最大。这些特性决定了拆息率非同凡响的意义。同业拆借按日计息,拆息率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不相同,它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当它变动时,其他利率也相应发生变化。了解这种关键性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也就了解了全部利率体系的变化趋势。一般利率通常参照基准利率而定。比如,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即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利率是指伦敦银行同业之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利率,现在已经作为国际金融市

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这最有代表性的拆息率LIBOR,已成为伦敦金融市场乃至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键性利率,许多浮动利率的融资工具在发行时都以该利率作为浮动的依据和参照。又比如,美国纽约的联邦基金市场是国际著名的同业拆借市场,它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的准备头寸为主要内容,美国联邦基金市场利率是美联储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

中国市场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8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 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包括金融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一级网),以及通过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二级网)。随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直接进行拆借交易的渠道已经开通,1997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各地融资中心业务,清理收回逾期拆出资金,撤销相应的机构。

随着同业拆借市场不断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逐年扩大,2000年成交6728亿元,比1999年增加了1.04倍。从货币市场交易的期限结构看,1997年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的比重为32.5%;而2000年同业拆借的期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比重已上升为71.4%。这一指标的变化表明,同业拆借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调节短期头寸的重要场所。

作为货币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到2000年底,已有12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累计拆入资金2981亿元,拆出资金6.4亿元。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比重高,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的问题多;加上货币市场发育不完善,拆借风险比较容易转移到融资中心上,一些正常借贷资金到期难以回收,出现了逾期债权债务。因此,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着手撤销融资中心机构,清理拖欠拆借资金。同年10月,保险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8月,证券公司进入市场。2002

年6月,中国外币交易中心开始为金融机构办理外币拆解业务,统一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启动。

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度(包括有偿调度)即内部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过去正是没有强调法人管理,一个机构内部相互之间,以及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多头对外,导致无序竞争,增加融资成本和市场风险。

二是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过去,特别是1993年前,各类机构超期限拆借资金,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上开发区项目,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困难,许多资金难以收回。

三是对于每个金融机构而言,同业拆借金额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须有风险控制比例加以约束,过去没有实行风险控制比例限制,有些金融机构超负荷拆借,给拆借资金带来很大风险。

四是市场组织者定位要明确,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资金拆借场所、技术支撑、信息和一线监管,绝不可一手借进一手放出,自身承担风险,不能从事所谓自营。

五是资金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行政干预会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1.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体系基本确立。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信誉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普遍有较大的规模和实力。第二个层次是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可以与任何一个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不断增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扩大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到2000年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由最初的17家大商业银行增加到661家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拓宽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渠道,活跃了交易,方便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整个金融运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已成为金融市场、货币政策乃至全社会经济活动关注的重要指标。随着拆借市场放开,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要考虑它,投资者买进、卖出有价证券时要考虑它,保险公司确定保费时也要考虑它。

4.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商业银行在短期资金短缺或宽松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或融出资金,改变了以往资金依赖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积极在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和商业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快了商业银行商业化的进程,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营运效益。

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研究

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研究 摘要: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是金融机构短期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探讨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进行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建议,以便为中外投融资机构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为央行制定和完善对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政策提供素材。 关键词:银行同业拆借;资金运作;监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的短期资金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微观层次上,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调剂流动性的余缺;在宏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往往被视作基础利率,能够最及时和准确地反映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和资金供求变化状况,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中具有导向性作用。由此同业拆借市场成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 一、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主要是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为弥补交易头寸的不足或准备金不足而在相互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其形成除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需要以外,同时也是二级银行体制建立,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与发展的需要。银行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各部分间分配资源的最重要的渠道,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发展客观上要求相互调剂和融通资金,同业拆借市场便应运而生了。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其起始于1978—198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沿革至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见下图)。

同业拆借市场的定义、形成及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 的定义、形成及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的定义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在美国,这一市场被称为联邦基金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在美国,促使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 ?1913年美国通过的《联邦准备法》规定,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不足要予以处罚。

