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超层越界开采
“超层越界”开采监管之我见
“超层越界”开采监管之我见一、搞清法律术语“越界、越层开采”,首次由现是在煤炭法(1996年施行,2011年第二次修正)的第三十一条。
而“超层越界” 一词,多由现在国土资源部门文件、资料中。
二、明晰管理职责矿山井下开采的矿山,大多为煤矿,也有少数金属或非金属矿山。
从以下三个方面,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有关部门“矿山井下开采监管职责”内容:(一)、在法律方面煤炭法第十二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煤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而且,煤炭法要求,煤矿必须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还有,煤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煤炭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炭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而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采矿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越界采矿现象也日益严重,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越界采矿的法律定义越界采矿,是指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矿种、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矿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越界采矿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采矿行为,立即退回越界采矿区域;(2)没收越界采矿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吊销采矿许可证;(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如果越界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犯罪:(1)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多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越界采矿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采矿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采矿权人赔偿损失。
4.行政赔偿如果越界采矿行为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采矿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5.其他法律后果(1)采矿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将采矿区域恢复至开采前的状态;(2)采矿权人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3)采矿权人应当承担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的责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的10%的;( 二) 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 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 个,或者一个采(盘)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 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 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三、“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量不足的;( 二)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 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 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 高瓦斯、煤(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 高瓦斯、煤(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工作心得: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如何定性(最新)
工作心得: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如何定性(最新)越界越层采矿,是指在采矿许可证的水平标高、拐点以外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与矿产所有权息息相关。
对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有人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也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理由大致为:首先,以盗窃方法非法采矿的行为系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其次,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罚轻缓性趋势,定性为非法采矿罪更为妥当。
再次是作为反驳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认为不存在“公然盗窃”情形,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主张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则认为,该类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但是二者系想象竞合犯,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以盗窃罪或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都有。
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性质到底属于非法采矿还是盗窃?笔者认为,结合竞合犯等相关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对该类行为以盗窃罪定性较为适宜。
法条竞合情况下,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有人认为,法条竞合概念意味着只要存在特别关系,特别法条的适用优先性是不可动摇的。
据此,对于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其实,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并非法律适用的绝对原则。
一是刑法分则规定,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相关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款明显排除了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
二是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原则相比较,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法绝对优先适用。
三是法条竞合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比如刑法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就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或者从立法精神来看只能适用特别法条时就禁止适用普通法条。
除此之外,当然可以适用普通法条。
很显然,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并不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二)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五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矿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五)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六)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第六条地下矿山“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五)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第七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标高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第八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二)矿井内未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三)地下矿山蹬空开采的;(四)露天矿山开采未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五)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六)露天矿山仍采用二次爆破和掏采的;第九条“供电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电源供电的;(二)地下矿山向井下供电线路中性点接地的;(三)配电室与车间场房没有分开设置的;第十条“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第十一条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第十二条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第十三条尾矿库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二)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第十四条“新建矿山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山进行生产的;(四)改扩建矿山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矿山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矿山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矿山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六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常用术语名词解释
煤矿常用术语名词解释双七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四大行动:煤矿安全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四大专项:通风瓦斯、水害防治、提升运输、顶板管理五大灾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六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一坡三挡:倾斜巷道提升用于防治矿车跑车而在巷道内设置的上部阻车器、上部当车栏及下部挡车栏的总称。
打非治违: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隐患整改的“五定”原则: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定资金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矿井供电“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超层越界: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保安煤柱:为了矿井安全生产,防止地表河流、湖泊等地表水漏人坑道;为了井巷的两侧在没有特殊措施时的安全等而保留的煤柱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工作心得: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如何定性(最新)
工作心得: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如何定性(最新)工作心得: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如何定性(最新)越界越层采矿,是指在采矿许可证的水平标高、拐点以外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与矿产所有权息息相关。
对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有人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也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理由大致为:首先,以盗窃方法非法采矿的行为系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其次,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罚轻缓性趋势,定性为非法采矿罪更为妥当。
