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量、超层越界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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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

一、A 级隐患:

安全管理类: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③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2、未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3、特别严重“三违”行为,如扒跳车、违章坐皮带、关键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章携带火种入井的;4、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火单位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的。

一通三防类:1、瓦斯超限作业的(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②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3、开采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②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或躲炮位置、距离、时间不符合规定的;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预测(效验)而擅自生产或超采超掘的;④瓦斯抽放钻孔、防突措施孔或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中弄虚作假的;⑤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的;⑥突出工作面使用风镐、手镐作业的。;4、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①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 米3/分钟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 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①矿井总风量不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超层越界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超层越界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超层越界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超层越界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超层越界管理,确保矿工安全,维护煤矿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在煤矿生产中发生超层越界事故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煤矿超层越界管理机制,提高煤矿超层越界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条煤矿超层越界作业必须符合煤矿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煤矿超层越界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煤矿超层越界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先进的管理原则,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现科学管理与技术创新相结合。

第二章煤矿超层越界管理责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煤矿超层越界事故防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领导对超层越界事故防控工作的重要责任。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在生产现场设置越界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超层越界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变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矿超层越界事故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将超层越界事故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煤矿超层越界事故的隐患排查与评估,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超层越界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什么叫超层越界开采

什么叫超层越界开采

什么叫超层越界开采

大家平时都在说,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但真正理解超层越界的有几人,不是我在这里乱说,因这个事,我手下的工程师都理解错,还和我辩,我想,一定有很多人没有真正理解透,所以有必须要在这里说说。

超层越界开采,要从四个方面来概定:

一是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是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的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是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是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文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

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汝州市地矿局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矿产资源监管水平

汝州市地矿局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矿产资源监管水平

汝州市矿产资源丰富,现已发现矿产资源46种,已开发利用26种,主要有煤、铝土矿、水泥灰岩、建筑用石料、硅石等。全市现有采矿权37家,探矿权10家。今年以来,汝州市地矿局以推进矿业权信息公示制度为抓手,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规范勘查开采秩序,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新提升。

突出精确施策,扎实推进矿业权信息公示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要求,自2016年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调整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此项制度的实施对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加强矿业权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上级政策,该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内容、方法步骤、程序规范,组织地矿所人员到辖区企业进行发放并做好宣传,使矿业权人全面了解信息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为制度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组织召开了汝州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培训会,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全市47家矿业权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进行专题培训,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国土资源部、省厅文件精神,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使矿业权人对信息公示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入脑入心,提升主文l陈亚强 苏文超

汝州市地矿局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矿产资源监管水平

动公示、按时公示、准确公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全市2016年应公示的47家矿业权中45家按要求填报信息并进行公示,探矿权公示率为100%,采矿权公示率为94.87%;对未填报信息并公示的2家矿山移入异常名录管理。

储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储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储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指储量员在储量调度和管理过程中,要承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储量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储量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储量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储量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储量操作过程合法、规范和安全。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储量员应根据实际储量操作情况,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制度等,保障储量操作的安全。

3. 风险评估和控制:储量员应对储量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培训和教育:储量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危机防范和处理的能力。

5. 安全监督和管理:储量员应对储量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储量操作的安全和可靠。

6. 事故报告和处理:储量员在发生事故或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应对,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储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保障储量操作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储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储量员应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为储量操作的安全提供保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闽政〔200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2024年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储运安全,防范和化解储运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储运安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储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石油和石油制品、化工产品等储备、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

第三条:储运活动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储运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储运设施的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储运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储运安全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划定责任范围,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储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储运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储运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家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距离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应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六条:储运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施的结构安全、设备可靠,采取适当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建立健全储运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制定储运操作规程,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对于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应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储运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状态,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警和处置。

第十条:对于老旧的储运设施,应加强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储运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储运单位应建立物资进出库台账,记录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确保物资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6号令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6号令解释
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
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
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 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3.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
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
擅自组织生产的。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 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 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 行劳务承包
3.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 使用和维护的;
4.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 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
3.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 证进行生产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

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提升行政效能,加快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保障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建筑用砂石、砖瓦粘土矿开采秩序,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打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管理新秩序。

(一)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证、持过期采矿证的采矿行为均视为无证开采,将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并不予延续采矿证日期。

(二)对越界(超层)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将予以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规范采矿权出让、延续制度。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出让砂石土矿业权,须征求****委、**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委)、**局等部门合规性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公开挂牌出让。采矿权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需二次出让的报***人民政府审批,对采矿证有效期内涉及3次(非法采矿、环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或二

