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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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701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生产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正式样本

生产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

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

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矿长必须熟练

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

产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

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

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六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七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

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九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

水专业安全生产 (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

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九条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矿长负直

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分管的有关科室 (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

督促相关部门 (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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