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 ?市场参与者的增多,融资规模的扩大,使得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交易目的多元化。除满足准备金要求外,同业拆借市场还为参与者提供了轧平票据交换,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等等需求的平台。 ?交易对象多样化。除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外,同业拆借资金还包括商业银行相互间的存款以及证券市场交易商和政府拥有的活期存款。

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 ?拆借期限延长化。最初的同业拆借市场以一日或几日的临时资金调剂为主。后来,一些以大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通过今日借、明日还,明日借,后日还这种循环拆借方式,将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拆借利率指标化。同业拆借利率已成为及时反映银根松紧的敏感指标,并为其他资金市场的利率涨跌提供依据。 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将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宏观调控的操作目标,通过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来体现政府的货币政策意图。

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期限很短 ?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借贷期限最短为几个小时或隔夜,经常性的为1天、2天或一周,基本上是为轧平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或减少超额准备金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然而,随着市场参与者交易目的多元化,同业拆借市场也发展为各金融机构调剂临时性、季节性的业务经营资金余缺的市场,资金借贷期限延长为1个月、3个月甚至更长。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附件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流通,适用本规则。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债券在交易中心交易流通,不表明交易中心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 第二章债券交易流通 第四条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 2、交易流通登记表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也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交易 - 1 -

中心传输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 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除应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人范围列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向交易中心传输上述信息。 第五条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流通手续。 第六条交易中心依据收到的债券交易流通相关变更信息,调整债券的交易流通要素。 第七条发行人制定创新债券品种的发行方案时应向交易中心说明创新内容,以便交易中心确定交易系统支持债券交易流通的方式。 第三章交易流通期间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八条交易流通期间,债券(不含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九条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 2 -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商业银行经营学》期中课题论文 题目: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学院:财经学院 班级:金融学101班 学号:10154040133 姓名:贾贝贝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1、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1)概念 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短期资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2)类型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 短期拆借市场 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3)特点 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多余资金。 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重要阶段 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自1986年起步,到现在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如今已经发展成为颇具规模的重要市场,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一、同业拆放/借 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 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同业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质押物的。) 期限:从1天到360天不等。实际操作中线上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会再长了;而线下则最短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时候。 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每天9:30就出来了是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只要没有闭市都会波动,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按业内行规一般情况下10:30左右就稳定了。线上一般加点10~50个BP(BasicPoint,基点,你可以理解为0.01%),线下则贵一点,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 风险:占用风险资产,根据新的巴III(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20%,3个月以上2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是按照100%。老版的,原始期限4个月内,0%,4个月内20%,其他金融机构100%。不占用信贷规模。

实战意义:一般当司库配置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头寸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拆作为辅助融入工具,从对手方角度来说,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赚一丢丢。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拆反而能借到。现在因为已经有银行间市场,自动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线下的已经比较少了。而且线下的话合同细节、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如果线下的话宁可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风险小一点。毕竟拆放是你把钱打到其他银行账户上,存放是你把钱转到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线上比线下价格便宜。 二、同业借款 除了非银机构之外,主发起行业可以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授信进行同业借款,(其中村镇银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过有些发起行称作非银,但是风险资产不是按照非银算的)。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资能力较差,我理解为没有信用拆借资质。而实际业务中我行一般来讲会采用同业存放的方式,因为比较便利。 此外,总体而言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但用期限和风险来区分同业拆放和同业借款也还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说最大期限借款稍长,信拆稍短,但具体的期限和交易对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实同业借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后来大家反响也不热烈,貌似到现在也没有正规办法推行出来。