再次是作为反驳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认为不存在“公然盗窃”情形,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主张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则认为,该类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但是二者系想象竞合犯,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以盗窃罪或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都有。
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性质到底属于非法采矿还是盗窃?笔者认为,结合竞合犯等相关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对该类行为以盗窃罪定性较为适宜。
法条竞合情况下,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有人认为,法条竞合概念意味着只要存在特别关系,特别法条的适用优先性是不可动摇的。
据此,对于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其实,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并非法律适用的绝对原则。
一是刑法分则规定,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相关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款明显排除了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
二是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原则相比较,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法绝对优先适用。
三是法条竞合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比如刑法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就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或者从立法精神来看只能适用特别法条时就禁止适用普通法条。
除此之外,当然可以适用普通法条。
采石场超深越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石场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采石活动的不断深入,采石场超深越界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旨在通过对采石场超深越界法律规定的梳理和研究,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采石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采石场超深越界现象概述1. 采石场超深越界定义采石场超深越界,是指采石场在开采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深度、厚度等进行开采,超出批准范围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
2. 采石场超深越界原因(1)采矿权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采矿权人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对超深越界行为认识不清,导致非法开采。
(2)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对采石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对非法开采行为查处不力。
(3)利益驱动:部分采矿权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法规,超深越界开采。
三、采石场超深越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深度、厚度等进行开采,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取得采矿权,并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深度、厚度等进行开采,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超深越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越界开釆法律后果一(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开采业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
然而,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越界开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越界开采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越界开采的定义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采矿权范围或超出了自己采矿权范围进行开采的行为。
越界开采行为可能涉及非法侵入他人采矿权范围、非法开采国家禁止开采的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等。
三、越界开采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越界开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越界开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2.刑事责任(1)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破坏性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越界开采行为侵犯了他人采矿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采矿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损失:越界开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周光权教授:《超层越界开采与非法采矿罪》
周光权教授:《超层越界开采与非法采矿罪》众所周知,刑法分则相关规定中“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内容,能够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奠定基础。
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因此,对于本罪的认定,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是定罪时难以离开的判断素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公布)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情形。
关于超越矿区范围采矿,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超越矿区范围采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231号)指出,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的规定,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即由拐点坐标和开采深度圈定的立体空间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属于超层越界开采。
按照这一批复的精神,超层越界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
有关司法裁判也按照这一逻辑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例如,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李某、江某和采矿现场管理人肖某在某矿山开采花岗岩矿期间,疏于管理,未对采场开采标高进行有效管理,以致超越批准的海拔标高开采花岗岩矿。
经鉴定,李某、江某等人在某矿山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47.6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江某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以被告人江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撰写一篇关于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文章,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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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引言:介绍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背景和重要性2.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定义和概念3.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现状和挑战4.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措施和建议5.结论:总结文章,强调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重要性正文:【引言】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是当前矿业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矿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超层越界安全开采不仅关系到矿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生态环境。
因此,对超层越界安全开采进行深入研究,提高矿业生产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定义和概念】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是指在矿井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矿层顶板和底板发生垮塌、滑动等事故,采取的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超前支护、适时采空、控制超层越界开采速度等。
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核心是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现状和挑战】近年来,我国在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安全意识不强:部分矿业企业对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技术水平不高: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涉及到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部分矿业企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应对复杂的矿井环境。
3.监管不到位:虽然政府对矿业安全生产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但部分矿业企业仍存在监管盲区,导致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措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现状和挑战,提出以下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措施和建议: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矿业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超层越界安全开采工作。
2.提高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技术,提高矿业企业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3.完善监管体系: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监管,确保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具体案例分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具体案例分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案情介绍:2004年5月,某乡镇企业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在某国有磷矿矿区范围边缘划定矿界,并进行了采矿设计,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开采磷矿。
在开采过程中,该乡镇企业改变了原来的设计方案,将巷道故意偏向同有矿山的矿区范围,后超出自己矿区范围直接与国有矿山打通,造成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破坏。