次出让,矿权到期自动退出;砂石土矿采矿权二次出让原则上不得变更开采标高。杜绝僵尸企业无效投资、圈地等不良行为发生,2年内达不到证载生产规模的,不予延续。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X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矿业持续,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渭国土发〔X〕79号《关于印发X市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整治方案的通知》等相关内容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大、X届X中、X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法的原则,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因超层越界开采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全县煤矿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范围、内容

整治范围:全县境内各类合法煤矿,重点整治整合技改,机改煤矿及国有大矿周边的小型煤矿。

整治内容: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开采和擅自开采矿井边界煤柱等盗采、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形成的安全隐患。国有大矿周边

煤矿,资源接近枯竭煤矿,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有超层越界问题煤矿等。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以往反映的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是否认真查清,已查明超层越界行为是否得到依法处理;是否存在隐蔽工程,是否有超层越界工程,是否存在开采保安煤柱问题;是否签定了不超层越界开采及发生超层越界开采实施关闭的承诺,相邻煤矿之间是否签订互不越界协议。

三、违法线索获取、核实及查处

超层越界专项专项活动汇报材料11

超层越界专项专项活动汇报材料11

王庄煤矿开展超层越界专项检查整治活动

汇报材料

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王庄煤矿开展超层越界专项检查整治活动

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专家:

大家上午好!热烈欢迎各位领导和专家莅临王庄煤矿检查指导工作。

根据豫国土资发[2017]28号文关于河南省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庄煤矿认真开展了超层越界自查工作,并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县煤管办、县安检局等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现将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王庄煤矿2003年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编制了矿井初步设计,2003年10月29日经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审查,以豫煤规[2013]698号文批准。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开采二1煤层。2014年6月基建,2019年6月经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竣工验收,以豫能局综合[2019]18号批复正式投产。

井田西部以F10断层与土豪井田为界,东部以F15断层与张窑井田为界,浅部以+300水平与英家洼井田为界,深部达陇海铁路附近以-200m水平为界。南北走向长8km,东西宽1.8~2.2km。王庄煤矿开采范围由2015年8月3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划定(采矿权人: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号44000000310216,批准范围:平面图上以30个拐点坐标为界,标高上以+300m~-200m为界,

批准开采层位为二1煤。),矿区由30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11.4306km2,有效期2015年8月至2035年8月,开采规模45万吨,2019年8月核定生产能力为70万吨。截止2019年年底,剩余可采储量2323.02万吨。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引言

矿井储量是矿井的重要企业资源,对于矿井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 科学精细:储量管理要根据可靠的地质勘探和评价结果进行,确保数据科学准确。

3. 风险可控:储量管理要充分考虑矿井的工程技术条件和安全风险,做到风险可控。

4. 实事求是:储量管理要实事求是,不虚增储量,不夸大资源潜力。

二、储量评估和审定

1. 储量评估要依据矿井的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查情况,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2. 储量评估应包括可采储量和可较量储量两部分,分别进行评估和审定。

3. 储量评估的结果要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和准确。

4. 储量评估和审定应定期进行,及时更新矿井的储量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三、储量把握和控制

1. 矿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储量规定的范围进行采掘,不得擅自超采或超限开采。

2. 矿井应合理利用储量,避免资源浪费和矿井资源耗竭。

3. 储量变动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备,确保矿井储量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储量管理要注重矿井的可持续发展,遵循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做到矿井的可持续利用。

四、储量信息的保密和公开

1. 储量信息是矿井的核心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避免泄露。

2. 储量信息的公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和公正。

3. 矿井可以披露相关的储量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参考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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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储量管理及超层越界情况汇报

旬邑县宋家沟煤矿

2017.8.17

一、矿井概况

宋家沟煤矿为生产矿井,位于陕西黄陇侏罗系旬东煤田,井田共有6个拐点圈定,井田面积4.2491km2,开采深度标高+1110~+985m。2005年4月,矿井实施30万t/a的技术改造,2013年3月,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为60万t/a.限定开采标高对应4-2煤层。其采矿许可证号为6100002009071120028779。

井田范围有6个拐点圈定:

序号X坐标Y坐标

1 3890947 36539923

2 3891947 3654273

3 3890317 3654283

4 3889947 36541783

5 3889847 36540923

6 388994

7 36539923

我矿为低瓦斯矿井,4-2煤层自然倾向为Ⅱ类,属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矿井采用一立一斜单水平综合开拓方式,采用综合机械化长壁式采煤方法,全部垮落发管理顶板。矿井采用中