中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历史沿革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进行同业拆借。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其后,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发展起来,并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成立了资金市场、融资公司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 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规定,用拆借资金搞,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整顿,撤销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和发展。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受当时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拆借现象,大量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区项目及炒卖炒买股票,一些市场中介机构乱提高拆借资金利率,一些商业银行绕过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规模的控制,超负荷拆借资金。这种状况造成了资金大量外流,干扰了金融宏观调控,使国家重点资金需要无法保证,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了扭转这一混乱状况,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整顿拆借市场的要求,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再一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撤销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拆借市场中介机构,规定了同业拆借最高利率,拆借市场秩序开始好转。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包括金融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一级网),以及通过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二级网)。 随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直接进行拆借交易的渠道已经开通,1997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各地融资中心业务,清理收回逾期拆出资金,撤销相应的机构。 随着同业拆借市场不断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逐年扩大,2000年成交6728亿元,比1999年增加了倍。从交易的期限结构看,1997年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的比重为%;而2000年同业拆借的期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比重已上升为%。这一指标的变化表明,同业拆借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调节短期头寸的重要场所。 作为货币政策支持发展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到2000年底,已有12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累计拆入资金2981亿元,拆出资金亿元。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包括有偿调度)即内部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过去正是没有强调法人管理,一个机构内部相互之间,以及未经法人授权对外,导致无序竞争,增加融资成本和市场。 二是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过去,特别是1993年前,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

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 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2.2境外投资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

新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新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据此要求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2019年8月19日前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

布LPR之前有效。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3、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 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6、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7、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目前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 交易中心是国家外汇体制改革的产物,成立于1994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市场的战略部署,交易中心贯彻“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交易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市场需要”的业务工作方针,于1994年4月推出外汇交易系统,1996年1月启用人民币信用拆借系统,1997年6月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1999年9月推出交易信息系统,2000年6月开通“中国货币”网站,2001年7月试办本币声讯中介业务,2001年10月创办《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02年6月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2003年6月开通“中国票据”网,推出中国票据报价系统,2005年5月上线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2005年6月开通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2005年8月推出人民币/外币远期交易。以电子交易和声讯经纪等多种方式,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提供交易、清算、信息和监管等服务,在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传导央行货币政策、服务金融机构和监管市场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交易服务 一、人民币/外币即期交易 会员构成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符合监管部门关于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资格要求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和询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竞价交易系统在会员自主报价的基础上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询价交易系统为会员根据“双边授信、双边清算”原则直接进行交易币种、汇率和金额等交易要素磋商提供技术便利。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交易时间: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品种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的即期交易。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参与者(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的行为,明确交易双方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利率互换交易术语定义。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交易系统、交易成员、系统用户、成交单、交易要素的定义适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中心不保证本细则所载文字、公式、说明、陈述及任何其它项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交易中心对因使用或信赖本细则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细则及所附《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书》模板的著作权归属交易中心,交易成员可在交易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予以部分或全部引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基于非营利性目的可予以摘录、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除上述使用方式外,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经营、复制、翻译或分发本细则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细则及附件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版权所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11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修订说明 1、3.1修改为“支付日:若存在前端残段,则首个支付日与首期起息日相同,之后所有支付日根据首期起息日与支付周期进行推算。若不存在前端残段,支付日根据起息日与支付周期推算。当支付日按支付周期推算,且支付周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支付日为按照该支付周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支付日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调整。” 2、3.5修改为“重臵日:就一个计息期而言,重臵日从计息期首日按重臵频率依次推算,但重臵频率与支付周期相同的,则计息期内不发生重臵。重臵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且在计息期内发生重臵的,重臵日为按照该重臵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本计息期首个重臵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3、3.6修改为“重臵期:就一个计息期而言,指相邻两个重臵日间隔的天数。若约定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内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随所在计息期结束而结束。若约定计息期不按实际天数调整,且实际支付日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了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于紧接于计息期的未经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浮动利率支付日(不含)结束。 若该计息期仅有一个重臵日,则重臵期等于计息期。” 4、3.9修改为“前端残段:交易双方约定的不可整除支付周期的首个计息期。若起息日与首期起息日不在同一日,起息日(含)至首期