经群众举报,当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出面制止,责令其停止开采。
经测量,该镇企业超出自己矿区范围30多米。
在确定地下矿区界限后,该市国上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该乡镇企业退回本矿区开采。
该乡镇企业停止7天后,又擅自越界开采,造成部分巷道坍塌,危及了国有矿山的安伞。
处理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责令该乡镇企业赔偿国有矿山企业损失;②没收采出的矿产品;③并处罚款:30000元,④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理分析:1、本案中对于该矿山企业的处罚是否恰当?该乡镇企业在开采磷矿过程叶中,改变原来的设训方案,将巷道战意偏向国有矿山的矿区范围,后超出自己矿区范围30多米直接与国有矿山打通,造成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破坏,部分巷道坍塌,危及了国有矿山的安全。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斗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该乡镇企业已经构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2、超层越界开采的认定超层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违反原定的矿山设讣方案,超出国十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采矿权申请人在申清采矿许町证时,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区范围图。
2023年版四川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地质地测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含答案全考点
2023年版四川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地质地测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含答案全考点1、【多选题】“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BCD )A、工作面煤层采出率超过90%B、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C、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D、擅自开采保安煤柱2、【多选题】《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煤矿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ABCD )A、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B、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或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C、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D、来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3、【多选题】下列属于矿井透水征兆的有( )。
(ABCD )A、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B、出现雾气C、顶板淋水加大D、底板涌水4、【多选题】作为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 )。
(AC )A、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B、市场经济知识C、矿山安全工作经验D、社会工作经验5、【多选题】口对口人工呼吸时,吹气的正确方法是以( )。
(BC )A、病人口唇包裹术者口唇B、闭合鼻孔C、吹气量至胸廓扩张时止D、每次吹气量500mL6、【多选题】属于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基本原则有( )。
(ACD )A、个体防护B、故障——安全设计C、设置薄弱环节D、隔离7、【多选题】属于地方性法规范畴的有( )。
(AC )A、《x省煤炭管理条例》B、《乡镇煤矿管理条例》C、《x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D、《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8、【多选题】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是( )(ABCD )A、及时营救遇难人员B、及时控制危险源C、清除事故现场危害后果D、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9、【多选题】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有计划开采的( )等条件。
协力严打煤矿超层越界开采
协力严打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袁春贤++韩颖+宋亚欣本刊记者专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李大生,请其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有何危害、如何专项治理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并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全面部署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何为超层越界?超层越界会带来哪些安全生产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委联合重拳出击,专项整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有哪些措施?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李大生。
超层越界的界定据李大生介绍,《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作出了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按照上述规定,生产煤矿应当依法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在许可的开采范围和煤层内从事开采活动。
同时,《煤炭法》中还规定:“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违反上述规定的开采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超层越界”。
李大生指出,《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规定了超层越界的主要形式:一是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是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是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其中,前两种形式的违法行为经常同时存在。
超层越界的主要危害李大生从2个角度概括了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危害。
从矿产资源保护的角度讲,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是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给国家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超层越界开采属重大安全隐患。
超层越界行为可能打通邻矿采空区,对自身及相邻煤矿均构成威胁;许多煤矿明知超层越界属违法行为,刻意隐瞒,导致该上的设施不上,该有的系统不做,安全条件严重不达标。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如何界定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如何界定的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逐条作出解释,现节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界定的规定的内容供参考: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从三方面进行界定的。
一是它必须是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二是它必须是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三是它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可预见的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是指:一次造成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煤矿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是指矿井由于超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造成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系统当中之一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的均视为严重危及安全生产。
2.1开拓布局不合理是指:采区内布置三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矿井及采区主要进回风巷平面交叉、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无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和排水系统前组织生产的。
2.2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通风能力不足、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没有备用风机;矿井没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井下风量、风质、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
2.3排水系统:矿井、水平及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排水能力不足、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未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的。
2.4供电系统:矿井主要变压器、供电电源、下井电缆的数量及能力和备用电源容量不符合《规程》及规范要求的。
2.5提升运输系统:矿井主提升运输装备的相关技术参数和安全指标,不符合《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的。
3、煤矿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是指:煤矿在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采取专项防范措施、有措施不落实、制定的措施或装备的能力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而导致上述灾害中有一项安全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浅析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预防与治理
浅析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预防与治理浅析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预防与治理浅析煤矿超层开采的预防与治理万聚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摘要:分析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形成原因及现状,就煤矿合理布局,范围公示,开采设计,投复产验收,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监察等环节如何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可操作性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关键词: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预防与治理1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概念,形成过程,现状及原因分析1_1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①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②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③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1,2形成过程改革开放仞期,国家曾一度鼓励乡镇煤矿发展.受煤炭开采"有水快流,先上车,后补票"等风气的影响,各地在没有统一规划布局的情况下,小煤矿遍地开花,形成了矿点密,矿区范围小,生产规模小的局面.这些煤矿经过多年开采后,目前资源基本枯竭.