央并列抽出式通风方式,主扇型号为FBCDZN O17-2*75。主运输采用胶带运输,副立井采用单绳缠绕式绞车提升,井筒装备1t矿车单层普通罐笼。

主井井口标高+1185.256,担负矿井原煤运输,回风、排水、管线敷设等需要。副井井口标高+1178.852,担负材料运输,人员上下、进风、缆线敷设等需要。

我矿目前有两个泵房、四个水仓,水仓总容量2100m3,排水能力达到400m3/h,各水泵及联合试运转排水能力均符合安全要求,能够满足生产需要。中央泵房安装DAI-150*5型矿用耐磨单吸多级分段式离心水泵三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两路排水管路为DN150无缝钢管,经管子道沿主斜井敷设,一用一备,最大涌水时,两路同时使用,中央水泵房主、副水仓容容积1100m³。矿井配有两台ZJL型探水钻机。

我矿地面建有一座10kv变电所,变电所两回10kv电源线路均采用LGJ-70mm2钢芯铝绞架空线。一路引自地界35kv变电站10kv母线上,线路全长3.2km,另一路引自大寺子110kv变电站10kv母线上,线路全长7.2km。双回路供电电源线路一路工作,另一路带电热备用。

供水施救、监测监控、压风自救、紧急避险、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定期检查、维护,现各系统齐全、有效。

矿井存在煤尘、火灾、瓦斯、水灾、顶板等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均已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管控。我矿近几年来没有出现过上述各类不安全事故。

2、生产状况

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12月份停产放假,2017年1月开始巷道

修复,现矿井全面恢复正常生产。2024综采工作面放假后剩余部分,已于6.30日推采完,2028工作面自8月9号开始试生产,2022运输巷为综掘迎头,目前掘进30m,2018运输巷为炮掘迎头,目前掘进180m。

3、证照管理

我矿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矿长李双喜,法人吴志华。

4、管理人员配备

我矿配齐了5职矿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了科室、区队管理人员,积极开展管理人员培训及特殊工种培训。特殊工种培训已结束,管理人员培训5月份第一期培训已经结束,8、9两月继续培训。

5、安全管理

我矿认真开展每旬一次的安全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闭合式管理,坚持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安全办公会议,对于排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六落实”原则,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安全保障措施,设定隐患治理完成期限,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对市县煤炭局检查出的问题,每次都制定了整改方案,逐条落实,均已整改完毕。加强雨季三防管理,制定了防洪应急救援措施。加强雨季值班管理,成立了防洪应急队伍。

对煤矿安全体检中查出的问题,我矿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积极整改中,除个别问题尚在整改外,大部分已经整改完毕。

6、完善预案、开展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修订应急预案。制定了《宋家沟煤矿应急管理制度》,对《宋家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了修订,经市县煤炭局及有关专家审批,已经备案。

认真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培训。制定了《宋家沟煤矿2017年应急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应急培训工作计划》,通过采取全员集中授课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二、我矿储量管理情况

截止2015年底,保有资源储量为459.37万吨,剩余可采储量为313.06万吨,2016年全年没有生产。2017年3-6月开采了2024工作面放假前剩余部分,动用储量16.5万吨。其中2024工作面跳切眼损失1.5万吨,保护煤柱损失2.6万吨。2028工作面刚刚开始试生产,设计储量63.9万吨,今年计划开采468m,开采原煤24.5万吨(回采率95%,日进3.6m,全月推进93.6m)。

三、矿山地质测量

1、组织机构

我矿设有地测科,负责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山测量、储量管理及台帐管理。

科长:高照全

副科长:李浩

矿山测量统一采用西安80坐标系,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2、保护煤柱设立

矿井内运输大巷及通风巷道的保护煤柱宽度,以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宽度为准,本煤矿主要巷道保护煤柱宽度以保护巷道中起,外推40m 留设保护煤柱。

井田边界煤柱的留设宽度,依照现有法规、政策要求,统一以煤矿边界为基准,内推20m。工作面间保护煤柱20m。断层防水煤柱40m。

四、超层越界情况

我矿严格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土局相关规定,真实填写、绘制井下生产图纸。2005年8月至今没有新的开拓巷道。今年5月至今只有两条回采巷到开始掘进。每月28号与国土局、煤炭局进行图纸交。上报信息真实可靠,无超层越界现象。县煤炭局督查人员长期住矿监督工作,上报采掘工作量均经住矿督察员签字后上报。

宋家沟煤矿

201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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