同业拆借市场

宁波大学考核答题纸 (2009—2010学年第1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货币银行学改卷教师: 学号:姓名:得分: 同业拆借市场的介绍 一、同业市场的定义 原始意义上的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间进行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剂市场。现代意义或广义上讲,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即不仅限于弥补或调剂资金头寸,而且已发展成为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弥补资金流动性不足,以及充分、有效运用资金,减少资金闲置的市场。 二、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1、对进入市场的主体即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都有严格的限制。 2、融资期限较短。当今已发展成为解决和平衡资金流动性与盈利性矛盾的市 场,从而,临时调剂性市场也就变成短期融资市场。 3、交易手段比较先进,交易手续比较简便,因而成交时间较短。 4、交易额较大,而且一般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完全是一种信用交易。 5、利率由供求双方议定,可以随行就市。 四、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1、形成同业拆借市场的客观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资金供给 与资金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都具有不同的期限性。 2、金融机构追求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相统一的经营目标,则是同业拆借

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动力。 3、中央银行实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推动同业拆借市场形成和发展的直接 原因。1921年,纽约首先出现了会员银行之间的储备头寸拆借市场,以后逐步发展为较为规范的联邦基金市场,成为美国最主要的同业拆借市场。现在,各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拆借市场已形成全国性的网络,成为交易手段最先进、交易量最大的货币市场;同时,也日益成为国际化的市场。 五、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 1、金融机构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资金的供需双方。另外的参与 者则是交易的媒体,即经纪人和中介机构。各个国家以及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限定。 2、在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的多为大的商业银行。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 的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规模比较大,所需资金量大,更需依赖同业拆借市场,经常临时拆入资金;另一方面,因为大的商业银行资金实力较强,信誉高,可以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得到资金融通。 3、总体上讲,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扮演资金供给者或拆出者角色的主要是地方 中小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代理银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另外,外国的中央银行也经常成为拆借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或拆出者。六、中介机构 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中介人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拆借市场中介业务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另一类是非专门从事拆借市场中介业务的兼营机构。七、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构成 按拆借期限可分为:半天、一天和一天以上几种;

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走高原因分析

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走高原因分析 6月23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年内首次突破8%,各项利率再次走高,今天,7天期SHIBOR创出年内新高,达到8.8350%,1个月期SHIBOR也进一步摸高至7.5683%,直逼8%。与此同时,昨日央行发行的1年期央票利率也再次调高9.61个基点,同时并未开展正回购。面对资金紧张的态势,一些大行开始向基金等行业拆入资金,同时各家上市公司也纷纷放下之前的不融资承诺,再度在资本市场上寻求现金流。根据从各方收集到的信息,本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持续走高有以下原因: 1、今年6月1日起,为了规范市场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存贷比要按照日均来进行考核(之前是按季度末、月度末考核)。由于并没有改变存贷比,只是增加了监管频率,所以对于存贷比偏低的大型银行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中小银行头寸较少,甚至有些银行的存贷比已经接近规定上限,一旦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上调可能会对资金流动性造成影响。有分析预计新措施实施之后,中小型银行的新增贷款规模可能减少5%。因此,有些银行可能采取高息揽储、有奖储蓄等暂时性的大幅提升存款额,或者是发行理财产品应对存贷比月度日均考核。 2、6月20日,央行年内第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本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将冻结约3700亿元流动性。受政策调整影响,使原本颇为紧张的银行间市场资金面雪上加霜,再加上季末考核等因素影响逐步加强,预计月底之前资金紧张形势难以缓解,资金利率再次飙升也在所难免。顺德农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欧志翔对此分析认为,虽然加息在应对通胀压力上会有更好的效果,但出于对经济下滑的忧虑,央行在货币政策的选择上显得更为谨慎。此外,央行希望通过抬升市场利率抑制表外融资需求。从去年四季度开始,随着货币政策的持续紧缩,金融脱媒化的趋势持续扩大,货币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效果也有所降低。上调准备金可以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上行,从而提升通过信托理财等途径进行表外融资的资金成本,抑制房地产等受调控行业的资金需求。 3、来自券商的债券研究人士认为,导致货币市场利率飙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紧缩预期并没有因为准备金率政策出台而消减,相反市场对于加息的预期渐趋强烈,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银行间市场除了短期利率飙升外,中长期利率同样大幅上升。 4、由于银行业内的资金普遍出现紧张态势,银行间拆放利率已经达到了年内新高,从业内拆入资金的难度加大。银行往往采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基金及券商处融入短期资金,而由于近期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券交易指引(汇编)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现券交易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现券交易的报价成交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市场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券报价成交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询价 2.1询价交易方式包含对话报价和意向报价。 2.2对话报价 2.2.1交易流程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本方报价和对手方确认成交两个步骤。 2.2.2交易参数

