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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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耐药性较慢。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如化脓性链球菌、沙门氏菌和肺炎杆菌等均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对磺胺药敏感的细菌不能利用 周围环境中的叶酸,只能利用对氨基甲酸(PABA)和二氢蝶啶,在细菌二氢叶酸合成酶的作用下合成四氢叶酸,活化性四氢叶酸在嘌呤、 胸腺嘧啶核苷的合成中起了重要的传递一碳基因的作用。磺胺药在结构上类似对氨基苯甲酸(PABA),可与PABA竞争细菌体内的二氢叶酸 合成酶,妨碍了二氢叶酸的合成和减少四氢叶酸的量,最终影响核酸的合成,抑制细菌的生长繁殖。磺胺药的作用可被PABA及其衍生物( 普鲁卡因、丁卡因)所拮抗,此外脓液以及组织分解产物也可提供细菌生长的必需物质,与磺胺药产生拮抗作用。
第二部分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范围和要求
5、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 表述不得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 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有效 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符合 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7、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 包装标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兽药外包装 箱上必须印有或粘贴有外包装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5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已于2004年11月15日经农业部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兽药添字----药物添加剂 兽药生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
兽药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放射性药品、外用制剂、消毒剂
【包装】
【贮藏】遮光,密闭保存。
【有效期】
【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 第2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 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 行。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第二部分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范围和要求
一、管理权限和范围: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的兽 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不能作为判定假劣兽药及处罚依据)
第一部分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的依据
三、相关规定:
1、农业部公告 第242号 发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 》2003年1月22
日 2、《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制度的通 知》农办医[2005]16号 2005年5月9日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 知(农办医[2006]48号)
第一部分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的依据
二、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了《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22号)规定
第五条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 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 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 生产批号。 第六条: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 (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 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 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本品内服后吸收良好,血中浓度高,乙酰化率低,不易发生结晶尿。有效血药浓度维持时间水牛为24小时,猪为5.8小时,山羊为7小时, 绵羊为2小时。
【药物相互作用】①磺胺间甲氧嘧啶与二氨基嘧啶类(抗菌增效剂)合用,可产生协同作用。②某些含对氨基苯甲酰基的药物如普鲁卡因 、丁卡因等在体内可生成PABA,酵母片中含有细菌代谢所需要的PABA,可降低本药作用,因此不宜合用。③与噻嗪类或速尿等利尿剂同用 ,可加重肾毒性。
【适应证】 主要用于敏感菌所引起的呼吸道、消化道、泌尿道感染及球虫病、猪弓形虫病等。 【用法与用量】静脉注射 一次量 每1kg体重 家畜50mg 一日1~2次 连用2~3日
【不良反应】①磺胺或其代谢物可在尿液中产生沉淀,在高剂量和长期给药时更易产生结晶,引起结晶尿、血尿或肾小管堵塞。②犬的主 要不良反应包括:干性角膜结膜炎、呕吐、食欲不振、腹泻、发热、荨麻疹、多发性关节炎等。长期治疗还可能引起甲状腺机能减退。猫 多表现为食欲不振、白细胞减少和贫血。马静脉注射可引起暂时性麻痹,内服可能产生腹泻。③磺胺注射液为强碱性溶液,肌内注射对组 织有强刺激性。
第二部分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范围和要求
二、标签说明书管理总体要求: 《细则》规定要求,不得通过兽药名称夸大疗效、误
导消费;不得擅自增加适应症和减少不良反应内容;不 得在标签或包装上印制不健康、误导消费的背景图案和 成份;不得印制未经批准的文字、图案。
标签和说明书必须先审批后使用。变更内容需报批。 一个产品仅限使用一种标签和说明书。 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外包标签。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标签或包装说明是兽 医和用户购买、贮存和使用兽药的 主要参考依据。要求其详细完整, 格式和内容规范,能够全面、正确 地反映产品信息。