但随着现今煤炭价格的日益攀升,许多人受利益驱动超层越界继续在开采.1.3现状我国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比较普遍,井巷工程穿插交错,形成"楼上楼","矿中矿"的现象,由此引发的资源纠纷剧增,资源破坏现象严重,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1.4原因分析一是小煤矿矿区范围小,开采时间长,矿区内资源枯竭;二是不法煤矿主受利益的驱动,铤而走险;三是设计,验收等环节没有把好关;四是监管监察不到位,甚至缺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部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驻矿安监员, 对所监管监察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现象熟视无睹;五是政府职能部门对监管监察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Land&ResourcesHerald的论坛湖南郴州423000)2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预防与治理预防与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必须严格把好采矿权设置,范围公示,开采设计,竣工,复产验收,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关口.明确责任,多管齐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以达到预防,治理效果.2.1通过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察现优化布硒,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开发整合是国家解决小煤矿问题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必须以资源为基础, 以采矿权为纽带,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为前提,没有达到要求的煤炭资源储量不设置采矿权,没有合理的矿区范围不设置采矿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不具备不设置采矿权. 通过重新规划行局,合理确定矿区范罔,确保采矿权设置质量,从而为预防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把好采矿权设置关.黧.2及时公簪矿区范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采矿权登记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应当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 组织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2.3必须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在编制煤矿开采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上标注采矿许可证所确定的矿区范围,并在矿区范围内进行设计,从而为预防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把好设计关.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超越批准范围,为预防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把好施工关.2.4煤矿竣,复工验收.必须把是否超层越界开采纳入验收的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 号)第四条和第八条可知,"超层越界开采"属煤矿15种重大_2007年第五瑚安全生产隐患和情形之.因此,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以及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应当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将煤矿建设工程是否超层越界纳入验收内容,从而为预防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把好验收关.2.5全面落实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日常预防,治理和监管监察责任i25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应为本企业配齐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日常排查和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驻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报送超层越界开采等隐忠和情形的书面排查报告.2.5.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副矿长)应把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排查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畴,定期查看井下测绘成果,严禁下达矿区范围外的作业计划,发现施工单位在矿区范围以外施工或开采时,必须立即制止.2.5.3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任人(总工程师)的责任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日常井FiN量,定期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图纸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应及时向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驻矿安监员报告.25.4驻矿安全监察员的责任煤矿驻矿安监员应当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井下实测填图工作,发现煤矿出现超层越界开采情形,应当及时督促矿主予以纠正;矿主不予纠正的,则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牛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5.5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一是要及时公告矿区范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煤矿存在严重超层越界开采,依法提H{关闭请示后,应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国.资源部门应该严格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超过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同到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煤矿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提交年查报告.对不提交真实,有效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l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令446号,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超层越界开采隐患和情形,未报送书面排查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令446号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O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煤矿及非煤矿山超层越界标书
煤矿及非煤矿山超层越界标书一、引言超层越界是煤矿及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一种现象,指的是采矿活动导致超出原设计范围的地层破坏或变形。
超层越界对矿山的安全稳定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编制超层越界标书,采取措施来减少超层越界现象的发生,对于保障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二、煤矿超层越界标书1. 超层越界原因分析在煤矿开采过程中,超层越界主要由以下因素引起:(1) 采煤机具有一定的超越性能,容易导致采煤工作面超出设计范围;(2) 采煤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复杂,地层变形易发生;(3) 采煤过程中的支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地层变形。
2. 超层越界控制措施针对煤矿超层越界现象,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 严格按照煤矿设计方案进行开采,避免超越设计范围;(2) 加强地质勘探工作,提前了解地层情况,预防地层变形;(3) 合理选择支护方式,确保支护措施的有效性;(4) 加强煤矿工人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三、非煤矿山超层越界标书1. 超层越界原因分析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原因与煤矿类似,主要包括:(1) 采矿设备的超越性能和能力;(2) 地层的复杂性和易变性;(3) 支护措施不到位。
2. 超层越界控制措施为控制非煤矿山超层越界现象,应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执行矿山设计方案,确保采矿活动不超越设计范围;(2) 增强地质勘探力度,提前了解地层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3) 根据不同矿种和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支护方式,并确保支护的有效性;(4) 加强矿山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超层越界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四、结论超层越界问题对煤矿及非煤矿山的安全稳定性和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
编制超层越界标书,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减少超层越界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加强矿山设计、地质勘探、支护措施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以降低超层越界的风险,保障矿山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撰写一篇关于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文章,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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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现象在网络安全领域中变得日益普遍。
本文旨在警示大家意识到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危害,并教育读者如何避免和应对这种威胁。
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超层越界安全开采。
简单来说,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是指攻击者利用超层协议中的漏洞,试图越过安全边界来获取未授权的访问权限。
超层协议是一种网络协议,用于在不同的网络层之间进行通信。
而越界安全开采所利用的漏洞是在协议之间传输数据时的弱点,攻击者可以通过这些弱点绕过系统的安全机制。
超层越界安全开采存在的危害不容小觑。
首先,攻击者可以获取未授权的访问权限,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窃取敏感信息、篡改数据或者破坏系统的稳定性。
这对于企业、个人和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威胁。
另外,越界安全开采也会给受攻击的系统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比如数据丢失、服务中断和修复困难等。
为了避免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威胁,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首先,及时更新软件和系统补丁。
许多超层越界安全开采利用已知漏洞进行攻击,因此定期更新软件和系统补丁可以及时修复这些漏洞,减少被攻击的风险。
其次,合理配置网络设备和防火墙。
通过限制协议的使用权和访问权限,可以加强网络的安全性。
最后,加强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对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认识,教育他们遵循最佳实践,可以降低社交工程等攻击方式的成功率。
当然,超层越界安全开采是一种复杂的技术活动,其攻击手段和防御措施都在不断地演化。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上述简单措施来完全消除这种威胁。
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包括网络监测系统、入侵检测系统和加密数据传输等。
同时,要与网络安全专业人士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攻击技术和防御策略。
在网络安全这个日益复杂的领域,了解超层越界安全开采的危害和防范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希望本文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引发更多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并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自己和组织的网络安全。