对话报价最低交易量为票面币种券面总额(以下统称券面总额)1千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千元。 2.2.3成交 对手方收到报价后,可选择确认或拒绝。确认后双方达成交易,交易系统依据双方确认的内容生成成交单。 2.3意向报价 2.3.1 报价与协商 意向报价是指市场成员公开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受价方可根据意向报价向报价方进行询价或直接将意向报价转为本币即时通讯工具(iDeal)协商。 2.3.2 成交 交易双方通过本币即时通讯工具(iDeal)确认的格式化报价将自动上传至交易系统并生成对话报价,经双方确认后成交。 第三章做市报价 3.1交易流程 做市报价交易方式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债券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受价方可点击该报价达成成交的交易方式。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以下统称做市机构)可进行做市报价。 一家做市机构就一只债券,只能发送一笔有效做市报价,且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卖出价格。 受价方应输入买入/卖出数量并选择结算方式,交易按报价方所报价格在报价方设定的金额及结算方式范围内成

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作者:————————————————————————————————日期:

同业拆借概述 同业拆借(放)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发生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银行对账目进行结算时发现资金出现多于或短缺的情况下,为了使第二天的工作照常进行或对富余款项进行利用。他的主要交易对象为超额准备金,拆入行向拆出行开出本票;拆出行则对拆入行开出中央银行存款支票即超额准备金。对资金贷出者而言是拆放,对拆入者而言则是拆借。同业拆借发生量大,交易频繁,对市场反应敏感,能作为一国银行利率的中间指标。同业拆借除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外也可以是双方直接联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拆借是借助于一些大规模商业银行作为媒介,这些大银行除自己拆借外也向同行提供信息,为有需求者牵线搭桥。还有部分国家通过专门设立的拆借公司来进行。同业拆借期限短,一般为1至2天至多不过1-2周,拆款利息即拆息按日计算,拆息变化频繁,甚至一日内都会发生变化。 [编辑] 同业拆借的特点 同业拆借,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2)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开始试运行。 [编辑] 同业拆借的原则 同业拆借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自愿、平等互利原则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三条同业拆入期限限制遵从人民银行及公司有关规定,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第四条公司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0%。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结算本期资金缺口、头寸不足和解决短期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中长期信贷资金缺口以及开展投资业务。 第七条公司同业拆借交易人员应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培训并取得相应交易员资格,交易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金融市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八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所需计算机硬件设备,单独以台式计算机方式与同业中心联网并进行拆借交易。