当前兽药标签、说明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品名混乱 普遍存在商品名随意更改、一药多名等现象。如某企业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原商品名为“混感 黄全甲”,随意更改为“热毒核弹头”;如:有的商品名中会有夸大宣传或者带有欺骗性质的文字(如“必治、仙、神、 王”等),有的商品名中含有直接表示产品剂型的文字(如“粉、针、液、散、预混剂”等),有的商品名中含有 明示或者暗示所有病症的文字,有的商品名与其他厂家已批的商品名重名。可从中国兽药信息网有关数据库中查询 已经批准的商品名。 2、故意缺项,不标注有效成份、通用名称等必备内容;如某企业的烟酸诺氟沙星注射液,通用名称仍为烟酸力醇 罗注射液等,并批准的商品名 “肠炎康”改为“仔猪急救针” 3、增加、更改主要成分 按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应在兽药产品标签上注明兽药的主要药物成分。一些企业在药用 成分标签上打擦边球,如不标注药品通用名而标注药品化学名称。将主要成分为“乳酸环丙沙星”的乳酸环丙沙星 可溶性粉标注为“乳酸环丙沙星……”;还有的注射液除主要成分外,还标注了增效因子、增效剂、黏膜保护剂等模 糊化学成分,或标注地酸钠、亚硫酸氢钠等。有的企业甚至任意增加其他药物成分,如氟苯尼考注射液中除主药氟 苯尼考外,增加多西环素、氢溴酸东莨菪碱等成分;氟苯尼考粉标称有氟苯尼考、头孢哌酮、干酪物溶解因子等。 3、夸大疗效、增加适应症和使用范围 , 延误疾病防治,误导应用 一些小规模兽药生产企业把随意编写说明书, 作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最常用的手段,他们受养殖户技术水平、用药观念求新、求全、求大的影响,市场需求什么就 写什么,纯粹从“市场”角度扩展或篡改兽药的治疗作用,都想把自己的产品变成“万能药”或“专用药”,以此 说明自身的产品科技含量高。一般抗感染药物、解热药物、消毒药和中草药类产品在这方面问题较为突出,如把解 热类药柴胡注射液的药理作用和适应症 ,夸大为“本品能诱导机体产生干扰素,调节机体免疫功能,促进抗体形 成,主要用于猪气喘病、传染性胸膜炎及家畜的巴氏杆菌病……”。
当前兽药标签、说明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4、冒充国标产品、非药品销售: 地标清理后,一些企业为逃避检查,将一些没有升为国家 标准、应该淘汰的品种直接在标签上印上执行中国兽药典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等继续销售; 还有的将兽药产品当作非药品销售,比如有的消毒药企业将溴氯海因粉等标注为“非药品” 在市场上销售等。 5、产品成份不同,但名称相同,如有的标称阿维菌素片,产品成份确是阿苯达唑、阿维菌素 片; 6、产品名称与实际疗效不符,如中药中加西药; 7、套用批准文号生产,如将阿维菌素片的批准文号套用到复方伊维菌素片上。 8、随意生产复方制剂 很多经销商、养殖户认为所谓的“复方药”、“新药”就是好药,或 者用户反映“见效快”的药内在质量就好,对兽药产品的合法性、安全性缺乏分辨能力,一 些经销商甚至自已搞“配方药”,与生产企业签定所谓的联营或委托加工合同,订制合同产 品,一些没有经过新药研究、安全性没有保障、兽药残留没有依据的所谓“新兽药”纷纷出 炉; 市场上有复方双羟萘酸噻嘧啶片标识规格为(1.0g:+双羟萘酸噻嘧啶0.3g+伊维菌素 20mg+阿苯达唑300mg)一些兽药。
【注意事项】(1)本品遇酸类可析出结晶,故不宜用5%葡萄糖液稀释。
(2)长期或大剂量应用易引起结晶尿,应同时应用碳酸氢钠,并给患畜大量饮水。
(3)若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时,立即停药,并给予对症治疗。
【休药期】牛、羊、猪28日(暂定)。
【规格】(1)10ml∶1g (2)20ml∶2g (3)50ml∶5g
【兽药名称】
通用名: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
商品名:
英文名:SulfamonomethoxineFra Baidu bibliotekSodium Injection
汉语拼音:Huang'an Jianjiayangmidingna Zhusheye
【主要成分】磺胺间甲氧嘧啶钠
【性状】本品为无色至微黄色澄明液体。
【药理作用】本品属于广谱抗菌药物,是体内外抗菌活性最强的磺胺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细菌对此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 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 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2013年9月30日
第一部分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的依据
兽药典和兽药使用指南规定:
兽药典和兽药使用指南规定:
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说明书
兽用非处方药(注:第一批处方中未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
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 醒目、清晰。)
第一部分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的依据
2、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 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 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 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第二部分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范围和要求
三、标签、说明书内容方面的要求:
1、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规范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 2、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 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 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 3、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和粘贴不牢现象,不得用 粘贴、剪切方式进行修改补充。 4、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面积比不得小 于1:2,并不小于商标用字。
一、《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第二十条规定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
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 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 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 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 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 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 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 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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