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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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基于兵团农五师数据研究目录第一章兵团农五师养老保险的现状 (1)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现状 (2)1.1.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 (2)1.1.2 计发比例 (2)1.2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现状 (2)1.2.1兵团农五师企业职工企业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 (2)第二章兵团农五师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 (4)2.1养老金政策差异 (4)2.1.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执行政策差距 (4)2.1.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差距 (5)2.1.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差距 (5)2.2养老金替代率差距 (5)2.2.1待遇构成 (5)2.2.2计发基数 (5)2.2.3待遇替代率 (6)2.2.4调整机制 (6)2.2.5享受资格 (7)第三章兵团农五师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形成的原因 (8)3.1制度不同造成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 (8)3.2制度不同造成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 (8)3.3机关事业单位掌控利益权利 (9)3.4企业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 (9)3.5企业部原因 (9)第四章解决兵团农五师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思路 (10)4.1建立统一的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10)4.2遵循缴费和待遇对等的原则 (11)4.3坚持“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11)4.4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2)4.5建立和完善职业年金制度 (12)4.6各级政府紧密合作推进养老保险改革 (13)第五章结论 (15)参考文献 (16)致 (17)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基于兵团农五师数据研究摘要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20年的改革及完善,取得了比较客观的结果。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基础设施系统已基本确定,保险围得以扩大,治疗水准也稳步提高,融资机制基本形成,确保能够及时和充分的支付养老保险。

公务员的退休金到底可以领多少?

公务员的退休金到底可以领多少?

公务员的退休金到底可以领多少?目前,规范公务员退休金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这两份文件的相关规定。

下面以一位中部地区地级市工龄为45年、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级公务员退休前后的工资对比来详细说明:1、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该公务员退休前,职务工资为480元,级别工资为1335元。

退休后,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的“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的规定,该公务员可以按90%计发,因此,他的退休费为1633.5元。

网上流传的“公务员的退休金可以领80%--90%”的说法,大概就是指的这一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仅是指退休金计算中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这两部分,他们却没搞清楚。

2、保留物价福利补贴:退休前后均为40元。

3、工作性津贴:退休前为870元,退休后不再领取。

4、生活性补贴:退休前为1320元,退休后领取退休补贴1540元。

5、住房补贴:退休前后均为105元。

综上所述,退休前工资和退休金总额分别为:退休前工资总额(单位:人民币元)退休后退休金总额(单位:人民币元)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是退休前工资的79.76%。

上述退休金的计算未考虑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对退休金的影响,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加上一并计算。

1、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职工工资的12%,各单位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

”规定,该公务员在退休前需缴纳5%--12%的住房公积金,退休后不再缴纳。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有关政策解读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该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关于机关公务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有关政策解读1、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个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3、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上传时间:2007-11-25 12:11:22 点击次数:200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以及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0%金额计发。

2、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按本人退休、退职前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如下表:机关公务员退休时退休费计发比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费计发比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工资福利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上传时间:2007-11-25 12:11:22 点击次数:200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以及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在今年上半年调整到位。

本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人社部此前表示,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来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目前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调整。

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形成初步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

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此前也透露,已为工资改革预留资金。

此次调整是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XX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

他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

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 48 号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3•【字号】晋政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2006年12月23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湖北省公务员退休工资政策

湖北省公务员退休工资政策

湖北省公务员退休⼯资政策
⼤家都知道⾃⼰打到了退休年纪之后就可以领取退休⾦了,这个退休⾦的⾦额可能每⼀个⼈都会不⼀样,特别是公务员这些⽐较好的单位,要把关于公务员的退休⼯资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
退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或⼯作⼈员退休后⼀次或分次⽀付给职⼯的服务酬劳的⼀部分。

⼆、湖北省公务员退休⼯资政策
1、职务⼯资和级别⼯资:该公务员退休前,职务⼯资为480元,级别⼯资为1335元。

退休后,根据国⼈部发〔2006〕60号⽂件的“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退休前职务⼯资和级别⼯资之和的⼀定⽐例计发。

2、其中,⼯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的规定,该公务员可以按90%计发,因此,他的退休费为1633.5元。

3、保留物价福利补贴:退休前后均为40元。

4、⼯作性津贴:退休前为870元,退休后不再领取。

5、⽣活性补贴:退休前为1320元,退休后领取退休补贴1540元。

6、住房补贴:退休前后均为105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务员的退休⼯资肯定要⽐⼀般的公司员⼯要多很多的,公务员的退休⼯资包括了⾃⼰的级别⼯资,⾃⼰的⼯作性津贴,还有⾃⼰的⽣活性补贴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58-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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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一) 离休人员离休费计发办法1.公务员离休后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

( 二)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退职生活费:1.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1月7年2006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1月7年2006日起实施,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2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2(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0计发;工作年限满90%年的,按35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4(年的,35年不满年的,20年不满10计发;工作年限满80%年的,按30年不满20计发;工作年限满85%按按计发;50%年的,按1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70%号文件规定执[1978]104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5(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

需强调的是:5%,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10%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省级劳模”享受”“视为“被定位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待遇外,(先进工作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

5%者)也不再加发、退职人员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2(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年的,20年不满10计发;工作年限满70%年的,按20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计发。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跟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

机关事业单位跟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

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的思考文/陈其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不断加大,已成为当前一大社会热点问题,各方面要求缩小差距的呼声越来越大。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增无减,企业退休人员对此意见非常大。

对于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重点调查工作。

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问题是到了该解决的时候。

本文试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的比较分析,提出缩小两者待遇差距的初浅建议。

一、两种不同的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同时人事部、财政部也下发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从2006年起进行改革。

从1996年至2006年期间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始终并存着,今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仍将继续并存着,这将给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完善形成重大的制度障碍。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

即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人员退休后,各地津贴、补贴多数地方也是按相应的比例或者一定标准发给。

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目前仍延续执行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

具体计发比例(在此将计发比例理解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替代率,下同),见表1。

表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费计发比例表为了便于比较,取每个工作年限段的最高年限、最低年限和中值年限,并将各工作年限段的计发比例分别除于该年限段的最高年限、最低年限和中值年限,分别计算出各年限段的退休费的年均计发比例,见表2。

关于200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关于200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关于200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对象问题1、问: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对象是哪些?答:①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

②其他保留行政或事业退休待遇的人员。

2、问: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这次如何处理?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5]9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组[1995]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3、问:哪些人员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答:机关事业单位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年)的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聘任)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

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符合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6]26号、浙政办[1986]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批准确实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以上高级专家。

二是中组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的干部。

三是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问: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能否列为增加离退休、退职费的对象?答: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6月30日仍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这次也可按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职务问题5、问: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职务应如何把握?答:原则上按离退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

其中,对离休时没有职务(或职务较低)的人员,这次可按离休后重新明确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例如,机关某科长,1945年8月20日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10月离休,根据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8月起享受副处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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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2006-6-20
执行日期:2006-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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