第二章交易对手的选择及准入审批 第九条公司对同业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实行准入原则,以下两类客户直接纳入合作金融机构: (一)董事会授权书授权合作的金融机构; (二)北京金隅集团以及股份公司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当公司选择非以上两类直接纳入合作的金融机构作为同业拆出交易对手时,应取得公司授信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具有同业拆借资质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公司资金拆入的交易对手,同业拆入业务交易对手不实行准入原则。 第三章同业拆入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金融市场部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单位中联系资金拆入对象。根据公司资金平衡和询价情况,形成初步拆借方案(包括数额、用途、拆出单位、利率、期限等),并生成《同业拆借审批单》,该审批单经金融市场部经理初审后,报分管金融市场部领导审批,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金融市场部根据经批准的《同业拆借审批单》进入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及时打印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结算业务部收到拆入资金,及时通知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根据成交单负责登记资金拆借台帐并存档备查,同时将成交单和银行回单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拆入资金到期时,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归还拆借本息。金融市场部填写“资金调拨单”,经分管业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结算业务部办理资金划出。 第四章同业拆出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在公司资金头寸充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资金拆出业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 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 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 活动。 概述 同业拆借,或同业拆款、同业拆放、资金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 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 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 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 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 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 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 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 利率 同业拆借市场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表示金融机构愿意借款的利率;拆出利率表示愿意贷款的利率。 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通过直接协商确定;在间接交易 情况下,拆借利率根据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通过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或从中 撮合而确定,当拆借利率确定后,拆借交易双方就只能是这一既定利率水 平的接受者。 目前,国际货币市场上较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以下四种: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是拆借市场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 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 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短期资金供求关系。当同业拆借率持续上升时,反映资 金需求大于供给,预示市场流动性可能下降,当同业拆借利率下降时,情 况相反。

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资金主要用于

二、多项选择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资金主要用于( )。 A. 必须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 B. 用于弥补当日票据清算后的差额 C. 用于弥补信贷收支硬缺口 D. 用于扩大信贷规模 E. 用于补足次日营业必备的最低超额储备 满分:2 分 2. 下列金融工具中,没有偿还期的有( )。 A. 永久性债券 B. 银行定期存款 C. 商业票据 D. CD单 E. 股票 满分:2 分 3. 金融期货市场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规范的期货合约 B. 保证金制度 C. 期货价格制度 D. 交割期制度 E. 期货交易时间制度和佣金制度 满分:2 分 4. 一般来说,技术分析认为买卖双方对价格的认同程度通过成交量的大小来确认,具体表 现为()。 A. 认同程度小,成交量大

B. 认同程度小,成交量小 C. 价升量增,价跌量减 D. 价升量减,价跌量升 E. 以上都不对 满分:2 分 5. 银行承兑票据市场主要由( )等几个环节构成。 A. 出票 B. 承兑 C. 贴现 D. 转贴现 E. 再贴现 满分:2 分 6. 回购协议利率的决定因素有()。 A. 用于回购的证券的质地 B. 回购期限的长短 C. 交割的条件 D. 货币市场其它子市场的利率水平 E. 资本市场利率水平 满分:2 分 7. 政府发行短期债券的主要目的是()。 A. 满足政府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 B. 获取投资收益 C. 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提供操作工具 D. 作为流动资产的二级准备

E. 当作投资组合中一项重要的无风险资产 满分:2 分 8. 以下哪些是我国对经纪类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的条件()。 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人民币 B.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C.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D.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满分:2 分 9. 影响债券转让价格的主要因素有()。 A. 法定利率 B. 经济发展情况 C. 物价水平 D. 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 E. 汇率 满分:2 分 10. 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开放式基金的买入价指( )。 A. 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基金份额的价格 B. 基金投资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 C. 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价格 D. 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投资人买人基金份额的价格 满分:2 分 11. 切线理论的趋势分析中,趋势的方向有()。 A. 上升方向 B. 下降方向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什么是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根据借贷关系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分为资金拆出方及拆入方,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 二、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 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双方自由议定的。通常交易双方可参考利率为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交易双方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通过直接协商确定拆借利率。 三、同业拆借的意义及作用 (1)满足资金调剂需求,在保持足够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

(3)流动性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4)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利率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 四、财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开展情况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已取得16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授信额度达到56亿元,与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交易,今年前5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达98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公司服务集团主业的能力,提升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资金结算部 2013年5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