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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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X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矿业持续,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渭国土发〔X〕79号《关于印发X市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整治方案的通知》等相关内容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大、X届X中、X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法的原则,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因超层越界开采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全县煤矿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范围、内容

整治范围:全县境内各类合法煤矿,重点整治整合技改,机改煤矿及国有大矿周边的小型煤矿。

整治内容: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开采和擅自开采矿井边界煤柱等盗采、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形成的安全隐患。国有大矿周边

煤矿,资源接近枯竭煤矿,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有超层越界问题煤矿等。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以往反映的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是否认真查清,已查明超层越界行为是否得到依法处理;是否存在隐蔽工程,是否有超层越界工程,是否存在开采保安煤柱问题;是否签定了不超层越界开采及发生超层越界开采实施关闭的承诺,相邻煤矿之间是否签订互不越界协议。

三、违法线索获取、核实及查处

违法线索获取:

(一)煤矿自查发现。各矿山企业应严格进行自查,提交相关图件,对于已开采到矿区范围边界的要进行实地测量,绘制井上下对照图,形成自查报告,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通过日常巡查、储量年报、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以及井上下对照图交换等渠道发现。

(三)煤炭、安监部门移交线索发现。煤炭局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发现证件不全的不按批准生产程序开采;偷采保安煤柱的,安全设施不合格存在超层越界嫌疑的以及整合和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违规生产的应及时向国土部门汇报移交,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检查发现。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应当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井下实测填图,发现煤矿企业有超层越界开采

行为时,应督促煤矿企业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社会监督、媒体举报线索发现。舆论媒体和社会群众可依法对煤矿进行监督,发现煤矿越界开采线索的,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国土和煤矿主管部门举报。

违法线索核实及查处:

(一)违法行为核实。国土部门会同煤管部门根据获取的线索,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核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二)煤矿超层越界行为一经核实,国土部门应及时下发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同时通报相关部门。由煤炭局、安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造成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国土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X省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对造成资源破坏情况进行鉴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涉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应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电力部门对超层越界开采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电。

(三)对违法事实造成的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监督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颁证机关吊销证照。

(四)对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查处结果要通过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和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监督和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集中整治阶段(4月10日至5月30日)。煤矿企业认真应开展自查自纠,查摆问题,按时提交相关图件和书面自查报告;国土局根据违法线索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查处整治、从严从重处理相关问题煤矿。

(三)巩固深化阶段(6月1日至7月30日)。重点加强对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严重煤矿的管控,对已停产整顿的煤矿实行跟踪回访机制,逐一复查,严防违法行为死灰复燃,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高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各相关部门要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报告,于8月25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副县长X任组长,县国土局、煤炭局、安监局、公安局、矿产局等部门及X镇、X镇、X镇、X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矿产局局长X兼任,具体负责此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全力配合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国土局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全县所有煤矿开展一次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的核查,并将结果作为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的必备条件。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查清每个矿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要登记建档,对重大隐患相关职能部门要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甚至引发事故的煤矿,在对事故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倒查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检查、排查人员的责任。

(三)严惩违法行为。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必须停产,并立即由国土局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实测,查清超层越界开采情况。实测过程中,相关矿山企业要积极配合,确保实测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井下又无法实测的矿井,由县领导小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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